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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等多家单位编写的《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一卷登载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可以看作是该条规定适用的范例。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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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转质的立法可行性——兼评《物权法》相关条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担保法》时于转质未作规定,200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的第94条规定了承诺转质,这已不单纯是对《担保法》的解释,而是对《担保法》内容的补充,该规定表明了我国立法上对转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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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对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一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988年施行的《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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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21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中未限定第三人原因的具体范围,致使其理解多有争议;学界存在着限制性解释和废除论等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在合同相对性的规范依据和排除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的意义上予以适用,其第三人范围与限制说主张的第三人范围基本相同,并非不作限制地加以适用.《合同法》第121条的适用,可以通过“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文义解释、第三人原因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以及过错责任情形的排除适用等角度予以限缩.在《合同法》第121条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衔接上,应努力通过解释论消解两者之间的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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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一再对保证期间的相关问题进行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保证期间依旧争论不休,究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没有区分定期保证和未定有期限保证,把适用于定期保证中的保证期间和适用于未定有期限保证中保证的期间混为一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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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也谈对《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理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辑提示:如何保护公司小股东利益是近期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有关公司能否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为股东提供担保、公司经过股东大会同意为股东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等问题的观点,可谓见仁见智。本期刊发的这篇文章围绕上述问题作出进一步论述,希望藉此引起读者对相关问题的深入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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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9,(3):111-126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和适用历来纷争不止,根源在于将其视为"公司担保"的规定,并以之作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评判依据。为正本清源,本文回归《公司法》自身的性质与功能,追朔公司法本来的立法目的,认为公司法主要体现为管理法性质,是关于公司治理中内部权力安排与分配的规范;《公司法》第16条是关于"公司担保决议机制"的规定,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力归属与行使的正当性与程序性要求。有鉴于此,在处理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后果时,应遵循"两步走规则":第一步自然应依据《公司法》的治理规则和救济措施判定担保决议自身的效力和责任,包括因公司担保决议实质和程序违法、违规和违章而导入《公司法》第22条的适用。在对公司决议形成了确定性司法裁决后再启动第二步,考察其对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影响。当公司担保决议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由此牵连出《合同法》《担保法》的介入和适用,担保合同可能发生无效的后果。本文坚持的原则是,公司有权机构做出的担保决议非经司法裁判为无效或被撤销,不能以违反《公司法》第16条作为判定担保合同效力的直接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不能"穿透"《公司法》第16条径行决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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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与2012年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都是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两者从文字的表面意义看貌似冲突,本文试图通过厘清《合同法》第51条与《合同法》第13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关系,从而探索出无权处分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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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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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法适用中的新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9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7条关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之规定,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的保证合同无效,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分支机构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而以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地产为他人提供抵押场合,该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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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传统的理解上来看,国有企业适用垄断豁免,不适用于《反垄断法》,我国学者对《反垄断法》第七条是否为国有企业垄断的除外适用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本文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按照法解释学的方法,文义解释是基础性的解释,对任何法律的解释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本文先从文义解释角度,再从立法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比较法解释和法社会学解释的角度,来分别论述《反垄断法》第七条不属于国有企业垄断的除外适用规定,而是应当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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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并未明确"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含义,导致司法实践中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统一.为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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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质疑陈小君樊艹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显然,此法律条文的用语十分简洁、精炼,更重要的是其不容置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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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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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0年 3月 1 0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与同日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比 ,无论指导思想还是内容均发生较大的变化。其中《解释》第 4 1条第 1款所规定的起诉期限和《意见》规定的期限相比延长了一年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 :2 0 0 0年 3月 1 0日即《解释》发布后的起诉行为 ,根据《意见》的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一年 ,但却未超过《解释》规定的二年起诉期限 ,此时 ,法院是否应当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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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该款规定看,债权人主张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也即其实体权利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已经丧失,因此不能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一主债权。但是,在其主债权已经因为诉讼时效结束而不能主张的情况下,该款规定其还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这一从权利是令人费解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