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7 毫秒
1.
富勒的内在道德论确立了自然法中的程序自然法。通过与哈特的论战,富勒提出了的法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这一划分,使分析实证主义主导下的法律世界重新审视自然法。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富勒向我们描绘和展现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愿望品质,同时指出"法律是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之治的事业"。本文就通过对富勒法的内在道德论的研究来分析我国法制的发展历程。  相似文献   

2.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文章《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相似文献   

3.
富勒是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也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提出了法的本质的目的性和法律必要的发展方向,使“法律事业”的特殊性体现在或者归因于具体的法律形式.他强调,法律与道德是紧密相连的,而且开创性地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这一观点,指出法律的存在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富勒的新自然法理论阐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的基本原则,将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变成了可变的活法,从而使我们对相关的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相似文献   

4.
范立波 《法律科学》2009,27(2):12-21
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命题是法律实证主义的一项重要主张,它包含了弱的和强的两种分离命题。哈特主张的是弱分离命题,它主张在法律的合法性标准的外在方面法律与价值的必然分离。弱分离命题需要社会事实命题的支持,它没有资格作为法律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而在合法性标准的内在方面,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联系。内在必要联系命题可以为法律的规范性提供合理说明,并为消除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对立和融合两者提供了新的理论前景。  相似文献   

5.
法律的道德性是富勒法律思想的核心。富勒将法律的道德性区分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法律的外在道德。富勒主要论证了法律的内在道德,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概念。程序自然法最大的价值是为法治确立了一套程序标准,即程序法治八原则,同时程序自然法也为良好的实体法的制定提供了程序保障,为实质法治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6.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可谓旷日持久,而这延续多年的讨论中,留给人们最深印象的字眼,莫过于“法律与道德”.然而,剥离学者们对于这两个词语的无数种理解和定义,以最简单的视角看待这个论题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法律与道德如何互相影响、这种影响最终又将作用于谁,是这一切争论最终所要探究的焦点.所以本文主要以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观点为基础,同时参考实证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哈特的主要观点,观察两派如何解析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在探讨法律、道德和正义的关系与区别后,对如何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一命题提出一定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论富勒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富勒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他继承以往自然法学派的传统,追求法律的道德价值,强调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同时,还将法律当做一个过程来研究,强调过程的重要性。本文从两则案例:告密者和斯派伦辛探险者案对富勒的法律和道德关系、法律的内在道德展开论述,展现富勒的新自然法思想及其理论建构。  相似文献   

8.
《法律的道德性》的创作动机源自富勒与哈特的论战,同时,这部经典著作也是富勒自然法思想的巅峰之作,在书中富勒充分展现了他的新自然法思想及其理论建构,尤其是在全书中富勒围绕法律的内在道德而展开的论述及其由此而引发的学界的激烈讨论,使我们对法律本身的理解乃至对整个法学理论的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啻引起了自然法思想的一次重大的理论变革。  相似文献   

9.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西方法哲学史上的一个经典问题。自然法学者认为法律必须符合道德要求,而包容性实证主义通过论证主张法律与道德并无必然的联系,而只是一种可能的关联,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展示了道德包容于法律的另一种可能路径,使法律与道德可能存在的关联得到了说明。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律实证主义理论接受了现代自然法的合理因素,这一点最明显地体现在现代法律实证主义者用不同的方式接受了"恶法非法"的理论。英国著名现代法律理论学者麦考密克综合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理论提出了"恶法有限"理论。这一理论对现代自然法观念的接受从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方面体现了当代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融合的趋势。  相似文献   

11.
宪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命题涉及宪法与立法者制定的一般规范的关系构造,如何理解宪法、是否以及如何限制形式法律对一般规范的创造为二者关系命题的核心。从观念史的脉络来看,宪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命题奠定在自然法与人定法、法与法律、根本法与一般法所表征“法”二元论的基础之上。“法”二元论强调人定法、一般法的有效性并非仅出于立法者的意志和命令,也服从于更高的法。随着立宪主义的兴起,更高的法和基于制宪权的宪法相结合,逐渐实证化为优于一般法的最高成文法律。在议会立法国时期,法规完全为形式法律所垄断创造,宪法的规范力须经由形式法律的转化,不具备对于一般法的优位性。二战后,基于对法实证主义的反思,宪法不再仅被理解为源于制宪者的决断,亦被认定为独立于主权者意志的理性和正义的体系。宪法和一般法的关系命题是阶层的判断:首先判断制宪者的意志与更高的法对宪法认知的影响,其次判断具有形式和实质双重优位性的宪法对一般法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当代美国自然法理论走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然法理论可从道德的、法律的等多个角度加以探讨。凡主张法之为“法”必得满足道德要求 ,或者说 ,法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乃法具备的道德性这一观点 ,均属“交叠理论”。然 ,交叠理论与概念性法哲学相互交叉、渗透 ,衍生出多种不同的表达方式。本文在此基础上 ,本文对当代美国自然法理论的基本走向和流派进行了考查 ,其中 ,尤以菲尼斯、富勒和德沃金等人的理论为重。  相似文献   

