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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在网络上所发挥的功能所决定的。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的提供者直接参与信息交流时,即其在充当网络内容提供者的角色时,其实际在版权法中居于信息"发布者"的地位;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账号而充当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时,其仅起到一个"传输管道"的作用;而当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主机服务提供者时,其法律地位是介于发布者和传播者之间的一种新型信息主体。  相似文献   

2.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微观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服务提供者”概念过于宽泛,有必要对其类型化后,予以区分界定。基于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可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分为网络硬件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软件服务提供者。前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后者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除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之外的其他三种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可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主体,因服务方式不同,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亦有不同。  相似文献   

3.
网络媒介平台本不负有为网络交易服务的功能,但在网络交易大潮中,信誉良好的网络媒介平台也参与对网络交易提供服务,因而存在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的可能性,性质发生了转化的平台提供者就会发生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承担责任的后果。网络媒介平台转化为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具备多种要素,但是最根本的要素,是为网络交易当事人提供订立网络交易合同的“下单”服务,即对消费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订立网络交易合同提供平台服务。具备了这个要素,这种转化就具备了最根本的动因,就会发生网络平台服务性质的转化,网络媒介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就转变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对于在其网络上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就应当承担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8,(4):26-35
现行食品安全法及其规章将网络食品监管的部分义务赋予给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然而义务履行情况却与立法者的设计目标有所差距。通过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义务设置的合理性进行反思,可以发现现行立法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设置的法定义务是建立在对相应理论偏颇适用的基础上,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超出了网络平台的现实能力,进而导致义务旁落。为此,应从三方面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重构:理论适用之全面性,惩罚与激励并存;法定义务建构之确定性,细化相关法律制度,使法定义务便于履行;客观能力之匹配性,政府信息提供职能及时跟进,共建食品安全大数据信息共享网络等工作。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如果公开发表的新闻构成新闻侵权,而侵权行为的构成又与信息提供者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提供的新闻材料有关,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为了查明事实在法庭调查中要求与信息提供者直接接触的记者向法院陈述信息的来源,新闻记者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如实向法院予以披露。问题的关键是,一旦新闻记者予以披露,受害人就可能会要求追加信息提供者为共同被告,信息提供者就势必要卷入新闻诉讼。  相似文献   

6.
刘群 《法制与社会》2011,(24):261-262
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给人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加速了作品的传播,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版权侵权纠纷大量涌现,给版权人的利益带来了极大挑战,版权纠纷不断。因此明确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是确定其是否承担版权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文将分类阐述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实现网络环境下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7.
网络服务商责任的法哲学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网络服务商概述网络服务商又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InternetServiceProvider的意译,有时又简称ISP。按照网络服务商所从事服务是否具有特殊性,又可以分为一般网络服务商和特殊网络服务商。本文关于网络服务商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部分的讨论不对网络服务商的种类做出区分。在网络服务商归责原则部分,讨论了网络服务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二、网络服务商责任在网络秩序中的作用网络的产生为信息流通的自由化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社会效率的提高添加了加速剂。网络环境中的规则、规范在客观上阻碍了…  相似文献   

8.
再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重要的信息传播媒介,支撑着网络上的信息通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许多类别,主要包括以下5种:·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它们是为信息传输提供光缆、路由、交换机等基础设施的人;·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就是通过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与互联网连接的,通常接入服务提供者还为用户提供电子邮件帐号;·主机服务提供者,它们向用户提供服务器空间,供用户上载各种信息(包括个人主页);·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它们为用户提供空间,供用户阅读他人上载的信息或自己发送信息,甚至进行实时信息交流;·信…  相似文献   

9.
网络爬虫技术爬取的数据必须是数据提供者公开的信息。网络爬虫技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是数据提供者知情、同意,行为人未经授权,避开或突破系统保护措施使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普通用户计算机信息数据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行为人销售捆绑的非法爬虫软件实际上仅是犯罪工具,销售获得的收入均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相似文献   

10.
杨彩霞 《法学》2018,(4):162-172
在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之下,基于利益平衡观念部分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法义务逐渐成为各国发展的趋势。然而即便我国刑法作了共犯正犯化的突破规定,司法实践仍陷入争议不绝和乏例可陈的困局。其根源在于立法、理论和实践缺少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关注,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基础又缺乏普通认同定义的概念,应当由试图确切定义转向现象描述,在对其做广义理解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做法,宜以服务类型标准为主,辅之以服务对象与服务方式标准,将其区分为"为自己信息提供服务者"和"为他人信息提供服务者",其中后者又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网络存储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由于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的管控能力以及与违法网络用户的紧密程度不同,在维护网络秩序中所可能发挥的作用亦不同,因此应构建一套类型齐全、结构合理、轻重有序的义务体系,进而在明确各自义务范围的基础上明晰其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模式与边界。  相似文献   

11.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不属于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内容提供者具有内容上的合作关系,则其行为应被视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享受避风港的保护。现有案件中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系链接服提供者,尚未涉及到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相似文献   

