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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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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红朝 《河北法学》2011,29(6):26-32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户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价值形态的利用,并非是对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彻底放弃。我国应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限制性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法律保障;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保证;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认定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讨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刘俊 《现代法学》2007,29(2):170-178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并不是单纯按民法理念设计的制度,因此,仅以民法理念来诠释这一制度是不可能对它形成正确认识的。我国农村土地从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功能,承包土地权利也从来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承包土地上存在的是由一系列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土地的社会功能(保障属性)派生出成员权,而成员权又派生出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权行使的结果产生承包土地使用权,再由承包土地使用权派生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赋予承包土地使用权以物权属性,但应以解决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为前提。  相似文献   

3.
冯曦 《法学杂志》2013,34(2):123-131
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物入股公司节省了交易成本,具有经济合理性.然而,由于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担负社会保障功能,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与现行公司法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在一定程度具有不相容性,因此,有必要对其采用特别规则,包括:公司双重资本制、农户股东退出制度、保障农户利益特别分红制度和农户股东特殊表决权制等以确保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顺利流转和资本化.  相似文献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探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文有些地方简称土地承包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户的核心权利。这一权利的性质是什么?理论界一直有争议。值此物权立法讨论正酣之际,又恰逢《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深入探讨土地承包权的性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理论纷争围绕土地承包权性质,理论界以土地承包关系为基本出发点,提出了物权说、债权说两种代表性观点。…  相似文献   

5.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宗正 《法治研究》2009,(10):12-16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经济组织,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有其现实的正当意义与依据。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冲突,为此,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出资于公司,禁止出资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同时,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登记、经营期限延长和破产、清算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入股的受让方作出了限制,信托作为一种能够避开法律限制的流转方式而备受瞩目。但是,设立信托需要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信托作为转让的例外情形的,即使采用信托方式流转,也不能避开法律的限制。实践中,为了避开法律对受让方的限制,农户与村委会、区镇政府签订了层层委托关系,致使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重新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作为信托财产,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权为信托财产。  相似文献   

7.
刘光祥 《时代法学》2014,12(5):75-89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并不能随意自由流转,采用转包、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农户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若采取信托的交易结构,则会引起信托财产的性质不够确定的问题。信托财产的不确定会直接造成信托财产权利主体的不同,甚至会影响信托的生效。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会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不够明确,同时农民并不是直接的信托当事人,如此并不利于保护农民利益。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  相似文献   

9.
高圣平 《法学》2018,(2):12-24
在"三权分置"之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土地所有权派生而来,土地经营权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而来。土地所有权不因其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样亦不因其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而改变其名称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再分离不应在法律上表达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置,而应体现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土地经营权这一权利负担。"两权分离"之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三权分置"之下的"土地承包权"实为同义语,只不过在"三权分置"之下承包农户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了其上所设定的土地经营权的限制。现行法上"以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脱逸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属性,应重构为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稳定经营预期的政策目标之下,应赋予土地经营权以登记能力,经营主体自可以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相似文献   

1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1.
“农户”不具有私法上的主体意义,《民法通则》第27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虽然使用“农户”之表达,但依体系解释之方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之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5条中所使用的“继续承包”,应理解为“继承”.在继承构造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农身份,不构成继承人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障碍.基于我国《继承法》第29条之规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继承,宜采用折价补偿之分配方法.  相似文献   

12.
本文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存在权能有缺陷、保护不力、登记不规范等问题,应采取改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方式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权能、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制度、规范农地登记制度等方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袁震 《河北法学》2011,29(8):120-129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代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流转方式,反租倒包模式本质上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双层租赁结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抵押是导致物权变动或设定的流转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行为是一种设定与永佃权相当的次级承包经营的行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运作过程中,农民一般是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次级承包经营权并将该权利移转给合作社或者公司,从而获得相应的股权。  相似文献   

14.
2014年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对市场主体实行宽进严管的改革,是从理念到措施的根本性变革,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研究提供了新的制度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是对土地发展权的完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立法上的创造.区别于其他非现金出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既具有物权性质,同时兼具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立法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坚守“三个不得”的基础上发掘其投资功能.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依然存在出资制度内部构设及实施机制法律静态配置错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封闭性与公司市场性冲突等问题,同时来自制度运行外部条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制约也不容忽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法律规制应置于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资本观下进行,保障农民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规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评估定价、出资履行、信息公开等.  相似文献   

15.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是法律正义价值的体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属性的要求,也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法律规范。我国应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限制;确立合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评估机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妥善处置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16.
最近看到朝阳市承包土地纠纷案,发现从这一案件的发生到审理,都体现了当时我国土地承包制度的不完善,存在不少的争议。本文就此案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提供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7.
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越  沈冬军 《河北法学》2011,29(4):45-5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我国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合理配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前提,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瓶颈"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进行反思和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重构制度选择的理论前提之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的重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协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发展权配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初次流转期限与登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基本权利属性与土地征收等方面分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配置的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18.
与传统民法中的优先权不同,土地承包优先权是指在发包、承包土地以及土地的流转中,优先权人由于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享有对发包人的一种有限的请求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则是通过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或者流转合同的形式实现的。同时,它具有自身的特点:从内涵上来看,具体包括法定优先权和约定优先权两种;从权利行使方面来看,土地承包优先权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土地承包优先权的权利行使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从权利救济方面来看,土地承包优先权作为一种期待权,并不是绝对的,因而可能存在权利的丧失情形,亦需相应的权利救济。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法律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物权变动中登记制度或缺失或多余。为此,应将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模式设为意思主义,而将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设为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20.
当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争论的症结在于:其一,没有区分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改制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改制后,土地经营权内涵与功能发生根本改变,其自由流转(包括继承)当无异无疑。其二,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流转与其他流转方式的区别。继承是原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原主体丧失为前提。而转让、抵押、入股等方式流转则是以原承包经营权主权生存并且往往根据其意志进行。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肩负着社会保障功能,人身性没有涤除,又鉴于中国人多地少的实际国情,因而不应当也不能够继承。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当消除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身性:一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国家对无地的农村人口给予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相当的社会保障。二是,维持现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布现状不变,但变无偿享有为有偿享有,集体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取的利益用来维护全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三是,彻底涤除家庭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由国家负担农村集体所有成员的社会保障。从当前中国实际来看,第二种路径最易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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