13.
正《法律的道德性》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朗·L·富勒的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作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法律"内在道德"的概念,而这也引起了以哈特为首的实证法学派的猛烈抨击,双方理论交锋、思想争鸣,成就法理学界一时之盛事。富勒在书中首先提出了两种道德,即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而义务的道德则是从最低  相似文献   

14.
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意识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法律实证主义作为西方法哲学史上与自然法学派相对立的思想流派.始终饱受误解和质疑.法律实证主义的"问题意识"是深入领会其良苦用心和精神实质的关键.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的法律观都具有批判与保守、灵活与随意、确定与僵化的两面性.法律实证主义以"形式正义"取代"实质正义",以"合法性"诠释"正当性",是对自然法的绝对性、抽象性、不确定性等形而上学固有缺陷深刻认识的结果,反映了法律实证主义深刻的问题意识.因之,法律实证主义在实践上具有更稳健、妥切、现实的品格.法律实证主义以特殊的方式理解和处理了正当性观念,它与自然法学派的关系与其说是本体论上的对立,不如说是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发展、补充和超越,由此二者才能共同支撑和维护西方法治文明的大厦.  相似文献   

15.
新分析法学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Herbert L.Hart,1907—)。他的主要著作是:《法律的概念》(1961)。其他有《法律·自由和道德》(1963)和《惩罚与责任》(1968)等。他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新分析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是同从五十年代后期开始,以哈特和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Lon Fuller,1902—1978)为主要代表的长期论战不可分的。这一论战的实质是西方法律哲学传统中自然法学说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富勒与哈特二人的观点分别代表了两派。  相似文献   

16.
刘杨 《法学研究》2010,(2):3-22
“恶法命题”是处理道德-法律关系的静态法哲学的核心命题,由于预设了不同的法律观,两个恶法命题非但不构成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反对关系,反而在理论功能、实践效果上具有统一性。恶法命题的真实意义存在于广义的守法环节。守法义务理论既是恶法命题在动态的守法领域的延伸、拓展和应用,又是对恶法命题的呼应、落实和证成。具有耦合关系的恶法命题和守法义务命题在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体系中,分别构成了前后相继的两个“道德命题”和两个“分离命题”,由此形成的“道德-法律-守法义务之间的系统性理论”,既从理论上说明了两大法学派“不同而相通”是如何实现的,也解释了二者共同维护正义、自由、法治是如何可能的。这一理论实现了法哲学从静态到动态的跃迁,是两大法学派相互争辩、借鉴并彼此补充、深化的结果。  相似文献   

17.
谌洪果 《法律科学》2006,24(4):17-28
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功利主义自由观,这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具有紧密的内在关联,实证主义法学其实就是一种自由主义法。  相似文献   

18.
法律制度与科技创新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重要理论问题。法律如何促进科技创新这一问题,实际上追问的是什么样的法律理论和什么样的法律是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基于一种法实证主义的立场,法实证主义的中立性和社会性命题支撑了法律制度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而法实证主义传统的强制性则需要加以更新。促进科技创新的这种特定的法实证主义立场的理论限度就是其道德理论上的限度。  相似文献   

19.
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上,西方实证主义法学一方面站在自然法学的对立面;另一方面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问题上又由经历了奥斯丁、凯尔森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到哈特的法律是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再到拉德布鲁赫的从实证主义到自然法的转向。这样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事实上正说明了实证主义法学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正在逐渐地向自然法学靠拢,认同了自然法学在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问题上的关于法律必须含涉道德性的观点。同时也说明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人们对法律的道德性问题上的认知与理解也正在日益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   

20.
李文杰 《北方法学》2010,4(6):27-34
实证主义法学与新自然法学派博弈之论点在于法律是由单纯法律规则还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政治道德构成的。实证主义法学在强调法律为双重规则统一体的基础上,承认包括法官造法意义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而以德沃金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构成除规则外,还存在原则和政治道德等因素,且主张自由裁量行为是法官在法律规定幅度内的司法行为,如超越此圭臬,就是一种法官的恣意行为、不正义行为。两者在法律构成上的长期激烈争论,旨在证成何种构成模式的法能最大效应地体现人类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规范价值理念,或言之,法律应具有何种有效体系,方能消除人治状态而实现良法之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