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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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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论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一元论而对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等检察权的权能进行法律监督权的解析,这使我们看到每一项法定的检察权权能都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检察权的全部权能在性质上都应当统一于法律监督权.从而证明我国宪法第129条对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定位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2.
二、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到底是一种是什么关系,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检察权实际上就是法律监督权。在这些学者看来,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是一个事物的两种命题,或者是从不同的角度表述同一事物。当我们提及法律监督权的时候,强调的是它的性质和功能;当我们提及检察权的时候,强调的是它的具体权能和实际行使。有时提法律监督权,有时提检察权,并不意味着概念上的混乱或矛盾,只能说不同的地方使用不同的术语,关注的重点不同。[1]而有学者则认为,在我国,检察权并称为法律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与检察权的重合和异化…  相似文献   

3.
论检察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检察权在法律范畴作为概念使用,历来都是被作直观理解的.检察权就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职权,其所包含的内容是一个职权范围的问题。①作为国家权力,列宁第一次提出了检察权的概念。他认为,检察权是违法监督权,是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所有法律行为的监督权。他在确定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这一性质外,对检察权的概念是从职权范围上加以描述和界定的。我国当代的学者将检察权界定为“历史的和阶级的概念”,②认为不同的历史阶段存在不同的检察权,不同的阶级拥有不同的检察权,并把阶级性当作检察权的本质属性。由此,对检察权不能做统一…  相似文献   

4.
检察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应当如何进行定位一直是法律界所关注和讨论的话题,而如何对检察权进行定位关系到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的正当性与权威性。本文通过对检察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了检察权属于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5.
关于检察权性质的研究,是近几年的热点。然而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我国学术界存在行政权说、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和法律监督权说几种观点。我们应该结合实际来对我国的检察权性质作出合理定位。  相似文献   

6.
法律监督权:检察权的合理定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叶建丰 《河北法学》2004,22(3):87-93
评析了关于检察权定位的七种学说 ,并从四个角度论证了检察权的本质是法律监督权  相似文献   

7.
我国宪法明确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一元论"视角下的检察机关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均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这一共性,是法律监督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检察权在横向上分为侦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纵向上则关系到检察权能如何在检察院之间、检察官与检察院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合理完善我国检察权之配置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使命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8.
陈文滔 《法制与社会》2010,(33):128-129
我国的检察权既不是单纯的法律监督权,也不是司法权,更不是行政权,而是一种涵括了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等权能的综合性权力。本文指出,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的配置应当立足于扩大刑事公诉权、巩固职务犯罪侦查权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9.
实在法视野下的检察权性质与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我国的检察权既不属于行政权,也不等同于法律监督权,而是与行政权、审判权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检察权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力,包括法律监督权、公诉权与批准逮捕权;根据我国宪法、法律以及检察权本身的诉讼性质,检察权可与审判权并称为司法权;相对于西方国家将检察机关纳入行政系统的立法例而言,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更有利于法治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余辉胜 《河北法学》2008,26(4):173-176
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不仅是由宪法的实然法条规定确定的,更为重要的从应然视角看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我国检察权定位于法律监督权,这一定位深深地根植于我国的宪政结构体制、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具体国情之中。如果不能立足于这些视角冷静理性地看待检察权,那么就必然误入西方学术分析框架隐含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先验假设的逻辑中,从而得出错误结论。此外,要准确理解检察权属性,还必须正确厘清其与法律监督权、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之间的具体关系。  相似文献   

11.
检察学研究中的主流一元论把检察制度统一于法律监督,存在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二元论一定意义上又具有否认法律监督的倾向。而从监督和制约来透视中国检察权之争,则应超越传统的“一元”和“二元”之争。中国检察权包含法律监督和刑事追诉两大权能,法律监督和刑事追诉统一于检察权,但又在检察权下适度分离。其体现了监督和制约的内在特点,也是完善中国检察制度,优化检察机关职能配置,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原则和党的十七大“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2.
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与中国检察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列宁从苏联法制的现实和国家政体的建构上,提出了建立统一的检察机关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中国检察制度的选择与建构中,既对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及其指导下的苏联检察制度进行借鉴,又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了本土化,并在制度和思想上进行了发展。正确认识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要区分清楚其具有的普遍性和局限性,从而指导中国的检察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3.
全国各省级地方性法律监督立法的普遍出现,反映出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视,但立法条文的宣言化、口号化,导致法律监督能力并未因此提升、法律监督效果也未能有效改善,反而是由于各地实行的检察机关业务考评工作,由于考评重点的明确化、考评手段的细则化、考评效果的评估化,使法律监督工作逐步有形化、高效化,而且柔性监督手段更有利于被监督对象的接受从而产生监督效果。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法律监督统一立法应当从业务考评工作中汲取有益经验,进行细密化的立法,并对法律监督手段加以补强,完善法律监督的效果评估机制,从而解决法律监督立法缺位、大而不当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中国的检察改革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孙谦 《法学研究》2003,(6):3-25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政地位和法治价值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中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性、程序性和事后性等特点 ,是对法律统一实施的最低限度标准的保障手段。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与现实基础 ,并且在法律理念和制度建构方面与欧洲大陆法国家检察制度具有较多的相通之处。司法改革中 ,应当立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全局和现实需要 ,进一步发展和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为此 ,以检察权的拓展、约减和制约为中心 ,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 ,以及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等内容应当成为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研究检察权的配置应当从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切入。单一制国家的“大国司法”,由上而下的“推进型法治”,公民缺乏监督意识,议行合一的宪法体制,强大的行政机关,导致我国有必要将检察机关定位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律监督以制约行政滥权为重要目标,因此应确立行政公诉制度,加强侦查监督,维持并弱化审判监督。为实现法律监督功能,应当采取检察一体化,但应当注意检察机关内部配置检察权的分权。  相似文献   

16.
《法学杂志》2012,33(3):135-139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基层司法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其法定职责。然而,当前检察机关缺少更多的在基层的机构设置,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蔓有效发挥。在当前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以推进检察室建设为载体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基层基础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法律应当明确检察室的设置、赋予检察室独立的编制以健全基层司法体系,同时检察机关应明确检察室的职责地位,加强对检察室的物质人员保障,对其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制约,促进其工作规范开展。  相似文献   

17.
李建明 《法学研究》2011,(4):148-168
不需要得到相对人自愿配合而直接实施的侦查措施为强制性侦查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具有正当性,同时也具有侵害公民基本权益的弊端。为避免或减轻强制性侦查措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需要通过法律规范强制性侦查措施,同时需要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目前我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严重不足,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局限于对逮捕等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大量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强化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有赖于检察机关改革、优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  相似文献   

18.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发展过程,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不断加强的过程。这一机制的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但并未根本上解决问题,其症结在于行政执法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强弱反差。从我国的国家权力体系看,能够有效钳制行政权的只能是检察机关。因此,要健全衔接机制,必须克服检察权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三方面障碍。  相似文献   

19.
完善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兆松 《时代法学》2009,7(2):30-36
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导致再行起诉普遍,审判机关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无权对撒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内部对撤诉缺乏监督制约等缺陷。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明确规定撤诉的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审判机关的制约,加强当事人权利的监督制约,把撤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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