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与单一的事实错误不同,竞合性事实错误系两个不同的错误重叠交叉所致。以行为性质错误为契合点,与其重叠的竞合性事实错误常见的有行为性质错误与打击错误的竞合、行为性质错误与对象错误的竞合以及行为性质错误与手段错误的竞合。在竞合性事实错误的处理上,应分别就不同的错误进行规范评价,进而从整体上对双重错误问题作出适中的定性分析。  相似文献   

2.
错误交付案从实体法角度看涉及到民刑法规竞合,从程序法角度看属民刑交叉案件,涉及到一系列程序处置和衔接.法条竞合造就了对同一行为的不同法律评价,而由此产生的责任追究上的冲突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难.对拒不退还错误交付之财物的行为,在民事上成立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成立并不阻却侵占罪的成立,侵占罪的成立除了存在不当得利,还应当满足主观条件和行为条件.目前我国错误交付案的刑事救济制度不仅在实体法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相关刑事诉讼制度也存在问题.为此,建议重新界定侵占罪;有条件地将情节严重的拒不退还错误交付案纳入公诉案件的范围;进一步完善民事和刑事救济衔接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危害结果是犯罪对象的转化形式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对象错误案件中,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只要求法定的主客观要件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而不要求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内容完全符合.行为人对错误的对象持何心态与对象错误案件的定性无关.行为人只实施一个故意杀人行为,不可能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罪名,因而不可能构成想象竞合犯.本文还就犯罪客体、主观罪过等相关理论问题提出了若干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4.
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是民法理论中极富抽象意义的制度,是私法自治的体现,从它的概念可以看出,其核心是意思表示,而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往往因错误而生。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周占春先生所著《表示行为错误与动机错误》一文的分析来对"错误"进行初步学术探讨。  相似文献   

5.
谢望原 《法学家》2012,(2):56-65,177,178
本文从刑法上承诺之正当化根据入手,重点研究了中国刑法理论以及刑事审判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解和处理案件的基本立场。承诺之正当化的根据乃是意思自治;在中国,被害人承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的同意是无效承诺;重型精神病人无论是同意和他人发生性关系,还是同意他人拿走自己的财物等,其"同意"都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的强奸或盗窃等行为的犯罪性。中国刑法学一般将基于认识错误的承诺分为"事实错误"与"动机错误"两类。事实错误不能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动机错误则可以排除相对行为人之行为的犯罪性。  相似文献   

6.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与倪培兴同志商榷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是刑法理论上易于混淆的问题。对象错误属于主观认识错误 ,而打击错误为客观因素而造成的行为错误 (偏差 ) ,行为人主观上对对象并无错误而言。两者不仅在客观上形式不同 ,而且 ,法律性质也并不相同。由于两者错误的性质不同 ,不应当将其混淆。  相似文献   

7.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8.
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区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可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但应采纳理性人判断方法和可归责性理论对撤销权予以限制;而动机错误一般不会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只有重大的动机错误才被视为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是否重大不应局限于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性质错误,而应由法院依据利益衡量方法裁判.这种错误的区分模式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属于错误的一元模式,应当予以变革.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模式的基础上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9.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班天可 《中外法学》2011,(5):997-1020
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の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21,(2):66-76
根据民商法中的债务人保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债务人的错误给付也具有履行效果,可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刑法中,与债务人保护规定相连的典型例子是二维码案、冒领存款案。债务人保护案件应成立三角债权诈骗。虽然这一结论会在"处分行为""认识错误"以及"素材同一性"三个要件上遭遇困难,但通过准确把握这些要件的内涵,困难可迎刃而解。首先,根据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法理,被骗人致使债权消灭的错误给付可归属于债权人,因而是三角诈骗中适格的财产处分行为。其次,债务人保护规定并不会影响诈骗罪中认识错误要件的判断,因其成立不以积极的错误想象为必要,单纯的不知已足。再次,即使行为人的财产获利并非直接源于被害人的财产,也不影响素材同一性要件的认定。因为,在经济财产说的语境下,不应再在"对象一致性"的意义上理解素材同一性。只要"财产获利可归属于财产处分行为",素材同一性要件即成立。  相似文献   

