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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其中以较大的篇幅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赋予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新内容。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制度吸纳到民事诉讼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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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公布及施行前,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其内在的程序价值,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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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民事证据制度研究的一个核心问题。举证时限是内含于举证责任中的概念,只有设立了举证时限制度,举证责任制度才能日臻完善,举证时限对举证责任的内涵构成是一个必要的补充。而且,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必然引起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及结构的系统调整和重组,带动一系列诉讼制度的变革。同时,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对于促进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民事诉讼模式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设立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是极其重要的。笔者选择性地对如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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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准备与程序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主要问题透视之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设立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创设了一套审前证据准备程序,其目的是体现诉讼的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这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订与补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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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实践中延误举证而延滞诉讼现象的大量存在,妨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益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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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至2012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从年轻走向成熟,作为民事诉讼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也完成了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给予举证时限制度以法律支持并对当事人逾期举证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多样化处理,可谓是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该规定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包括规定过于原则、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等。本文试对其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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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举证时限这一颇具创新性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饱受争议中出台。嗣后,理论研究者对其褒贬不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在外观上是承前启后,实质上则是废旧迎新。举证时限制度中的举证,是指提出证据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裁定的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意在拒绝实施证据调查,而并非否定证据能力。法官在作出证据裁定时,除应考虑逾期这一因素外,还应斟酌其他情形。为保证新举证时限制度在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应该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以及规制防御方法的提出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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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制度源于西方的证据失权制度,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审限制度不可或缺的手段,也是实现诉讼效率、效益和程序公正价值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改革的发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势在必行。本文拟从举证时限制度的内涵及理论基础入手,论证该制度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的价值和优势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并从法院、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该制度本身等方面阐述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最后分别从上述各方面提出了建议,以期该制度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走出困境,得到切实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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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行政处罚在认识过程与结构上有许多相似之处,这也决定了二者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的相互借鉴。海关行政处罚的现有证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借鉴了原来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相关规定。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制度作了很多修改,尤其是强化了当事人举证的责任,使得民事诉讼向当事人主义更进一步。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修订的内容以及民事诉讼中原有相关证据规则,对海关行政处罚现有证据制度不足与潜在风险进行了分析,提出应借鉴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修订的内容修改原海关行政处罚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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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金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31-37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整个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举证时限制度,并规定了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理由,再由法官决定采纳逾期证据或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但这样规定仍存在问题。出于对程序公正兼实体公正的保障,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应以证据失权为原则,采纳逾期证据为例外。采纳逾期证据的同时,应当对逾期当事人予以费用制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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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民事立法的滞后 ,设置科学的举证时限制度还只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种理想。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只能坐视举证时限问题上暴露出来的尴尬与无奈。利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期间制度的规定为举证时限问题暂寻一个理性归宿———举证期间制度 ,应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失效主义”过渡期间的一种恰当的替代性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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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课题组 《中国司法》2013,(8):89-92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检察监督"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既是对新《民事诉讼法》内容的贯彻和具体化,也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权和检察制度的需要,同时有利于从权力制衡的角度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破解"执行难,执行乱",走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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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时限制度规定了逾期举证的失权惩罚与经济制裁,改变了当事人双方关于举证时机选择博弈的均衡解,促使当事人双方放弃了以前的证据突袭策略,改为现在的按时提交证据策略,从而避免了“囚徒困境”下的各方收益损失。就举证时限制度实施前后的相关统计数据而言,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对于减少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突袭”、促进按时举证等有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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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正。作为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确定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公证制度的价值之一,就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或简化诉讼,因此公证工作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具有密切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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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一个很重要的指导理念就是如何通过更新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使司法更加大众化、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更加接近正义。笔者认为,除了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之外,有必要借这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的契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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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效制度,是指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举证,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该期限内举证的,可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但有证不举或逾期举证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逾期举证不予采信的一种制度。本文将要探讨的仅限于民事、经济诉讼中设立举证时效制度的问题,当前,人民法院正着力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该项制度的设立当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一、我国对民事诉讼举证制度的重要改革及意义自1991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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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下称若干问题),对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立法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并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制度和大陆法系现代证据制度,尽量鼓励当事人举证,贯彻公开、公正、直接、言词和辩论的原则。特别在证人作证方面,确定了新的举证和质证规则,这是最高院以准立法的方式弥补和发展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