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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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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中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自动柜员机是否可以被骗,行为人所拾到的信用卡是遗失物还是遗忘物?行为人是否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使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诈骗行为?将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认定为信用卡诈骗是否合理?还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检察检院于2008年2月19日通过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此批复,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一般来说,拾得他人信用卡并进行使用的行为有两类情形。  相似文献   

3.
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在刑法的适用上一直颇具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出台后,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拾卡使用的性质仍未取得共识。笔者认为,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类行为予以定罪,无论是侵占罪说还是盗窃罪说均不能全面涵盖此类犯罪的本质,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有关该类行为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练,有必要对该类行为进行细化并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盗窃罪、诈骗罪(含信用卡诈骗罪)和侵占罪的犯罪构成之比较为切入点,以实务案例分析为路径,着重分析了部分获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使用行为的定性.由此,本文展开了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呈报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作出批复的定性分析.  相似文献   

5.
司法实践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争论比较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司法解释,也引来了不少争论。从他人遗忘在ATM机中的信用卡获取资金行为应如何定性,不少司法机关适用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这个司法解释。但是笔者并不认同,在本文中对此问题阐述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6.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其行为性质应当依据ATM机是否运行正常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ATM机出现故障,无论行为人拾得的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还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的取款行为都构成盗窃罪。若机器运行正常,则此时行为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构成何种形式的信用卡诈骗需要根据卡是否真实再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则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若行为人拾得的是他人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则该行为人构成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形式的诈骗罪。  相似文献   

7.
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行为之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走大量现金的行为,既不能定盗窃罪,也不能定侵占罪,而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以"机器不可能被骗"作为否定信用卡诈骗罪成立的理由不可靠.认为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如同拾得他人的钥匙后用钥匙开门取走财物的观点,不符合客观事实.拾得信用卡并不等干拾得了信用卡上记载的现金,而信用卡本身也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殊性,不能用传统的观念来解释.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是<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若按其他罪定罪,就违反了有法必依和罪刑法定的原则.  相似文献   

8.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并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取款或转账,不属于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的侵占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被告人无需输入密码骗取银行验证,不具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必备特征,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该行为具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数额较大的,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含义之中,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初衷.对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符合刑法原理.对以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具体定罪处罚.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没有使用的行为应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相似文献   

10.
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插入ATM机中并且已经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处于运作状态的有利时机。从ATM机直接取走他人卡上现金,据为已有的行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运作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既不是单纯的民事违法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和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采取的是秘密窃取私人财物的方式取得财物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认定。  相似文献   

11.
ATM机内的现金由银行事实上占有,信用卡持卡人在法律上占有信用卡记载的现金,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不能依照德国、日本刑法有关使用计算机诈骗罪的规定,解释我国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机器不能被骗;用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不是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是成立盗窃罪;此外,我国刑法没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2.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建议该罪亦可由单位构成犯罪主体 ;骗领信用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犯罪主体 ;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危害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 ,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本罪 ;对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信用卡协议透支的行为 ,应区别不同情形 ,作出相应处罚。  相似文献   

13.
拾得信用卡使用行为的犯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小虎 《犯罪研究》2008,(5):10-18,28
行为人拾得信用卡,在不同场合分别具有并非占有钱款与视作占有钱款的性质;而视作占有钱款与实际占有钱款毕竟有所差异,进而并不排除虽有视作占有钱款的前提,而对实际占有钱款的行为仍可予以否定评价。行为人输入正确密码、模仿持卡人签名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实质上属于掩盖自己不是持卡人的事实真相,致使支付方误认行为人为持卡人的欺骗。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输入密码、模仿签名而使用拾得的信用卡,获取钱财数额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196条第1款“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基于刑法理论根基与我国刑法具体规定,类似的案件即使发生在ATM机上也应成立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构成盗窃罪。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ATM机可以被骗并不违背实际事理逻辑;许多国家的刑法典并未否定针对智能机器的欺骗行为。  相似文献   

14.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由于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的受骗人与被害人往往并非同一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大多将其归属为“三角诈骗”或“三者间的诈骗”。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拾得他人遗失或遗忘在ATM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借记卡,然后利用有效卡号、密码,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如一并拾得的被害人的身份证)猜配借记卡密码等资料,通过ATM银行终端设备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案件。①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定性,是审判实践中颇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一、信用卡涵义的刑法解释19…  相似文献   

15.
2009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相似文献   

16.
对拾得信用卡及密码并使用的行为,立法上并未作出相关规定,而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均存在着较大的分歧。笔者以为该行为应视其使用方法不同而分别以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5月16日,石柱县检察院依法批捕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这是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取款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最新司法解释后,重庆市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例信用卡诈骗案。  相似文献   

18.
"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的观点难以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限制解释为对自然人使用,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不一定是合理解释;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应以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指导;非法使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此外,我国刑法没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19.
《刑法》第196条所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行为人假冒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含借记卡)的行为。其中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不包括他人已经作废的信用卡。基于ATM机等机器的工作原理可知,机器在银行卡业务中实际上处于辅助者的地位,它反映并执行银行的意志,其本身虽然不能被骗,但行为人能够通过机器实现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欺骗。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限定为仅对自然人使用,而应该包括对ATM机等机器使用。对于侵占、抢劫、抢夺、敲诈勒索他人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情形,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以其中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他人信用卡,并采用诈骗的方式取得合法持卡人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其实质仍属于违背合法持卡人意志的"冒用"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20.
机器不能被骗不妨碍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将<刑法>第196条中的"冒用"、"使用"信用卡的行为,限制解释为仅指对自然人使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信用卡诈骗罪并非诈骗罪的特殊类型;用信用卡(包含拾得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恶意取款,是通过银行的电子营业员交付而取得现金的,不可能构成盗窃罪,而属于信用卡诈骗;此外,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使用计算机诈骗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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