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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是法治国家普遍建立的一项制度,我国古代也对其有所规定。但我国现行立法由于受国家本位主义的影响,除律师法对证人作证特免权有零星规定外,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未规定证人作证特免权。本文在对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规则的历史考证及域外立法简介的基础上,尝试从立法的角度,对我国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2.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证人出庭作证原则的例外规定。当前,世界各国普遍确立了拒证权制度,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却长期没有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文试图以证人拒证权制度的价值理念探讨为起点,对我国的确立拒绝作证权的社会条件进行了简要的概括性分析,阐述证人拒绝作证制度在我国可以确立并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确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是完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加强对证人人权保护,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举措。  相似文献   

3.
"亲亲相隐"是我国传统的司法原则,为我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所摒弃,依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犯罪嫌疑人亲属在内的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作者认为这样的法律规定同一般的社会伦理不相符合,文章从"亲亲相隐"的伦理基础和相关各国的立法实践等方面论证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欧美国家司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我国未对此制度进行法律规定。本文试图首先对"污点证人"有较为准确的认定,然后认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基础,从而为该制度的建立夯实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污点证人制度进行合理的构建。  相似文献   

5.
污点证人是一种特殊的证人,具有双重身份,即兼具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身份。从经济学、诉讼基本价值以及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等角度分析了污点证人作证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我国刑事法的规定为污点证人不起诉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本文认为加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保障制度,应确立污点证人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6.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不出庭成为常例。我国法律应在规定证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同时赋予证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作证免除权.这不仅有利于瓦解犯罪、提高诉讼效率、鼓励证人出庭作证,也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证人特权是个价值衡量问题。它往往在涉及案件事实和其他价值冲突时更值得探讨。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不同程度的规定了证人的拒绝作证的特权,而我国内地现行的法律对此却未做出相关的规定。本文主要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我国内地确立证人特权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研究,从而完善我国内地的证人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法律对证人保护措施的规定很不健全,给证人出庭作证蒙上了一层恐惧的阴影。如何完善证人作证的保护机制,是一个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的研究课题。为了使证人出庭作证因素能够得以良性循环,让证人说话,从不敢作证到敢于作证,从不愿作证到愿意作证,必须尽快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9.
王婧 《政法论丛》2012,(6):121-12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亲属负有作证义务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伦理,针对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机制存在疏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亲属间的作证特免权,完善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考虑到证人人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今后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借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  相似文献   

10.
为了及时有效地追究犯罪,各国立法普遍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如果拒绝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各国又几乎都规定了基于某些特定情形,证人可拒绝作证,即证人享有拒绝作证权。该权利的核心内容在于: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证人可依法对已知的有关涉及案情的事实不予陈述,拒绝法庭对其进行的调查询问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文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对该权利进行阐释,并建议在适当的范围内建立我国的证人拒绝作证权规则。  相似文献   

11.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无论从现行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具体实践操作上看,证人作证制度在我国仍存在着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在于证人出庭作证难,证人拒绝作证情况突出而影响了庭审进程.针对于此,本文从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的立法与现状出发,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悬赏目击证人和职业目击证人的现象在我国现实社会中的产生,既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从法律上看,我国证人证言法律制度的缺陷导致大部分证人不敢、不愿作证,这为两种法律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前提;从社会根源上观察,无讼意识、权利义务观念的缺失、"经济人"的形成及就业压力的剧增,是这两种现象产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相似文献   

13.
证人权利保障论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人作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在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证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受到忽视。给予作证证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对证人安全进行保护,是证人应当享有的两项重要权利,也是促进证人作证的重要举措,但是我国立法对此却一直没有详细规定,这严重阻碍了证人制度的良性运行。本文立足我国的现实,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建立证人作证经济补偿权和完善证人保护权进行了理论论证,并提出了初步的制度构想。  相似文献   

14.
浅议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只要是案件的知情者,均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为使人民法院尽可能地获取证据,迅速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允许如此广泛的公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使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在学术界及立法上失去了应有的地位。本文拟从西方国家对证人拒绝作证特权规则的概念、特征、主体内容进行分析,并纵观我国历史上关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的立法及现状、特征,及让我国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现行相关法律制度现状,浅议构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特权制度的必要性及构建方案。  相似文献   

15.
2012年4月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人大表决通过,此修正案在诸多方面尤其是证据的诸多法条都进行了修改,其进步性得到了大多数法律人士的肯定,但是证人的出庭和证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证人作证的特免权"问题并没有具体明确地表述出来,仅在第188条中后半句有数个字的除外规定。证人作证制度是证据法制度体系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对其理论研究为证据学理论丰富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从广义上讲,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都可以作为证人,污点证人也被包含在内。然而由于各种考量,导致了此类证人作证的不彻底性。法律规定国家有强制取证的权力,但是法律也同时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诉法的追求所在,为了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一些国家建立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当然,我国并在其中。本文拟从对污点证人概念的界定入手,探析具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7.
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普遍规定了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违反义务的制裁措施。然而另一方面,大多数国家又赋予了特定身份的证人对作证义务的免责权,即证人在法定情形下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包括近亲属关系拒证权、职业秘密拒证权、公务秘密拒证权等等。反观我国刑事诉讼中则根本没有证人拒证权的影子,诉讼法学界对其探讨也较少。有人曾认为证人拒证权是“封建法律亲亲相隐原则的继续,并不符合现代诉讼法的精神”,而对国外关于公务秘密,神职人员的职业秘密等可以享有拒证权的规定,则更被认为是“为…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对我国的证人制度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涉及证人资格、证人义务、证人保护以及证人作证程序方面。本文主要是用文本分析方法揭示我国的证人制度,以及司法实践中证人制度的运行状况。  相似文献   

19.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证人拒绝作证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证据制度 ,在世界多国的证据立法中都已明确规定。我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确立证人拒绝作证制度 ,对充分保护律师辩护制度 ,弘扬传统的伦理道德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基本人权 ,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20.
证据制度可谓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中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中的运作,都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正是就我国民事证人适格问题、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质及出庭作证制度总体架构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检讨与反思,认为:证人适格与证人的范围并非同一个概念,证人的适格性是由作证权利能力和作证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同时决定的。将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仅定质为公法义务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的实质与目的,而且也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背道而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应该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的证人,二是法院(法官)的证人。前者出庭作证并不是公民应尽的公法上的义务,只有后者出庭作证才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探讨如何建构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时,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对于别国的相关制度,如证人作证前宣誓制度及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等,我们切不可盲目照搬。目前学界有关证人出庭制度中的相关称谓较乱。对于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由于出现或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因而可以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当下的各种称谓均欠妥当,而以“免证权”予以界定则较为妥切。只有对于那些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在经法院通知或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才可以称之为拒证证人。对于免证证人和拒证证人所苛加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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