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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傅刚 《知识产权》2002,12(3):28-30
商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为了将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业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的作用在于使消费者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促使从业者努力提高商品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利益。1982年我国开始实施商标法,商标法规定,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注册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样就将药品纳入到了强制进行商标注册的轨道,使商标管理成为药品管理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药品的商标注册对于企业的创名牌、争效益、保证药品质量、提高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就中药自身的技术特征而言,应用商标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  相似文献   

2.
正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商标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便于消费者进行选择;另一方面,作为商誉的载体,承载因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信赖而产生的品牌价值。因此,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捍卫核  相似文献   

3.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是区别同类商品或同类商业服务的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标志,也是不同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商业服务的不同质量、性能、风格、特征的代表。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往往是通过对商标的宣传来引导消费者的消费,以达到商品促销的目的。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其中也不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随着商标在商品经济生活中作用的不断提高,其副产品——商标侵权行为也愈演愈烈。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依法正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治理力度,对于维护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周详 《知识产权》2002,12(6):14-18
一、商标与商标权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服务者为了将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生产者、服务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或者为了表明使用者属于某一组织,或者为了证明使用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而使用的可视性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在于前者被用来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后者被用来区别不同来源的服务。所谓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指使用  相似文献   

5.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自的商品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而使用的特殊字样、图形和记号。其主要作用是(一)作为同类商品的区别标志。同一类商品,从外形上往往难以区别,商标的采用  相似文献   

6.
王瑞龙 《知识产权》2004,14(2):47-48
广告语如果具有独创性,自然获得著作权,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足广告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我国的商标法未予明示.国内的学者在论述广告语与商标的区别时,有学者认为广告语不同于商标,使用广告语不是为了区分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也不表明商品的来源,因而广告语不受商标法的保护.1也有学者认为,虽然好的广告语以其独特的表现形式,通过对消费者视觉、听觉强烈的冲击,加深了消费者对某一品牌的认同,可以和商标一样发挥着区别他人商品的作用,但它无法像商标一样通过注册取得专用权.当然,独特的广告语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著作权法请求保护.2笔者却认为广告语也可以通过商标法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7.
一、外观设计与商标的异同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法律关系由专利法调整。商标则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和经营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经营的同类商品或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其法律关系由商标法调整。仅从其隶属的法律及其概念来看,二者似应有很大区别,但实际上二者有很多共同点:外观设计和商标在功能上有许多相似之处,都是从利于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外观设计和商标都可以加强商品的识别作用,只是后者更…  相似文献   

8.
一、服务商标及其与商品商标的区别服务商标,也称服务标志或劳务标志,它是各种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记。具体地讲,它包括各种商品维修、建筑旅游(包括饭店、旅馆等)、航空运输及其它交通运输、金融、广告、教育、文化娱乐等行业的经营者使用的各类服务标记,少数国家和地区还包括一些社会公共事业使用的服务标记。使用服务商标,可以区别相同或  相似文献   

9.
商标,是用来区分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记,在当代商品化的世界里,商品名目繁多,生产厂家甚众,在众多的同类商品或服务中,要显示出自身商品的特性,就必须借助商标这一手段,使之与其他厂家的产品相区分,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包括制造、加工、拣选)和经营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使用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线条及其组合形式,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的标记。在国外,商标一词,英文称为“交易标志”(TradeMark);德文称为“商品标志”(Warenzeichen);法文则称为“制造贩卖标志”(marque de fab-rique oude commerce)。各国的称谓虽各有差异,但是都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所使用的用以区分不同生产者同种商品的标志。  相似文献   

10.
为有效执行《商标法》,切实保护服务商标专用权,现拥8务商标保护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意见:一、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二、摘标法)及摘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判断商品类似和商品商标近似的原则同样适用于服务和服务商标。三、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自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近似服务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发音、字形、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  相似文献   

11.
一、消费者权益的根本是质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市场的两大主体,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当消费者用持有货币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交换时,二者的目的是各不相同的。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是为了实现价值增值,获取利润;而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则是为了通过消费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以满足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经营者追  相似文献   

12.
商号和商标都是经营者商誉的载体,它们与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它们的区别功能便于公众作出消费选择,代表高品质保证的商标和商号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会起到重要的指向作用,信誉较好的商号和商标蕴涵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和市场回报率,因此,某些经营者就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商号登记注册为自己的商号或商标,企图借他人的商誉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便在商标权与商号权之间产生了冲突.  相似文献   

13.
众所周知,商标是市场经营者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记,但同时也是其商誉的载体或者无声的形象代言人,更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一种心理依赖。对于商标抢注,首先要对商标进行多视角矢量分析,揭示商标所具有的多维矢量向度;以此为基础,解析商标抢注之缘由在于商标的赢利能力与消费者的心理依赖性,提出评价其正当性应依据合法性与诚实性标准,进而分析其正当性否定因素主要是商标抢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者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最后对"樊记"商标抢注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4.
【裁判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据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商标的作用主要在于商品的识别性,即购买者、消费者能够通过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防止购买者、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相似文献   

15.
第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消费者的约定或者向消费者作出的承诺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或者经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严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约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且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第二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尚未售出的商品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报…  相似文献   

16.
刘谊军 《经济与法》2001,(10):37-38
消费者诉讼是随着消费者纠纷的大量出现而相应产生的一种现代型诉讼形式。消费者因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经常会与各种生产者、经营者围绕“商品或服务”的问题发生种种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冲突在法律上表现为消费者纠纷。在消费者领域,作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消费者诉讼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17.
李大为 《知识产权》1995,5(3):31-31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而使用的标志。通常采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形式,出现在服务企业的营业场所或其它服务设施、用品之上。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字号名称,是经营者本身区别一定区域内的经营范围相同或近似的其他经营者的标志。一般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相似文献   

18.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赔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的,应予增加,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似文献   

19.
一、在消费者预先支付全部费用、经营者分期分次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中,如果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载明“若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则经营者对已经收费但尚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部分的价款不予退还”的.该类格式条款违反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二、在预付式消费中,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0.
[裁判摘要] 一、服务商标又称为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专用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可以继续使用;但是,1993年7月1日后中断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继续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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