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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确立诚信原则以来,主观诚信在我国以善意的名目得到研究,研究文献聚焦于对善意本身的研究、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对善意人的研究、对善意行为的研究等几个方面。同外国相比,没有对家庭法和继承法中的善意进行研究。所以,我国的主观诚信被局限在财产法的范围内,这是需要改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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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实效制度自诞生至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为当今各国普遍适用,而该制度在中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地位,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情势需要该项制度的背景下,文章从取得时效制度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切入,结合国内外立法与学术研究现状,分析其现实功能,试探究在未采民法典中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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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主观诚信的产生、扩张及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马法中本无主观诚信的概念,由于社会的进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钮斯法》中出现。主观诚信概念一旦产生,就开始了其扩张。首先扩张到了公元前67年诞生的普布利奇安诉讼中。然后在一个不能确证的时间,它扩张到了添附法。129年扩张到了继承法。在161-169年之间扩张到了家庭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诚信的含义摇摆于"不知"与"确信"之间,两者都是人们"走眼"、"失手"的表现。罗马法不"修理"而是救济这样的失败者,是因为他们都无害人之心,而且他们都是弱者。随着主观诚信的扩张,罗马法对它的优待措施日益丰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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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世界中的诚信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了诚信原则在英语世界的运作情况。在英美法系 ,主观诚信未受争议地长期存在 ,一般被理解为“不知” ,个别被理解为“确信” ;出于对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强调 ,英美法系的取得时效制度设以较低的人性标准 ,不包含诚信要件。在英国 ,就诚信原则的来源有“继受说”与“本土说”之争 ,但两说存有共识 ,学者亦多主张诚信制度来自大陆法系。在美国 ,客观诚信有其制定法依据 ,通常只涉及合同履行和争议解决阶段 ;就其含义 ,有“默示条款说”、“排除者说”和“自由裁量权限制说”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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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增水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1,(1):151-162
起源于罗马法的取得时效制度,被近现代民法广泛继受的根本原因在于取得时效制度的功能。维护占有和权利合一的秩序、弥补交易无效瑕疵、权利证明是不同时代共有的社会需求。对取得时效制度构成要件的加减是一国继受取得时效时的自由,在这个增减的过程中,重要的不是技术因素,而是价值判断。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取得时效的功能,不过其程度还没有达到废弃取得时效的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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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作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法理论中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我国现行的民法体系中没有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规定,然而现实社会中取得时效制度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本文从剖析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入手,讨论取得时效的构建,接着阐述理论界对取得时效构建与否的争议态度,最后提出取得时效构建的功能及意义,即取得时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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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应否在民法中确立,以及支撑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是研究该制度的先决条件。从立法例来看,自罗马法以来,绝大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在民法中都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似乎对该制度并无争议,然而时效制度只是法典固定下来的东西,而且亘古不变,当今社会随着价值观念的变化,从新研究取得时效的价值基础则成为必要,也是本文所欲达到的目的。本文试从取得时效的事实基础入手分析取得时效的客观功能,进而分析取得时效在现代民法中的价值品格,以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研究方法对取得时效制度的价值作现代性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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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我国设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已无大的异议.但对占有人的主观善意是否为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构成要件以及是否应区分善意与恶意而设定不同的取得时效期间这两个问题始终存有较大争议.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分析,求教于大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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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利益为时效制度中的重大课题.本文从时效利益内涵界定、归属和抛弃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指出归属方面存在立法漏洞,应设立取得时效,并解释了权利丧失与取得不同步现象,指出国有财产应予限制性保护.文章分析了抛弃时效利益的种类及若干具体表现,归纳了主体、权能、主观和形式四个限制性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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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完整的时效制度体系,取得时效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社会意义,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上构建取得时效制度有其必要性。本文从广义的立法角度,主张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采用统一模式构建取得时效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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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是罗马法上的一项古老的制度,其功能与价值在罗马历史的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该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有着相似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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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法学家对诚信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一般的诚信、合同诚信和占有诚信三个方面介绍了中世纪法学家对诚信问题的研究 ,认为他们对该制度的近代化功不可没。其中 ,一般的诚信被分为神学上的、自然的和民事的三种 ,前者的标准最高 ,并对欧陆世俗法和英国衡平法影响重大 ;合同诚信是诚信制度实体法化的产物 ,且被普遍化。中世纪法学家还发展出“最大诚信”和“商人的诚信”概念 ,总结出客观诚信的三项行为标准 ,并最终系统化地研究了它们。由于中世纪法学家的劳动 ,占有诚信的要件和效果得到很大修改 ,诚信与恶信之间的中间状态、诚信的契约论基础等问题亦得到卓富意义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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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一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设计,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财富的充分利用、平衡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均作出了极大贡献.然而,在世界各国规则交互影响、日渐趋近的大潮中,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却几经沉浮,终趋消亡.究竟是法律价值取向的自然选择?是立法技术的理性倾向?还是传统认知模式的感性体现?本文从时效取得的历史沿革、时效取得的制度功能、时效取得的法经济学分析以及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逻辑空间四个角度来展开对于时效制度的探讨,最终得出我国应当建立适合国情的时效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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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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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应当包括知识产权。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共享性”与“非唯一性”特征决定其既不能满足物权法上“占有”的要求,亦不具备“准占有”要求的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权利人的“外在权利表征”。其次,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会形成“权利真空状态”期间,且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制度可以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及因此造成的资源浪费。适用取得时效会使知识产权人与非权利人利益失衡,不利知识创新。建议将长期使用且被人熟知的老字号适用取得时效制度取得商号权作为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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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完整时效制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取得时效制度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民法承袭。但就我国而言,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昙花一现,它还只是一个学理层面上的范畴。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最后对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构建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