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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系公部门和私部门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时,政府采购、行政助手、行政委托、委托经营与特许经营郝存在公私合作的空间。本文采比较法的视角以我国台湾地区公私合作的理论和经验为借鉴,着重探讨了大陆公私合作在宪法上的充许性与具体法律规制上的特点,以期展现大陆公私合作样态的轮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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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简单,没有对适用时可能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给出答案。本文从寻找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平衡点的立场出发,对代履行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代履行前当事人部分履行义务的效力、当事人不同意代履行的后果、征收代履行费用的时间和主体、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处置和第三人违法代履行的救济共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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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代履行制度正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其制定目的是为了使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落到实处,彻底解决环境治理执行难问题。但是随着这一制度在社会中的实际运用,其不足之处也开始显现。文章认为为了有效推进代履行制度的适用和发展,提出前置代履行的建议,便于环境快速修复,并认为代履行的义务来自公民保障环境安全的义务这一说法并不损害义务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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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5,(3):50-56
新型行政手段在传统行政强制类型结构中无所归依,难以与现有法律相衔接,限制了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和发展。"行政上实效性确保手段"是在纵向上以抽象的上位概念涵括新型手段,并在横向上创设新类型——其他新型手段,因未触动行政强制的内部结构,可称为"外部进路"。然而,循此进路,其他新型手段被排斥在与之并列的类型之外,内容上又存在交叉,更加难以定性。以类型的开放性特征予以检视,传统间接强制类型化为代履行、执行罚的结构并不完整,应设立与之并列的"其他间接强制"类型,使之向新型手段开放。传统行政强制结构内部的类型再造,可称为"内部进路"。新型手段应以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定位为基础,以与现有法律相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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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强制立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罚不超过“本金”制度、申请法院执行及其审查,体现了对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和监督。而执行催告、代履行、执行协议制度,则表现了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这些法律制度,有对多年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对法律制度的创新。集中体现了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与效率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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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委托关系,我国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理论上的专题也有待进一步深入。本文试从行政委托关系之主体尤其是受托主体的范围,行政委托关系本质特征之再认识,以及行政委托关系对受委托行为的效力与责任影响三个方面做一点有益的探讨,以期能够弥补当前关于行政委托关系法律研究中的稍许缺失。一、行政委托关系主体之讨论我国学者对行政委托、行政委托行为、依委托行政行为等相关概念的界定颇多,大都对行政委托的法定限制性、现实必要性、法律效果等内容已无疑义,纵观各种观点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对行政委托法律关系主体范围的不同认识上。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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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泽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3(6):11-18
不同类型的行政强制第三人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从实体公平与程序便宜的角度考虑,《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的代履行人应当包括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情况在内;当被执行人消失时,若被执行人承担的是具有高度属人性的行政法义务,则不得由民事权利义务承受人承受被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应当修改受邀请第三人和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带来的损失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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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有公行政与私行政之分。公行政是指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运用相关;私行政是指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与私权力的运用相关。笔者认为,在承认公行政与私行政这一分类的基础上,可将公行政进一步划分为国家行政、公共行政与社会行政,扩大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 一、国家行政、公共行政与社会行政的分类标准 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分行政主要存在三种形态,即国家行政、公共行政和社会行政。三种形态区分的根据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理论。该理论认为,国家和社会作为两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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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行为本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不允许委托的行政职能予以委托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缺乏条件直接实施某个行政行为时,委托其他组织以其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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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本质上属于私经济行政的范畴,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政府与承包人之间并非行政委托关系,而系政府通过私人完成行政任务。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侵权损害,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国家则承担补充责任。若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和施工过程中的民事侵权行为同时存在,则应区分两种情况: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欠缺相当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两种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共同作用产生损害,即发生行政赔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的混合,政府与承包人各自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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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突发事件频发,风险协同治理成为私主体参与行政的重要情境。在此情境下,因时间紧迫导致略去了事先的详尽考察、强制指令替代了自愿合意、程序简化的概括授意取代了程序完备的书面契约,实际上已经超出了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理论的辐射边界,造成私主体身份不明、责任空心化的局面。私主体躲在公权力外壳之下“肆意妄为”,又不能为相对人提供责任回溯的具体文件,在协同治理的口号下悄然进行着行政责任的分散乃至消解,导致公权力向私法逃遁。为此,本文在制度演进和实践样态的交互中寻找理论基点,在厘清嵌入私人参与行政光谱的实质要素的基础上,提出“指令型行政辅助”概念作为归置容器。指令型行政辅助与常态下私人参与行政的控权模式有所不同,主要在于控权重心的挪移,即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以事先的行为规范为辅,具体包括厘清行政辅助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规范指令和辅助行为的作出形式,并明晰行政辅助侵权责任性质和赔偿责任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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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委托存在着委托权限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委托的对象没有统一的标准,委托的程序和方式不规范,委托者对被委托者的监督不力等问题.文章提出,应当统一规定受委托者应当具备的条件,适当限制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统一规范受委托权的行使,进一步强化对受委托组织的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