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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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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邓思清 《法商研究》2004,21(5):57-64
对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由谁向法院提起诉讼 ,各国有不同的做法 :有的赋予被害单位和社会团体以起诉权 ;有的允许任何公民提起诉讼 ;有的则允许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西方国家关于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应该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 ,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的受案范围等若干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6,(1):123-128
检察机关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依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因此,不宜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前提下,检察机关以"公益起诉人"的身份针对环境污染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既是其职责范围,也是应然之举。  相似文献   

3.
白彦 《法学杂志》2016,(3):98-104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关检察机关职能的规定和《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奠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所面临的法律依据、诉讼结构、审判独立、处分权、多重身份等方面质疑,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应遵循自律性、谦抑性、集中型、典型性、于法有据等基本原则,并应从对应性和职责认定两方面来考量.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法》排除了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有关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条件,却没有明确"机关"的范围。我国环保组织发展滞后,环保行政机关又不宜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民行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虽然有现实的困境,但可以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最后守门员,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5.
从目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督促、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刚性规定,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我国还未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作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6.
从目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督促、支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二是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缺少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必要的刚性规定,这两种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方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但我国还未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文将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内容作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7.
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应该争取实现从"消极让位"到"主动出击",从"有限介入"到"有力救济"的转变。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除目前的四类案件外,还应该扩展到其他公益案件。在诉讼性质上,目前主要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展开,应该更多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体现和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和公益代表者的角色。试点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该从诉前程序、诉前准备、管辖、审判、举证、上诉、调节、诉讼费用等几个方面进行程序建构。  相似文献   

8.
仇超 《法制与社会》2010,(23):95-96
作为公益救济重要途径的公益诉讼,正日渐受到各界关注。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维护者,其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毋庸置疑。但由于传统机制的束缚,使得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诉面临诸多的理论障碍,并未显现出应有的功用。在继承传统、保持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的基础上,顺应时势,寻求理论创新是完善民事公诉制度,使其焕发应有生机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9.
维护公共利益是检察机关遵循的行为准则之一,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检察监督不仅应当贯穿于法的运作的整个过程,还应当存在于社会性的非诉讼监督.目前,我国检察监督以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为主,但是监督的普遍效果却不容乐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为契机,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相似文献   

10.
行政公诉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诉讼,它不同于普通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可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权力,可将督促程序作为提起行政公诉的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可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诉。  相似文献   

11.
温辉 《法学杂志》2020,(4):100-108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含义需要予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以嵌入式写入《行政诉讼法》,不仅创设了一项制度,也添加了一条法律术语--监督管理职责。从实定法角度看,"监督管理职责"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准立法、准司法和实质意义行政。实践中,提起公益诉讼需满足《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条件,如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应包括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但检察机关对此应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公益诉讼有着不同于(私益)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为此,需要"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12.
行政公诉是一种检察官针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而提起的一种诉讼类型,从国外行政公诉的发展过程看,这种诉讼之所以由检察官提起,是基于其公益代表人角色的定位;行政公诉能够弥补传统行政诉讼仅仅由利害关系人发动的局限,从而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同时,这一制度也填补了审判权监督行政权时"不告不理"的空白,有利于检察权配合审判权以实现对行政权的监督。  相似文献   

13.
论禁止二重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伟  谢俊 《政法论丛》2009,(2):35-40
作为完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权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对包括强制执行程序在内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是明确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应有方式和地位的理论依据。根据“禁止二重监督”理论,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地位是唯一的,要么是当事人(原告或被告),要么是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时,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在诉讼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公益诉讼或再审之诉,也可以以监督者身份参与诉讼;在执行阶段,检察机关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对执行机构的裁决提出抗诉。  相似文献   

14.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15.
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定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制约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法律尚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职能。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既缘于公民、环保组织、行政机关的局限性,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其职能的必然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不断完善的立法将克服法条主义的缺陷,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6.
黄忠顺 《中国法学》2020,(1):260-282
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17.
检察权介入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上尚无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受到质疑。作为宪法"钦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对公益诉讼案件的介入实有必要亦具备现实可能性。立法应确立检察权介入公益诉讼的机制,明确并着手规范检察权介入公益诉讼的时机和方式。  相似文献   

18.
黄锡生  余晓龙 《法学论坛》2021,36(1):93-102
与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产生"井喷增长"担忧相悖的是,当前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呈现强劲发展势头外,社会组织这一具有独特优势和发展潜力的原告诉讼却呈现衰减的趋势,普遍存在诉讼意愿不强、提起案件数量走低的现象。这不仅违背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分层次、递进式的制度设计思路,也不利于诉讼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主要原因在于公益诉讼激励规则设计偏失,忽视了诉讼提起涉及的复杂利益因素,缺乏可操作性的激励方式指引,导致对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诉讼的调动乏力。应注重从已有审判实践出发,立足诉讼动力的分析,深入社会组织行为决策的内部,充分考量激励结构的关联性,在此基础上优化诉讼激励内容,充实激励方式设计,强化提起诉讼的条件支撑,形成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综合激励机制,同时立足当下丰富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内容,规范检察机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拓展社会组织参与诉讼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运萍  唐洁敏 《行政与法》2004,33(11):72-74
行政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一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以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为己任。如果行政权背离这一目标,必须运用包括诉讼在内的手段予以救济。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为了普遍的公共利益而维护法律,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上的必要性、可行性。  相似文献   

20.
“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定位。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将“法律监督机关”法定化,立法内涵为注重法律监督下重建法制权威,是在中国检察理论和实践中形成的机关,侧重刑事诉讼监督和打击犯罪。1982年宪法使“法律监督机关”成为了宪法规范上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职能和诉讼制度改革而侧重于加强诉讼监督,并在监察体制改革下进行了自我更新,成为与监察委相互配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内涵演进的内在机理是人大体制下权力分工模式的必然要求,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选择,以及参与宪制层面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法律监督机关”概念内涵具有延展性,会随着立法修订和制度变迁衍生出新的内涵和解释,不断凸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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