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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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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撤销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一般实行地域标准,只有裁决地国的法院有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院地法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旦该仲裁裁决被撤销,一般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国家的法院可以根据《纽约公约》中的相关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2.
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10)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中,按照裁决地点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仅指申请人向裁决地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地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它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或者无国籍裁决。我国现行国内法还没有对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规则,且将仲裁地点设在我国境内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定的依据值得进一步推敲。  相似文献   

3.
赵秀文 《法学家》2005,4(2):154-160
本文结合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决所实施的监督,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本国裁决和执行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无论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执行地法院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均不对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与监督一般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项.  相似文献   

4.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排除协议是当事人约定排除国家法院撤销在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权力的安排。根据相关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中排除协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对我国《仲裁法》的修改提出如下建议:可以考虑对外国仲裁机构适用其仲裁规则就我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实施撤销权的司法监督;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有关允许与我国没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当事人通过订立排除协议的方法,排除这些外国当事人之间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向我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就仲裁庭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向我国法院申请撤销的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5.
仲裁裁决的国籍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有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各国法院对于本国裁决均可以行使撤销监督的权力,而对于外国裁决只能选择承认或者拒绝予以执行。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裁决的国籍一般实行地域标准。  相似文献   

6.
吴寒 《法制与经济》2008,(18):36-37
仲裁裁决的国籍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有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各国法院对于本国裁决均可以行使撤销监督的权力,而对于外国裁决只能选择承认或者拒绝予以执行。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裁决的国籍一般实行地域标准。  相似文献   

7.
从相关案例看ICC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以《纽约公约》为代表的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以及ICC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属性取决于ICC规则规定的裁决地,进而由仲裁地点所在国决定ICC裁决的国籍。据此,ICC仲裁院仲裁庭适用该院仲裁规则且将仲裁地点定在我国内地时作出的裁决本来应当视为我国裁决。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的仲裁立法,法院并不认可此裁决是我国裁决。在当事人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ICC仲裁庭按照ICC规则在我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尽管我国现行仲裁立法尚无依据我国国内法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依据,但是根据在我国适用的《纽约公约》第1条第(1)款第二句有关非内国裁决的规定,可以将此ICC裁决视为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并按照《纽约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决定此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对于确定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裁决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在其境内作出的裁决所实施的撤销监督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者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能否对根据该院仲裁规则在中国进行的仲裁案件实施管理、此项仲裁究竟属于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我国法院能否对这样的裁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实施撤销方面的监督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法律问题○华玉刚张贵桥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防止将来生效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必要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保全措施。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除具有...  相似文献   

10.
传统观点认为,撤销仲裁裁决具有普遍效力,已撤销的仲裁裁决从根本上丧失效力。但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在一些判例中执行了被仲裁地国撤销的仲裁裁决,从而在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我国亦有学者认为仲裁地国对仲裁裁决的撤销基本不对执行国法院产生影响,执行国执行已撤销的仲裁裁决并无不当。实际上,无论从《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国际商事仲裁的双重司法监督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来源来看,裁决是受国内法院支配的,一旦裁决被国内法院撤销,则其他国家一般不能承认与执行。但值得注意的是,国内法院对裁决的撤销权受国际公共秩序和自身管辖权的制约。  相似文献   

11.
从旭普林公司案看我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理论和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法院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根据该院仲裁规则就德国旭普林公司案在我国上海作出的仲裁裁决所实施的司法监督,探讨了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与涉外裁决、外国裁决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本国裁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由此认为本案项下的裁决,既不是我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而是《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本)国裁决。  相似文献   

12.
吕炳斌 《法治研究》2010,(10):71-74
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法院过去一般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类裁决。根据“仲裁地”理论,该类裁决应为“非内国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我国法院并无国际义务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因此,正确解释我国在《纽约公约》下的义务将增加我国法院在执行“非内国裁决”方面的灵活性。当然,灵活性需要制定具体规则加以约束。  相似文献   

13.
国际商事仲裁离不开内国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性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在分析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时,法院对待裁决的态度也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手段。文章通过对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干涉,包括监督、控制和支持、帮助的考察探讨内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关系,为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4.
姚银伟 《法制与社会》2011,(28):145-146
公共政策是一国法院用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从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出发,提出了我国适用公共政策的具体标准,以便我国能够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更好、更合理地运用公共政策。  相似文献   

15.
国际商事仲裁离不开内国法院的监督和支持,法院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和裁决的效力和执行性具有重要影响。同时在分析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规则时,法院对待裁决的态度也是一个非常有用的手段。文章通过对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干涉,包括监督、控制和支持、帮助的考察探讨内国法院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关系,为国际商事仲裁的进一步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没有将“国外仲裁机构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概念作出明确区分,致使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些相互抵触的裁定。外国仲裁裁决应指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此项裁决既包括由外国常设仲裁机构管理下由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也应当包括临时仲裁机构(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并不等同于外国裁决。这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仲裁地点是否在我国境外。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境外作出的裁决为外国仲裁裁决。如果仲裁地点在我国,则仲裁庭适用该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是我国仲裁裁决,而不是外国仲裁裁决。我国法院对该裁决享有撤销和拒绝执行的双重司法监督。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对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国籍的定位不十分明确。应采用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仲裁地点决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修订为“外国仲裁裁决”。  相似文献   

17.
裁决作出后 ,执行地法院或有权撤销裁决的法院还可对仲裁管辖权进行审查 ,从而实现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本文以仲裁管辖权优先原则为指导思想 ,通过比较中外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 ,评析了司法审查的后果 ,主张 :在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时 ,原仲裁协议失效 ;在仲裁庭超裁或漏裁时 ,发回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种较好的弥补方式。  相似文献   

18.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一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他国并不自动产生执行力,当事人首先要向另一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的法院一般要根据条约或互惠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认其效力并予以执行。对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而言,这就是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是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方面最重要的公约。公约第5条对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作了规定。然而,在将公约的规…  相似文献   

19.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笪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  相似文献   

20.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相互执行,关系到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终实现,关系到国际商事仲裁价值的实现,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程序和环节。在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2条及其相关规定,是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在执行我国香港地区仲裁裁决的实务方面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并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实务经验。在我国香港地区,依据《仲裁条例》第2GG条的规定,我国香港地区以外地方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香港地区获得执行,包括我国台湾地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目前我国香港地区法院还没有执行我国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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