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刘俊海 《中国法律》2010,(6):6-8,63-65
时下,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以下简称PE)俨然成为商人之间热门的词汇,创业板50多家企业里面,70%都有私募股权基金的背景。但是,PE究竟是“天使”抑或“魔鬼”,评价仍有很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2.
“风险投资”、“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VC)”、“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PE Fund)”这些词几年来已经在投资业、法律业耳熟能详,原因是越来越多海外创投基金、私募基金以各种方式投资在中国的公司中,并在帮助这些公司最终走上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获得了高额的回报。逐利成功自然引发一阵阵更大的投资热潮。  相似文献   

3.
杜枫 《中国法律》2010,(6):14-15,70-71
私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PE”)这个概念,在国际上已经有将近百年的历史。但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进入这个行业,不过十余年的时间。PE在中国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行业。  相似文献   

4.
刘新辉 《中国法律》2010,(6):12-13,69-70
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国来说,仍然是一个比较新鲜的概念。作为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中法律业务的实务人士,我对中国PE的发展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相似文献   

5.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制度创新的产物,其与私募股权投资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吸引了大量的基金投资人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加入有限合伙制PE,因此,对有限合伙制PE的运作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解析,对日后建立直接规范有限合伙制PE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本文介绍私募股权基金的性质,私募基金在中国的现存状态,以及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于私募股权的规制,重点研究中国私募股权的募集与发行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确立我国私募基金合法化,尽早为私募基金专门立法,完善对私募基金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7.
鉴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及私募实践经验,我国私募基金业相对还未成熟。我国对私募基金定义不明确、运作不规范及法律规制不健全等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其健康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及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私募基金的立法框架,以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作为重点,提出了对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构建“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8.
张忠 《法人》2011,(2):36-38
中国企业和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PE,更需要VC。不仅是潜在的LP,各权威部门和整个市场需熟悉PE、VC的机制和文化,认可其价值。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税收等各方面给予制度性支持,引导其在信息披露等资本市场规则方面“走正道”。同时,对契约型基金予以禁止或限制,避免其滑向“非法集资”或“非法代客理财”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制度之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引言19世纪20年代起源于美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Fund,简称PE),作为一种资本市场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全球范围迅速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公开发行股票的第三大企业融资渠道。〔1〕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初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和正向的贡献,各国对私募  相似文献   

10.
沈伟 《当代法学》2014,(3):3-17
实证和经验研究证明,发达的证券市场、低税率的简单税制、适应市场的破产法和健全的司法体系是形成活跃私募市场的四大主要因素。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中国的资本市场以银行为中心,包括公司治理、投资者权利保护、法律实施和司法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很不完善,从而无法在理论上培育和"孵化"私募投资活动并给予其强有力的制度支持。然而,令人惊奇的是,中国的私募投资活动异常活跃,吸收私募投资额在世界范围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本文试图从法经济学的角度,以公司法为视角,分析起源于美国硅谷的私募投资在中国的环境下存活、成长并"成功"的个案。更为宏大的主题是,中国的公司法与美国式的私募投资如何共生相长。  相似文献   

11.
私募股权基金(PE)是通过特定对象的资金募集并设立合伙企业的形式,采用收购或增发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利用较充裕的资金及先进的管理推动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股权增值、再以股权转让或上市后出售的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的一种经济模式。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已经成为金融行业最高级的投资方式,国际私募基金的并购热潮方兴未艾,且交易金额正呈现出越来越大之势。  相似文献   

12.
浅析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了一股不可忽视的资金力量,它是我圆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产物。但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置可否,我国目前市场上的私募基金游走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处于‘恢色地带”。因此,学界很多学者都在呼吁要使私募基金“阳光似’——合法化。而笔者认为,要使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前提就要先揭示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只有正确界定了私募基金的法律本质才能给予其科学合理的法律定位。  相似文献   

13.
葛雅君 《法制与经济》2008,(4):99-99,101
美国证券私募发行的认定标准源于《1933年证券法》的九字标准,在SEC、法院、美国律师协会等的参与下,通过几大经典案例的判决和新规则的不断制定,渐渐由“人数标准”发展到“需要标准”,由“关系检验”发展为“分离检验”,不断具体化和合理化,对我国私募制度的建立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柏青  陈淑英 《法制与社会》2012,(15):100-101
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私募股权投资者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产业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本论文选择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方式为主要内容,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概念等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在分析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的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构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私募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备受瞩目,但其在法律规制方面却严重滞后。通过对美国及日本的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的内容及特征的综合考察,可以发现其构架安排的许多借鉴之处,我国可以采用在一部投资基金法中同时规定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规制方式;还应当区分合格机构投资者私募及一般投资者私募;同时,对私募基金的规制重点在于防止其产生法律规避的情形;最后,鉴于我国非合法的民间私募基金问题频发的现状,还要注意对私募基金与委托理财进行严格区分。  相似文献   

16.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机构投资者和富有的个人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按照投资对象划分,可以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17.
文显堂 《法人》2013,(1):13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私募基金被纳入新的基金法,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的私募基金获得了合法的地位。眼下,中国PE的名声不太好,在很多人眼里,有的PE与江湖骗子差不多。由于相关法律滞后或不健全,PE的迅速兴起让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看到了机会,于是就有了骗子PE。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骗取投资者的资金。主要手法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募集资金,一旦资金到手,便蒸发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相似文献   

18.
论对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赛敏 《法律科学》2008,26(5):95-110
私募基金最主要的特征在于以私募方式设立,其投资者必须为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一定数量。私募基金不得以广告、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应根据发行人与劝诱对象之间是否存在“既存的实质联系”来判断发行方式是否构成公开。为了防止私募基金公开化,对私募基金份额的转售行为必须加以一定限制。信息披露是私募发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发行与转售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19.
赵玉 《法律科学》2013,(4):165-173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隐秘性不应成为弱化其监管的理由,宽松监管必然诱发非法集资,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法律规制势在必行。但其"入法"的切入点何在?鉴于基金管理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四元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规制基金管理人是监管基金的要害所在,其中基金管理人准入机制又是整个监管体系的前置门槛与成败关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二元化监管模式符合我国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格局,基金管理人自愿监管应向强制注册转变,作为受托人角色的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必须趋严,披露监管主导之下应辅以实质核查,上述策略四管齐下,或许是整顿当下"PE乱象",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入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20.
私募基金的监管可分为私募基金本身的监管和对私募基金交易对手的监管;根据监管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又可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及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一般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的限定,二是对于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间的监管,三是间接监管。三者的重点都是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这值得我国在构建私募基金监管制度时借鉴。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