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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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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已深得人心,法治政府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正如火如荼。但何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法治政府,似乎遥不可及,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正是适应这一形势需要而产生。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的基本理论是什么,如何将其置于现实的法治实践中进行考察,如何建立一套科学而合理的法治政府指标评估体系?用比较法学、实证法学等研究方法就这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是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2.
汪全胜 《法治研究》2015,(2):108-118
法治评估主体是指组织、发起、实施以及参与法治评估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众等,它是法治评估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一般划分为三类主体:一是组织与发起法治评估的主体;二是实施具体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三是参与法治评估过程的主体。法治评估主体模式与法治评估相伴产生,但因其性质,不同类型的法治评估主体有着不同的价值倾向,对法治评估结果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在我国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存在组织与发起主体的内部性、实施主体的非独立性、参与主体的非周全性等不足,需要建立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发起与组织主体、各种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的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小组作为评估的实施主体,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入独立民意机构参与评估等制度,完善我国的法治评估的主体模式,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相似文献   

3.
2008余杭法治指数:数据、分析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杭法治指数既是法治研究的创新,也是法治实践的创新。余杭区启动的法治评估工作,已成为余杭法治建设的突破口。法治评估活动,一方面有效带动整个区域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法治转型,另一方面真正提高了公职人员的法治服务意识和能力,从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监督和社会公正的需求。总体上看,余杭法治指数的评估对余杭法治产生了实质性的推动。  相似文献   

4.
中国法治评估活动开展得如火如荼,但鲜有研究者对法治评估进路作出辨析与探讨。通过归纳和总结法治评估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评估进路,可将法治评估进路划分为制度性进路和价值性进路两种理想类型,两种法治评估进路在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范围、评估功能、评估方法上均存在不同特征。无论是法治评估的制度性进路还是价值性进路,其自身都既具有积极的价值,也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但二者之间不是冲突与对立的关系,而应当是一种同源同构性的关系。中国法治评估应建立规范统一的法治建设评估模式和多元合理的法治价值评估模式,并从两种评估进路的同源同构性出发,搭建二者功能上的互补关系,建构出符合中国法治实际的评估进路。  相似文献   

5.
法治的成效主要不取决于程序内的制度运作事实,而是取决于程序外的反事实性的期望,也即对于法律的信任。法治评估主要是对地域法治水平的一种有意识反思与理论化认知,借用了政府一贯所使用的数字化方式,并极力搜罗法律程序内各种可视化的数字信息。但法治的定量评估很难评价以定性判断为特征的法律信任。法治评估大多情况下只具有管理意义,不具有学术意义。民意调查在法治评估中可以被视为一种对于法治的有意识反思,但其无法传达非反思性的法律信任实践。各种法治评估的信息来源大多局限于地方性与法律相关性的信息,但某一地方的法治水平和公众对其他地方法律的期望与信任是相互关联的,法律信任的信息基础不仅仅来自法律系统,可能还包括其他社会领域。法治评估实际是用线性、同质的数字取代了非连续性的现实,将源于方法论的建构取代了行为的实践依据,这种取代抽空了生活的意义,将一种“伪精确”强加给了现实,从而也很难切入大多数人的法律实践。  相似文献   

6.
魏治勋 《法学》2023,(11):3-16
法治建设的成效需要一种反思性机制对之予以科学评判,地方法治指数评估机制的出台因应了量化法治的时代需求。地方法治指数评估应当以法治发展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完成状态为基本理念,以民主性和科学性为价值指引,坚持主观和客观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根据法治体系五要素、依法治国“十六字方针”和国家重要与地方特色典型指标等原则来设计法治评估指标。从法治发展的目标看,法治评估应当保持一定的时代性和前瞻性,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以法治建设的人民性为根本追求,担负起对法治建设事业实施社会性考核和方向性引导的时代重任,在知识合法性方面作出自我确证,使法治建设成为可测可控的理性事业。  相似文献   

7.
《中国监狱学刊》2002,(4):111-111
郭延军在《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上撰文《估量法治成本与建设法治国家》认为,法治研究到了应该将重点从提示法治好处转向评估法治成本的时候了。如何看待法治成本才能有利于法治建设呢?笔者认为,我们至少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达成共识:一是法治  相似文献   

8.
自余杭法治指数初创至今,法治评估实践在我国已历经15载,现俨然成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标签。那么量化法治实践中究竟如何才能保证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对我国现有法治评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进行科学检验。在明确界分法治评估有效性和准确性概念基础上,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法、探索性因子分析法对我国4项法治评估的有效性进行检验。经检验,我国法治评估的有效性特征表现为:结构效度低,理论构想的整体符合度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重新赋值法对我国8项法治评估的准确性进行检验,结果表明,余杭法治指数、四川依法治省评估、中国法治满意度评估等3项准确度低;江苏依法行政评估等1项准确度一般;中国法治政府评估、广东法治政府满意评价、广东法治社会满意度评价、上海法治满意度指数等4项准确度高。文末根据检验结论,提出保证法治评估有效性和准确性4个方面的实验研究路径。  相似文献   

9.
胡虎林 《法治研究》2012,(10):101-107
本文通过回顾杭州市余杭区近年来在法治指数评估和法治建设万由的买置爰.绎措.研究余杭法治指数在提高全民法治意识、推动政府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探讨法治指数的应用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推动法治建设之间的关系,分析当前指数评估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下一步在提升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中科荤运用法治评估手段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0.
法治指数评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法治指数评估不仅需要关注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和评估主体等要素,更需要关注不同要素之间、要素与系统之间的关系乃至系统与环境的关系。综合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来分析和研判法治指数评估,有利于解释当前国内法治指数评估面临的困境,并为法治指数评估的系统化发展提供有效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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