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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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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案例介绍本案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针对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并且提交如下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是一篇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且由他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的专利申请。 对比文件2是一篇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实用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介绍 A为某压型板抗风卷帘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02年5月28日B公司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由,以邮寄方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证据1-4),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2年7月10日向B公司发出无效受理通知书,2002年8月9日B公司又向专利复  相似文献   

3.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这一规定可有两种理解。一种是认为只对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合议组不应主动变更无效的理由,即专利性的审查范围不应超出请求人提出的论据。另一种是认为所请求的是宣告某一特定的专利权无效,审查的范围可不限于请求人所提出的论据。笔者认为《审查指南》第十八章“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规程”中采用的是后一  相似文献   

4.
专利法一、内容提要(一)专利权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和外国人。(二)专利权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注意不予保护的对象。(三)授予专利保护的条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为“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为新颖性及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专利的申请:申请原则、申请文件、申请日。注意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专利权人的权利,最重要的是独占实施权,还有实施许可权和转让权。要掌握专利权的期限,专利权…  相似文献   

5.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相似文献   

6.
1992年9月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冲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响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并保留了原有的专利授权后的无效宣告程序、①现行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第48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权的撤销和…  相似文献   

7.
“人体电子增高器”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一种促进青春期身材长高的健美器,申请号为85204439)已被宣告无效。一般的读者、消费者和舆论界可能更重视案件的结论,也就是维持有效或宣告无效,但是知识产权界会更为关心宣告无效的理由和依据的事实。笔者作为这个案件的主审员,在此介绍一下为什么宣告该专利无效。无效请求人提出的主张是该专利权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所以首先要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是什么,通常  相似文献   

8.
专利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判断标准可见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性问题是涉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稳定性的核心问题。本文拟从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案例,看实用新型  相似文献   

9.
国际上普遍认同获得专利权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我国《专利法》第22条,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亦规定了新颖性的要求,即“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  相似文献   

10.
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局按法定程序审查后批准授予的一种独占权。但由于在专利局审查过程中,难以做到绝对严格的审查。所以,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不符合专利法条件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现象。为避免公众受到这些“专利权”的约束,各国专利法都设置了“专利权宣告无效程序”,旨在维护社会利益。我国《专利法》第48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也随着专利权无效请求案件的大幅度增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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