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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由英国殖民者带进北美大陆,美国独立后把这一制度继承下来,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将“得到陪审团公正的审判”确立为刑事被告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既然是被告的权利,被告当然可以放弃。于是联邦最高法院规定:被告可以放弃陪审团审判而主动认罪,但必须得到联邦法院和美国检察官的同意。可在很多州,被告放弃陪审团审判只需得到法院的同意并不需要州检察官的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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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大部分地区存在两种主要的刑事诉讼模式:审问制和对抗制。在审问制模式下,由理论上中立的司法官员主导实施犯罪侦查,并由已经充分接触侦查卷宗的法官(或合议庭)决定有罪或无罪。审判是相对简短和非正式的,由主审法官在无陪审团的情况下主持进行;被告并不必然拥有不作证的权利,而且直到近来,辩护律师也不在诉讼中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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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张燕生律师受邀访问美国新奥尔良路易斯安那州,在旁听审判时,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了感受。在此前的2004年5月,张燕生等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团一行4人受邀赴英国就刑事审判制度进行学术交流。英国知名的大律师斯蒂文与瑞克接待了他们,并带领他们参观了英国的各级刑事法院。访问中,英国的陪审团制度给张燕生留下了深刻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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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法治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通常有人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例如陪审制,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组成陪审团,在审判程序中负责认定犯罪事实的有无,而在陪审制之下,还配置有职业法官,负责指挥程序的进行,并且在陪审团认定被告有罪之后,负责量定刑罚。美国、英国等都是实行陪审制的国家。另有参审制,是由一定数量的公民(如2名)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一起决定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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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磊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1):155-168
刑事诉讼制度在英国刑法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在长期的发展中,它也成为刑法中最具技术性和形式主义的部分,当事人经常因为诉讼程序的问题而得不到公平的审判。英国在19世纪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广泛改革,内容涉及从起诉、审理到上诉在内的整个诉讼过程。具有高度技术性和复杂性的起诉程序被废除,被告在审判中的劣势地位得到切实改善,他们获得了聘请辩护律师以及提供证据的权利,对于一审裁决不服的被告还获得了上诉权。此次改革维护了刑事诉讼中两造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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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美国以后,我多次参加了我的朋友穆律师所办的几起案件的庭审旁听。在审理过程中,让我耳目一新的东西太多了,其中印象最深的莫过于陪审团。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无论多么微小的案件,被告人都有选择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权利。这来源于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1791年)中的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这是宪法规定的被告人的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当然,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今年1月,我在丹佛市Arapaphoe县法院旁听了一起发生在该县的一起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性侵害案件:被告人对指控予以否认。根据被告人的要求,本案由陪审团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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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陪审团与检察官的公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西方诉讼制度中,陪审制有大、小陪审团之分。一般来说,行使起诉职能的是大陪审团,行使审判职能的是小陪审团。在美国,公诉权由检察官和大陪审团分别行使。刑事起诉有两种主要形式:大陪审团提出的起诉书和检察官提出的公诉书。有些刑事案件的起诉,由检察院直接决定和提起;而有些案件,特别是重罪案件,提起公诉并交付审判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在程序上由检察官将拟就的起诉书草案和有关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组织的大陪审团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交付审判。一、美国大陪审团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美国的大陪审团最初是仿照英国的陪审团制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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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体理论在根本上把法治理解为,只有立宪政体才会要求并实现法律统治的一个政体问题。建立民主立宪的法治政体是辛亥政治革命的目标。为达成这一目标,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等法律初步构建了中华民国法治政体的雏形,但这一政体也陷入多重困厄之中。孙中山等人对这一政体及其困厄进行了富有价值的探索与反思。从法治政体理论及民初缔造法治政体的实践出发,可以对治法型法治的思想观念进行比较性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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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教义学中,合同履行请求权至少应包括合同生效要件。其中,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学说及实践中已无异议;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无"符合"与否的问题,而只有"违反"如何的问题。私法自治原则要求,证明责任分配在参与民法外部体系的构建时,将合同效力要件规定为"效力阻却要件",交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应对《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之"生效要件"作目的性限缩。此种以证明责任为解释目标的进路,表明证明责任分配也是法规范之关联脉络的一种,解释论亦应以证明责任分配为解释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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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ttempt was made to build a classification scheme for gunshot residues (GSR) samples originating from four types of ammunition, collected from shooters' hands immediately after shooting. The secured material was examined with the use of SEM-EDX method in the automatic manner. The obtained results were expressed as frequencies of occurrence of particles assigned to various chemical classes.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most discriminative of these features the Mann-Whitney test was performed. Cluster analysis was performed for grouping the analysed samples according to their origin, i.e. the type of ammunition. It has been found that samples of GSR originating from Browning 7.65 mm and Luger 9 mm ammunition can be fairly easy differentiated from the remaining samples, whereas samples of GSR originating from of Makarov 9 mm and these of Tokarev 7.62 mm could not be differentiated using frequencies of occurrence of particles in the selected chemical classe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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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同时还是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范围内,才构成非法狩猎情节严重的情形。架设蛇网的行为虽属于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但应审查其行为是否符合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的前提条件,在认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时,应当遵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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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从社会学的视角分析论证程序正义在我国的可适用性问题。通过分析程序正义在我国的价值,及对社会现状的剖析,揭示程序正义的形成障碍,进而对存在的问题探索较为稳妥的解决,建构了程序正义从观念到制度的立体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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