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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重处罚犯罪的情节之一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结累犯制度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规定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c”对累犯不适用缓刑,是因为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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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实现刑罚之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了若干种具体的刑罚制度,如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刑法颁行后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刑罚制度确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勿庸讳忌的是上述某些刑罚制度也有不小缺欠之处,亟需予以完善.本文试图就健全与完善我国假释制度谈点看法,以就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们. 我国刑法的第73、74、75条对假释制度作了规定.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其所判最高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如果说缓刑制度是对短期监禁的缺陷的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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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假释是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暂予释放,在一定考验期内如不再犯新罪,即以刑罚执行完毕论的一种制度。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假释的条件及其适用程序分别作了规定。从实践看,我国假释制度对于教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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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制度是我国1979年刑法典(以下简称原刑法)中规定的两个主要的刑罚执行制度,经过17年的实践证明,是两项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于鼓励罪犯加速改造,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之目的具有积极重要作用。但由于原刑法坚持“宁疏勿细”的立法观,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这种状况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及刑法自身的科学性的要求极不适应、极不协调。1997年刑法典(以下简称新刑法),坚持“尽量明确”的立法观,在立法格局上对减刑和假释制度从内容到程序作了必要的修改、补充,使立法更加具体、规范,使司法更易操作、执行,使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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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法律规定的刑期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对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以上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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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是指审判机关对一人犯数罪的案件在对其所犯的各种罪行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的刑法制度.对此,我国刑法在总则中作了专门规定,同时.在其他有关缓刑、假释的条文中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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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起源于英属殖民地澳洲的释放票制度,最初只是对个别服刑好罪犯的恩惠,后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86条.它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假释罪犯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以下称漏罪);(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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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近年来,针对假释制度存在的问题,刑事立法对假释的相关规定作了一定的补充和修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在法理上更加准确和科学地界定了假释的适用标准,有助于更好地适用假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2012年3月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均对假释适用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假释制度的不断完善,无疑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假释制度的进一步适用,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假释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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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问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刑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进行修正、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修订后的刑法为了严格减刑、假释的程序,维护人民法院判决执行的严肃性,在第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刑法第八十二条对假释的程序作了与减刑内容相同的规定。此外,还将1979年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如果有特殊情节,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予以假释的规定,在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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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假释,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与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一起共同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变更原审判决、缩短监禁期间、改变行刑方式的制度体系。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使罪犯悔过自新、便于顺利回归社会、减少监禁成本等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假释制度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假释制度自19世纪在美国以立法的形式被纳入刑罚执行制度以来,倍受各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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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修改中死缓减刑制度刘海萍对死缓犯的减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减刑制度。对此,我国刑法中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许多问题无法可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下发了《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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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犯不能直接适用假释康东方年初,笔者从某法制报中看到一条赫然醒目的标题:《死缓犯×××被依法假释》。读后,觉得有必要正视听,明法理。我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止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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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暴力性犯罪适用假释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刑法现代化的一种表现,是社会进步、文明发展的产物。修订后的刑法对假释条件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对假释适用对象范围的限制,是适用假释的消极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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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都无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社区矫正制度事实上处于非法运行的状态。必须尽快修订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被假释的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为社区矫正。在刑法修订中还应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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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但在其他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并无关于撤销假释的程序性规定, 使“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的规定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撤销假释应有法定程序,原因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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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总则第一条明确规定:“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刑事政策。这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政策。就是对一切犯罪分子既要依法严惩,又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分子予以区别对待。“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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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罚奖励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具体化和法律化的体现,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惩治犯罪活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教育改造犯罪人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刑法》第6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立功的表现形式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如何理解法律精神以及具体运用,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笔者在办理案件中就遇到过如此问题,现仅就立功是否以犯罪嫌疑人应有悔罪态度作为必要条件进行探讨,期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