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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第二类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自诉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对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受理以后的诉讼程序,因《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执法中存在分歧。笔者认为:为了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查处,以下几个问题应当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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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145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两方面的案件,无论从其特点,还是从司法保障方面都与公诉案件及传统意义上的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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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3)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现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管辖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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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诉讼形式。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新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自诉案件有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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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诉案件是相对于自诉案件而言的。自诉案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到法院告诉的案件;另一类是不需要进行侦查、轻微的刑事案件。而公诉案件,则是指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对被告人作出裁决的案件。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罪刑一般都比较严重。根据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既可依法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依法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维护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当前律师执行上述职务的情况看,人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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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就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的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种案件都是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公安机关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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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既可以由国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也可由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管辖的第4条中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2项规定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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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是当代一种重要的起诉方式,它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经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的范围、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等做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在结构和内容上趋于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这说明自诉在我国现阶段有重要价值和意义。一方面,允许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自诉,可以减轻公诉机关的负担,而且尊重了被害人的起诉或不起诉的选择权利,有利于维护被害人利益且加强社会的团结稳定;另一方面,对一些社会危害轻微的刑事案件归人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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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应列入公诉范畴之浅见罗晓玲自诉案件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有七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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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实行的是“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追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其中第一项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这类案件均需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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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下简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属于人民法院职能管辖范围。该项规定执行至今,其缺陷日趋明显。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职能管辖应当改变。一、该案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缺少能够执行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刑事诉讼本身不能成立。我们知道,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由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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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犯有某种罪行,为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裁判的轻微刑事案件。由于自诉案件其诉讼主体与公诉案件不同,因此虽然也属刑事案件,但检察机关已失去了对它的法律监督,形成了自诉案件在整个监督机制中的“死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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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这一规定的增设,建立了人民法炼对检察机关某些不起诉案件的制约机制,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严格执法,具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