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63 毫秒
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这一条款是关于新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对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原则上按当时的刑事法律定罪处罚,只有当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刑比原刑法轻的,才适用新刑法。这一规定,看起来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相似文献   

2.
对刑法溯及力有关问题的思考杨玉庆闫军周修订后的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3.
刑法溯及力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溯及力原则的适用陈超李国庆溯及力原则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实施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  相似文献   

4.
溯及力问题中刑罚轻重比较之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溯及力问题中刑罚轻重比较之标准□石金平世平范君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  相似文献   

5.
一、行为时与犯罪日的确定面临的共同问题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公布施行后,对它的溯及力有不同的理解.现将本人学习所得整理成文,以求教于大方. 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个新的法律施行后,对施行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新的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补充规定》,是一个刑事法律,其本身并没有规定是否具有溯及力.但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据此,《补充规定》的溯及力就应当按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来确定.《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因而,《补充规定》对其施行以前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且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追诉的行为,如果《补充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适用《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7.
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国际上通用之原则为从轻兼从旧。我国1979年刑法也采此原则,1997年修订后之新刑法仍坚持这一原则。这对于稳定法律秩序和法律功效,无疑是大为有益的。新刑法第12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的统一与完善姚建涛一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以往的效力。它是指刑法制定并生效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那么,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关于刑法溯...  相似文献   

9.
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指一个新的刑法制定并生效施行后,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从旧原则。指新的刑事法律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拥及力,一概适用行为时的刑法。适用这一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及美国数州。(2)从旧兼从轻原则。指新的刑法…  相似文献   

10.
编辑同志: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十二条若干问题的通知》也只是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作了界定。请问:对于新刑法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现在又提起再审的案件,在再审时应该适用修订前的刑法还是现行刑法?在诉讼程序上是适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杨云玲杨云玲同志…  相似文献   

11.
刑法的溯及力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对其施行前的犯罪有无适用的效力。如果规定有效力,既有溯及力。如果规定无效力,即无溯及力。采用罪刑法定为原则的刑法,认为刑法以不溯既往为原则。如果刑法能溯及既往,就是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可分以下四个时期来看。一、《刑法》颁布实施之前,特别是解放初期的刑事立法,均规定刑法有溯及力,严格批判刑法无溯及既往的原则。《惩治反革命条例》第18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的反革命罪犯,亦适用条例之规定。”以便人民能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2月25日颁布,于5月1日起正式生效。法律实施后,对于今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犯罪,必然会产生新法和旧法如何选择适用的问题,也就是刑法溯及力的问题。依照我国《刑法》第12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3.
如何适用刑法溯及力的规定白山云我国新刑法溯及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这一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和探讨的问题。一、如何掌握“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生效后,对新刑法生效前的行为,只要新刑法和原刑法(包括单行刑事法律及附属...  相似文献   

14.
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规定:“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根据该《决定》第4条“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它没有溯及力。这个决定生效前的犯胙行为应适用刑法,生效后发生的犯罪行为适用《决定》,不溯及既往。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两劳决定》理解不同,在适用该决定的做法上也不尽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决定》已突破了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因此,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是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对于溯及力问题,从实际需要和罪刑法定的要求出发,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立法解释应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当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以“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选择适用。  相似文献   

16.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新的刑事法律就具有溯及力,否则就没有溯及力。因此,在制订一项新的刑事法律时,必须同时规定它的溯及力。各国的刑事立法,对溯及力的规定,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形,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目的的。在刑法理论上将各种不同的溯及力,概括为以下几种原则: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  相似文献   

17.
阮方民 《法学研究》1999,(6):149-158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犯罪分子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59第2款的规定。我国新刑法第12条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为了指导司法实践正确地具体适用刑法第12条有关溯及力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的不少规定在相当程度上都突破了新刑法第12条的条文规定,在准确把握立法原意的基础上较好地…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新犯的是一罪,那是容易理解的,如果新犯的是数罪,就出现两种意见。  相似文献   

19.
刑法不溯及既往与现行刑法的关系,大体可作如下描述:刑法施行后,对施行之前业已实施终了的旧行为,如果在其施行前经由当时为有效的法律给予了终极性的有效评价,则现行刑法不得推翻其判处结果重新予以审校,此为现行刑法不溯及既往之绝对含义。对施行之前实施终了的行为,在其生效之后,如果需要决定是否给予刑法性规范评价并予处置的,那么可用且只能用的刑法规范必须在现行刑法典中找寻,因为此时此际唯一可供适用的刑事法律只有现行刑法。但如何运用现有刑法规范给予或不给予评价,其实并非仅仅指刑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含义,还有刑法得予溯及既往以排除行为终了时日之前有效的法律予以适用。即使是在最为狭义的,即现行刑法不得溯及至生效前的旧行为以呈现其法规范效力,而只能任由行为当时有效的旧法律予以评判,也只能说是旧法律能够重获得其规范活力,进而具有法的效力适用于个案,是完全得自于现行刑法之法规范授权,这表明现行刑法包蕴的不溯及既往效力原则,具有一种造法机能。无论是以其造法机能激活不再具有法效力的旧法规范能量,还是直接排除旧法适用而适用现行刑法,都表明刑法不溯及既往还包含着赐福于受刑法评价与处理的犯罪人的人道精神,且内蕴着一种刑事福利的建造与授权机制,这是现行所有有关刑法不溯及既往研究所遗漏的规范性内含。《刑法》第12条即是此全部复杂的结构与规范综合的平义表达。全面而精细地展现中国刑法不溯及既往之造法机能及其实现进路的全部义项,即勾画其造法机能的学术追求。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但对不是再犯新罪.而是发现漏罪,应如何处理,法律未明文规定。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