12.
网络个人化信息资料的利用与控制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个人资料,一般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其他足以用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 1。互联网上最有价值的是信息资料,它不仅可以为信息的提供者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还是网络信息资料使用者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的重要资源。网络环境使得信息资料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使得利用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而这些数以亿计的网络信息资料中,最引人注目的,也是最有经济价值的,是网络个人化信息资料,这是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网络定位服务的必然要求。 网络个人化信息资…  相似文献   

13.
对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的利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孙昊亮 《法学杂志》2005,5(4):124-126
基因原材料是基因研究的基础,但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的利益几乎得不到任何保护。这在一个基因专利动辄获利上亿美元的情况下,显得极不合理。虽然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保护智力创造者的利益为目的的,但是它也从来没有忽视物质提供者的利益,这在我国及其他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很多相关的规定。我们应该将基因原材料提供者确定为物质提供者,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有利于基因原材料提供者与基因开发者的利益平衡,也有利于基因技术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 年《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若干意见》在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解释中仍然存在着主客观方面的纠结,立法层面的规范纠结必将使得立法意图无法实现。解开纠结的路径应为:在主观方面,提高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即只要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他人上传侵权作品的网站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就推定其明知他人上传的作品侵权并利用;在客观方面,将“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涵盖在“发行”的外延中。  相似文献   

15.
新媒体的迅速崛起与广泛应用,对地方政府危机治理能力与政策传播方式造成了挑战。论文运用个案分析法与社会网络分析法,对天津爆炸事故中的地方政府微博进行研究,发现不同类型危机信息传播具有不同的网络传播形态,其中灾后恢复政策传播存在信息提供者子群、信息转接桥梁子群和传播放大器子群不同类型的关键节点群体,三者在政策传播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并认为,地方政府在官微发布和政策信息传播方面依然面临较大挑战和短板:地方政府官微总体来看网络影响力比较低;危机治理过程过分强调结果应对而忽视过程应对能力的建设;地方政府虚拟空间的危机治理政策信息发布和传播引导能力与线下政策制定与实务治理之间缺乏协同;虚拟空间传播网络三大子群的分化裂变进一步挑战地方政府的危机治理、网络发布与政策制定实施三位一体的整合能力。  相似文献   

16.
<正>在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技术已经成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处理用户信息、分析用户喜好以及精准推送服务的驱动力。但是由于算法技术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极易导致网络平台利用其特点对用户进行价格歧视和精准“杀熟”。遏制大数据“杀熟”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实现消费者与网络平台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构建算法解释机制,以便于实现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与平台创新动力的平衡;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确保消费者可以平等地与网络平台提供者进行交易。  相似文献   

17.
以数字化为前导的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发展一日千里,令人且不暇接。数字化的生存正引导着自人类有史以来一场最为广泛而深刻的技术革命,网络已深深融入到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图书馆作为社会重要的信息资源基地,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和资源的提供者,对信息化、网络化浪潮的冲击更为敏感。图书馆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其天职就是为社会提供服务。图书馆的社会价值是通过服务体现的。在知识经济成为社会经济的主流,社会经济结构开始发生变化的时候,社会需求发生较大变化,知识总量的不断的增长,知识领域不断扩展,用户自身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从整体上开始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较变。用户信息需求不断增加,使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用以判定个人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为内容,具有为授信人预防和规避交易风险的功能,历经人格信用、制度信用到数字信用的发展变迁。数字时代的个人信用权以聚合的个人信用信息为载体,是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主体共同对个人信用信息商业化利用的产物。个人与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之间形成的“个人信用权结构”与“个人信用信息权益结构”高度重叠。在民法典的体系框架内,个人信用权属于名誉权的经济利益部分而非其子类型。个人信用信息具有商业利用与公共管理的双重功能,由此形成的经济信用和公共信用均属于社会信用体系,但是两者在规范目的、运行机制与法律后果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个人信用权人同意权的范围应结合金融服务活动的目的并通过动态的场景分析、风险评估、利益均衡机制等综合判断。个人信用权的侵权认定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然后适用《民法典》侵害名誉权的要件规定。除精神损害之外,个人信用权受侵害的直接后果包括失信惩戒产生的损失与恢复个人信用支出的费用。  相似文献   

19.
罗芹 《法制与社会》2012,(12):67-68
随着网络的普及,信息传递变得非常方便快捷。搜索引擎是网络搜索中重要的工具,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又涉及很多的纠纷,很多有名的搜索引擎都屡次遭受官司之扰。为了揭开搜索引擎的"面纱",本文拟从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着手,找出搜索引擎引发著作权纠纷的内在原因,明晰搜索引擎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从而分析搜索引擎引起的侵权行为形态,并明确搜索引擎提供者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20.
汪燕 《法制与社会》2012,(18):278-279
网络电子交易的兴起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起了很多法律问题,商标侵权便是其中之一.在网络电子交易平台用户实施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时,该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文认为,如淘宝、易趣等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本身并不参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交易,是独立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没有实施任何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不构成直接商标权侵权.只有其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而不知的时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网络电子交易平台提供者在接到相关权利人符合规定的通知之后,应当及时断开链接和删除侵权商品信息,否则将就通知之后的扩大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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