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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监外执行罪犯逐年增多,社区矫正监管难度也日益增大,导致重新犯罪现象突出。要从规范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各执法环节、建立社区矫正信息监督管理网、完善监外执行罪犯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制等方面下功夫,减少和预防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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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山东省东平县检察院按照“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立足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在相关政策、法律、规章规定的框架内大胆创新.成立了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对全县14个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社区矫正情况全面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使全县430名符合社区矫正的人员全部得到有效监管.防止了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为零.确保社区矫正各环节实现了无缝对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对社区服刑人员这一特殊人群的管理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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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预防女性罪犯重新犯罪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对近两年来北京市部分区、县200名女性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95名心理障碍得到消除,48名心理障碍得到很大程度的降低,57名不良的心理得到改善,200名女性罪犯无重新犯罪。笔者就如何根据女性罪犯在不同时期的心理特点对其实施有效的矫正方法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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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中的社区矫正是在构建犯罪防控体系的现实需要下应运而生的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职务罪犯社区矫正更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本文主要以社区矫正具体实践为切入点,归纳了职务犯罪社区矫正对象的主要特点,阐述了检察机关介入职务罪犯社区矫正具体实践及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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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其根本价值具有双重性,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其在不与社会相脱离的情况下矫正其行为恶习,以达到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前期刑罚改造功能和后期社会预防的不成功,严重影响社区矫正价值的实现,笔者对山东省成武县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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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下列五种罪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的人。对外来流动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对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形成了许多宝贵经验。外来人员适用社区矫正存在监管难度大、社区矫正机构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待遇过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外来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困难等问题。必须破除外省籍罪犯与本省籍罪犯的地域观念,切实采取加强司法机构、专业NGO和公民三方合作,建立公益托管机构,加强法律政策支持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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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分为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其中缓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对短期刑罪犯的救济措施,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与核心.现阶段,经济发达地区缓刑人员在四类矫正对象中所占比例最大,重新犯罪问题也最为严重,因而经济发达地区缓刑期间重新犯罪防控成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以H市X区缓刑矫正工作为视角,划定2010年至2013年为时间区间,采用调取档案、实地走访、业务交流、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调研方法,从重新犯罪特征及原因入手,重点分析该时间区间内14起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案例,深入剖析缓刑矫正工作的问题与难点,并根据X区在缓刑矫正工作中的有益探索,提出关于经济发达地区缓刑期间重新犯罪防控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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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就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如能有效将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好,防止这些人重新犯罪,就能达到维护法律尊严,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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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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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体现了对监外罪犯的一种人性化管理。如何把社区矫正对象管住、管好,使其不再重新犯罪,达到弃恶从善,悔过自新的目的?笔者通过工作实践探索,认为要从以下五个字来把握,即“教、情、理、紧、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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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刑罚执行阶段法制尊重人的精神、刑法的任务、法制化的刑罚观能够得到真实落实,人权保障工作从法条走入现实。为了更好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进,真正做到帮助罪犯重塑人格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程的法律监督是应当和必要的。面对逐渐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院应当依据新规定和客观环境探索出符合新形势要求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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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推进社区矫正试点之制约因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该文从当前社区矫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推进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途径,社区矫正制度立法模式分析等三个方面,强调全方位理解和认识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重点分析了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警察编制待遇问题;提出了增强社区试点的领导力量,筹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引入科学的罪犯分类及心理矫治方法的建议。针对推进试点工作的法律支撑问题,较深入地论证了"双主体方案或妥协性方案"、"更换主体方案"的利弊和增设"社区服务刑"的综合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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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对各类刑事罪犯在非监禁状态下进行治疗、监督、处置等行刑和矫正活动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置于社区内,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组织的协调下,在确定的法定刑罚执行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刑罚执行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大胆借鉴西方的社区矫正来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如何以社区矫正为契机完善监外执行规范化进程,是当前法学界关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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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由于其对罪犯的改造不脱离社会生活的特点,使其相较于监禁矫正,在对矫正罪犯心理、促进罪犯融入社会生活、降低再犯罪率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我国自2002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这些年来的实践改进和逐步推广,也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的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探索和寻找加强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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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为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何确保假释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在现实中各地虽早有探索,但仍缺乏一个统一的章程。本文分析假释罪犯实施社区矫正之意义,参考本土以外社区矫正的优点,尝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假释罪犯社区矫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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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更符合社会主义刑罚"治病救人"的改造理念。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良方。本文将从社区矫正的刑罚学价值方面探讨社区矫正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