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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对作者精神权利的追问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刘平 《河北法学》2004,22(5):39-42
在知识产权法学界 ,人们普遍认为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 ,然而 ,无论是《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还是经验事实 ,都表明作者的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身并非绝对不可分离。除署名权外 ,作者精神权利中的其他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法律无限期地保护已故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不是为了保护死人的“精神权利” ,而是为了保护文化传统和死者亲属的精神利益  相似文献   

2.
论作者精神权利的双重性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李莉 《中国法学》2006,2(3):83-92
作者精神权利的传统理论面对世界范围内各国立法的不统一、众多的精神权利的“交易”现象以及网络数字经济的挑战,显得苍白与无奈,致使一些学者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存在与否产生了怀疑。本文从精神权利的权能分析入手,认为作者精神权利具有双重性,从而建立了一个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理论,试图解决作者精神权利在立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疑难和困惑,并使其在这三方面达到了较好的统一和协调。  相似文献   

3.
杨延超 《知识产权》2007,17(1):19-25
影视“恶搞”现象引发了笔者对作品精神权利秩序价值的思考。根据洛克的“劳动财产学说”,作品是作者劳动的结果,作者应当享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总之,作品精神权利秩序价值具有正当性。精神权利的秩序价值在现实中又具体表现为一定的秩序状态,这一秩序状态对于鼓励创作、提高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旦当作品精神权利所确认的秩序状态受到破坏时,法律的救济功能则会力求恢复原有秩序状态或重建新的秩序状态进行救济。  相似文献   

4.
杨延超 《现代法学》2007,29(4):44-51
经济进步与科技发展,为作者精神权利带来了严峻挑战。精神权利何去何从,已成为理论界热点问题。两大法系有关精神权利的立法进程及模式,可以带给我们启迪。应当摒弃英美法系版权法之"弱保护"模式,重视精神权利在财产方面的激励作用;还应当纠正大陆法系将精神权利作为纯粹人格权之立法模式,挖掘精神权利的财产属性。在融合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唯有如此,精神权利才能最终摆脱困境。  相似文献   

5.
技术措施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过程.适应数字作品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我国先后制定并逐步修订了技术措施保护法律规范,规范和引导技术措施的实施,制裁侵权行为,间接保护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技术措施的实施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相关限制性规定应当与保护数字作品版权特点相适应.  相似文献   

6.
余秀宝 《电子知识产权》2014,(4):52-53,55,57
信息技术和新媒体技术对作者精神权利保护所造成的冲击为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该原则因其内涵的抽象性和外延的模糊性,致使其无法解释诸如精神权利穷竭的效力范围、时间范围以及其与精神权利转让之间的界限等问题。而事实上,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的本质在于转让作者的精神权利。因此,承认作者精神权利的部分转让是解决精神权利部分穷竭原则所临困境的理性出路。  相似文献   

7.
精神权利最初源于个人主义和浪漫主义对尊重个人创作和个性的要求。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和法国的天赋人权学说从人的主观权利和自然权利的角度论证了这种要求的正当性,并进而涉及到人的主观权利和作者人格的联系。19世纪这种联系扩展到作者和作品之间的一般联系,并被确认为作者身份所因有的最高人格权。但在精神权利制度化的生长过程中,20世纪30年代以降,受实用主义哲学的影响,精神权利呈现弱化和软化处理的趋向,具有一种从纯粹的自然权利蜕化为某种制度安排工具的倾向。从权利制度化的角度看,这种趋向是对市民社会发展变迁的理性反应,对解决版权交易市场中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存在的紧张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
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李明德 《知识产权》2000,10(1):17-20
一 纵观世界各国的版权法律,不论其所宣称的立法目的如何,或为了社会政治,或为了发展经济,或为了发展文化,都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即经济的特征。在版权的内容上,英美法系的国家侧重于对版权所有人经济权利的规定,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则不太重视。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注重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但对于作者经济权利的保护仍是版权法律的突出特征。版权法律中对表演者权利的规定,对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规定,以及对广播组织权利的规定,也都充分体现了版权法律的经济特征。由利用作品而产生的这些邻接权利,除了表演者权利中的精神权利,其余都是经济权利。  相似文献   

9.
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有别于纯粹技术性手段,它必须能够用于保护作品和其他受版权法保护的客体。"技术措施"应具有阻止他人对作品等客体实施特定行为的功能,以此区别于"权利管理信息"。"技术措施"是"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下位概念,它不包括对作品的使用进行纯粹经济意义上管理行为的技术性手段。无论是版权人还是其"专有被许可人"或"非专有被许可人"采用的"技术措施",都应当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专有被许可人"或"非专有被许可人"都可以对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0.
胡云红 《知识产权》2007,17(2):24-31
电影作品同小说、绘画、音乐等文学艺术作品一起成为一些国际公约的保护对象,并受各国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各国国内有关部门对电影作品的界定和流通习惯等不同,对电影作品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随着各国电影文化交流的日益活跃,了解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对电影作品的保护,将有利于我国的电影作品的传播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相关国际条约对电影作品的规定,同时通过比较中日著作权法中电影作品的相关规定的异同,对电影作品的界定及其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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