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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在反腐的高压态势下,一批自认为已淡出各方关注可以“安享晚年”的官员因贪腐、渎职被追查,黯然落马,无法善终。梳理有关案例发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不少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官员被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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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年,在把挪用公款被银行扣还了所欠贷款,应否追缴的问题上,出现过不同的作法,有的人认为银行扣还贷款是合法的,银行是国家的,无需追缴。将挪用人与使用人以“不退还”改变案件定性以贪污论处了事,有的因数额巨大被批准判处死刑。1997年刑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挪用公款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又将“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解释划定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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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三玩市长”的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项罪名.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个人财产32万元。经办此案的公诉人透露了一个鲜为人知的真相:雷渊利在位时,被30多个老板包围。热衷于玩权力、玩金钱、玩女人的他.也恰恰毁在这些投其所好的老板身上。雷渊利的案例无疑给官员们敲响了警钟:要避免断送前程,应该与老板保持“一米线”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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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无官一身轻”。这乌纱帽一卸,轻松的不仅是身体,连嘴巴也可以跟着“开禁”了。近年来,相继有官员在退休或即将退休之时突然开口说“真话”,目标直指不为民众所知的“黑幕”话题,在社会上引起强烈震动——为什么官员们在任期内不敢做声,非要等到退休之后才敢“勇敢一把”不可?这背后是机制的问题还是官员自身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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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三位退休高官宣布不受聘中国重汽独董职务的消息引起关注后,有关退休官员任独董的中国式“另类”政商旋转门问题再次被广泛讨论,并逐一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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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27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午8时30分,因受贿、挪用公款而被提起公诉的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张昆桐被押上了被告席接受审判。一审法庭似受贿罪判处张昆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昆桐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令人难以想像的是,就是这位高喊:“要让廉政在全省公路上延伸”的“廉洁厅长”,原来却是个“大小通吃”、“前腐后继”的大贪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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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有关规定之异议成国平挪用公款案近年呈逐渐增多之趋势。笔者在办理挪用公款案件的实践中感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尚有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亟待修正、弥补。一、将“归个人使用”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忽视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1989年,“两高”《关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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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一部超长连续剧,2009年底“首播”以来,茂名官场窝案又开播“第二季”主角是茂名市原政协主席冯立梅.3月28日晚6时许,广东省纪委对外宣布,冯立梅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冯立梅已经退休两年,留下的职位空缺却持续至今.(《东方早报》3月30日)
以往,正如你所知,一些贪官在位时腐败传闻不少,被举报也不断,本人恐怕也经常是心惊肉跳的,不过,一直到退休也没有对其进行调查,该贪官基本就像是进入了“保险箱”,媒体称之为“平稳着陆”.但是,在如今的反腐败的高压态势之下,恐怕退休也将不再是贪官们的“护身符”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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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海盐.得到嘉兴市纪委高度重视.被当地群众热议的庞乐明案.6月2日终于尘埃落定。这位海盐县曾经的风云人物,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先后利用职务之便。将秦山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神秘化为“公关机构”.贪污公款185万多元,挪用公款300多万元。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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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条件。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 ?这些与“归个人使用”有着紧密关联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争论,需要加以清理和探讨。 一、“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特征除了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外,还必须具备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特征。曾有学者提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理由之一是,被挪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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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杨世洪,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这是建国以来武汉最大的官员腐败案。这个由“红小鬼”出生,为国家、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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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和修改后的1997年刑法均以专门的条款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打击挪用公款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挪用公款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公款,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他公共款项和财物的行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从加以追究,客观上放纵了这类行为的滋生和蔓延。笔者认为,应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规定,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一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一、将挪用公款以外的其他公共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