11.
一、对出卖人的取回权的探析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取回权是基于保留所有权之本质及其担保债权的功能,在买受人不依约定履行义务、清偿不能或其行为违反合同,尤其因不当使用、处分标的物致危害出卖人的担保利益的情况下,出卖人得以取回标的物以实现其合同上利益的一种权利。法律创设出卖人取回权制度的目的是为出卖人提供一定的权利救济方法,而关于出卖人取回权的法律性质,学者问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中错误属于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一般归入犯罪主观特征中加以阐释。本文对行为性质错误从概念界定、错误成因、主观因素以及行为性质错误归类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3.
在性侵犯罪中,得到法益主体同意的行为属于构成要件阻却事由.同意是存在价值判断的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对于同意应当通过"合理反抗规则"吸收"不等于不规则"与"肯定性同意规则"的合理部分,是司法者进行规范评价的客观依据.对同意的认识错误属于归类性错误,只有那些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合理错误才能排除故意.并且,对于同意年龄的认识错误也是一种归类性错误.  相似文献   

14.
数额认识错误初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志国 《时代法学》2007,5(4):91-96
数额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表现为货币或财物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量的认识错误,即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的行为对象的经济价值与实际经济价值的不一致。从本质上看,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错误类型,而是属于事实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属于数额认识错误,应当依据法定符合说进行判断。行为人对行为对象数额的认识错误超出构成要件所要求的限度,就会影响到故意的成立以及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履约中的风险负担——以交付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先波  陈思 《时代法学》2009,7(6):59-66
风险的含义应被确定为一种发生损害的可能性,而非已经发生的标的物毁损和灭失。交付是对物的占有转移,其在本质上是一个事实行为。履约中的风险负担问题应当以交付为核心,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相应规定。  相似文献   

16.
杨春然 《法学论坛》2016,(6):124-139
传统划分法律错误的标准总受到诸如规范错误、作为义务错误以及教唆错误等处理的质疑,以至于学界产生了否定法律错误独立性的思想.为了精确反映责任,法律错误存在着独立的必要,而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秉承形式主义,又为其独立提供了规范根据.法律的存在形式是文字符号,但记述的却是社会事实,法律错误实质是法条语意具体化或者事实化的过程中发生的推理错误.当法律记述的对象含有价值事实时,法条语意判断需要价值判断作补充.民法错误不具有独立性,可以将其视为是规范的要素错误,应根据外行人平行评价标准确定其性质.法律错误的边界并非静止不动,随着法律条文的变动,事实错误通常会不断地向法律错误转化.被告人对法律所选择的事实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法律错误的可责性一般大于事实错误.不过,最后的手段原则使被犯罪化的行为具有碎片性的特征,作为从禁止规范的未遂禁止又不能脱离主禁止规范独立适用,这导致入罪型的法律错误不会像事实错误那样,因未遂禁止而可能受到处罚,即责任主义原则时常会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对欺诈行为及事项表示怀疑时能否认定为陷入认识错误是诈骗罪中的一个疑难问题.传统见解持肯定态度,但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被害人解释学是主要适用于刑法分则中"行为人-被害人"关联型犯罪的一种限缩性刑法解释原理,它基于法益保护原则与刑法的最后手段原则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而被提出;其在该问题上所持的否定态度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加以关注和借鉴.  相似文献   

18.
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立于对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基本问题之批判分析 ,认为德国错误法规则的设计 ,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构成理论 ,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 ,难于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缺陷 ,而且在目的论之所在 ,对二者加以区别对待 ,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 ,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指出应不再区别对待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 ,而应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 ,引进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与相对人的信赖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朱广新 《法律科学》2006,24(4):114-120
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信赖责任。信赖责任建立在受损的合理信赖之上,其构成要素为显然的意图或事实、信赖行为、善意与可归责性。二者均具有信赖保护功能,信赖责任在思维重心与归责基础上明显不同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信赖责任的赔偿范围以信赖利益为限,当信赖利益大于期待利益时,以期待利益的数额为限。《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将意思表示错误之撤销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规定为一种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存在明显缺陷,非常不利于对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应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20.
刘衡芳 《法制与社会》2013,(23):243-244
"媒介审判"现象本身起源于美国,本文论述的是由"媒介审判"而产生的另外一种司法误判现象——"错误免罪",它同样会给美国刑事司法体系打上"耻辱"的烙印。错误免罪是一种与错误定罪并行的司法新理论,它不仅从本质上损害美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而且还会让陪审团个人违背其作为司法活动参与人员应当履行的基本公民义务,最重要的是它还会严重损害《宪法第六修正案》下被告应当获得的宪法性的辩护权和公正审判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