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003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审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详加阐释,其中涉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本文拟就《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2.
黄晓云 《中国审判》2013,(11):106-106
<正>本刊讯最高人民法院9月2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界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这部于9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全文共计六条,主要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入罪标准,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同时构成数罪如何处理以及"虚假恐怖信息"范围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就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该司  相似文献   

3.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  相似文献   

4.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  相似文献   

5.
梁健 《人民司法》2020,(10):28-31
打击涉疫情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疫情期间的重点工作,打击重点应该围绕有关传播新冠病毒及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涉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渎职失职等犯罪行为。在定罪中,应当注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传染病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法律适用条件及对没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妨害防控行为如何定罪,坚持不拔高不降格,严把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  相似文献   

6.
【要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基本案情】  相似文献   

7.
《法庭内外》2013,(7):F0002-F00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据悉,3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案例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的关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以及本罪和他罪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8.
谢萍 《山东审判》2003,19(3):27-28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我们审理突发传染病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依据,统一了司法尺度和标准,对解决当前防治“非典”期间遇到的刑法适用疑难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也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为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司法解释的理解,确保涉非典刑事案件的正确审理,现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妨害公务罪等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和大家作一下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冯军 《法学》2021,(2):19-29
防治危害公共卫生行为的刑法规范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模糊到明确的演变过程,已经比较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修改具有堵塞处罚漏洞、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和限定处罚范围的积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区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携带者故意不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进入医院、养老院等虚弱人群聚集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险或者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才能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否则,充其量只能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0.
刘武俊 《政府法制》2013,(31):12-13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出台,《解释》明确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造成“航班备降或返航”等五种情形者,应当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同内酌情从重处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30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1.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一项新的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认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2.
《法律与生活》2013,(20):53-53
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呈明显上升态势,已成为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发案率较高的犯罪之一,特别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此,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13.
网络谣言治理已成为网络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刑法限制解释的语境下,对于谣言与虚假信息可作同等理解.《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若干罪名规制扰乱网络空间秩序的行为,进一步确认并加强了对网络空间秩序法益的保护.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之“传播”须指向不特定对象,本罪不存在单纯的编造虚假信息罪;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之规定兼具限定性与灵活性之特征;“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可参照有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解释,后者则应规定为抽象危险犯.为防止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成为新的口袋罪,应当对“违法犯罪活动”与“情节严重”构成要件作适当的严格解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依赖于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不仅远远超越言论自由的边界,而且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实质的刑事可罚性,应当作为犯罪处理。依照《刑法》具体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制作并散布虚假封城信息的,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置应当更为妥帖适宜。在疫情防治紧要关头,立足于现有《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规范的实然应对,显然要比事后亡羊补牢式的《刑法》应然修订更具有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5.
【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致使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情形,可以从规范层面和价值判断层面考量相关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正当性、合理性,得出散布虚假疫情信息行为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从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此类犯罪的罪名认定问题,无论是运用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还是目的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抑或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效力位阶角度分析,都能得出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的结论。  相似文献   

16.
陈正沓 《现代法学》2003,25(4):123-127
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的刑法适用,应注意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并注意区分故意和过失;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依照司法解释按非法经营罪处理,有司法权侵入立法权之嫌,需妥善处理;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性犯罪的刑法适用,应注意把握若干要点和区分若干界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法适用,应注意该罪与相关犯罪的法条竞合问题。  相似文献   

17.
汶川大地震之后,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民众对于汶川大地震的恐惧心理,编造某地即将发生地震或余震的谣言,并加以散布,引起公众恐慌,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地震谣言为切入点,探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虚假恐怖信息的含义和司法认定。文中结合上述定义,通过对理论界否定说的批判,得出地震谣言在何种情况下可被列入该罪虚假恐怖信息的范围。在地震谣言被解释为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况下,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8.
秦明华 《犯罪研究》2005,(2):33-36,40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经第三次修正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本文探析了编造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对近年来发生的此类案件的类型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动因进行了分类,并针对性地探讨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一是对该罪的追诉标准及后果严重的认定,二是对行为人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该如何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9.
从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文理解释的角度来看,新冠肺炎作为采取《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甲类传染病范围。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新冠病毒意见》对故意传播新冠病毒情形的罗列是可反驳的推定。在拒绝新冠病毒防控措施而过失引起新冠病毒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场合,属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重罪,应优先适用。但是,不能完全忽略相关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第363条和364条对淫秽物品犯罪作出了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关于网络信息的犯罪,其中涉及发布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涉罪行为,在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中也有关于淫秽物品犯罪的规定。"两高"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行为进行规定。文章认为,在刑法上,我国存在对淫秽电子信息规制范围过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定罪标准不明以及对未成年人保护欠完善等问题,因此,应扩大刑法保护范围,进一步明确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的定罪标准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