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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考李文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款内容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认。然而,由于法律对该项原则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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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告人的上诉权而言,它不仅是辩护权的充分延续,也是进一步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必备条件。上诉不加刑能够打消被告人的思想顾虑,鼓励其上诉,通过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来达到案件防错纠错的目的,进而实现公平正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请求加重自己刑罚,违反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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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一审量刑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先裁定维持原判,然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以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其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但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对被告人加刑不仅不是对“上诉不加刑”等法律原则的遵循,反而是对这些法律原则的破坏,加上本身亦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该司法解释因而应当被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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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虽然赋予了被害人间接上诉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带来了诸如全面审查、既判力等一系列尴尬和窘境。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配置严重不对等,加之上诉不加刑原则,使被告人的上诉权仅限制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民事部分的狭小一隅,而只有对公诉案件享有抗诉请求权。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突破现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程序、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同等配置、有区别地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改变间接上诉权现状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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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二审程序中的特殊原则,对保护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促进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效履行职责具有积极意义。但该原则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实践中可能导致对被告人的"曲线加刑"。故需要采取措施完善该原则,使其得到全面、真正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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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是:对为被告人的利益提出上诉的案件,上诉审法院经过审理决定改判时,只能适用比原判决为轻的刑罚,不能适用比原判决为重的刑罚.即只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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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虽然也是采用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是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存在着不同方面的认识和做法,致使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应用中还是困难重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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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自《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这一原则的执行常出偏差,原因何在?这不能不使人对上诉不加刑原则本身进行一番反思。笔者认为,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上诉权固然有一定作用,但其弊端甚多,从“立法效益”上来讲,未免因小失大。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弊端表现在: 第一,按此原则的要求,不论一审量刑如何偏轻,二审法院都不得以量刑偏轻为由通过改判或发回重审来加重被告人刑罚。这显然有违于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诉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也有背于几十年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力求不枉不纵的优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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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也是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一项特殊原则,从而提高了刑事诉讼的审判质量。不过目前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体系中,上诉不加刑原则却有许多的限制,这影响了被告人上诉的积极性,也对我国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产生了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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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对激励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起上诉,从而提高审判质量具有积极的一面。但在设计制度本身和司法实践中又存在缺陷,尚不够完善,本文试在如何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方面提出一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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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被告人上诉权通过二审全面审查、上诉不加刑等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与此同时也出现新的问题,比如开庭审理的虚化以及虽然被告人上诉无需上诉理由,门槛比较低,但对被告人上诉权预期效果的实现具有不利的影响。文章认为有必要通过借鉴德国被告人上诉权的相关规定,探索我国应如何保护与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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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原则,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其固有的缺陷,从而使上诉不加刑原则流于形式。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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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由来上诉不加刑原则首先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最早见之于刑事诉讼法的,是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该法第398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判更重的刑。”1891年的日本刑事诉讼法也作了类似规定。该法第265条规定:“若只有被告人、辩护人或法律上代理人控诉,不许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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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司法解释的漏洞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就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诉法中的具体表述,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对上诉不加刑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对共同犯罪,特别是第(五)项规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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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上诉案件有维持原判、变更一审判决以及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三种处理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仅仅适用于变更一审判决的案件,还是亦包括适用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这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均有较大争议。本文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含意出发,结合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论证对于发回重审案件,应当依据重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并在尊重控审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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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制度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两审终审的制度设计.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确保审判质量而设立的诉讼程序。该程序的设置为一审被告人提供了由上一级法院重新审查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旨在保护被告人上诉权利.使其不至因害怕上诉后再次审判承担更加不利的后果而不敢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