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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刑罚量刑制度,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的具体体现.刑法理论将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一般自首;将《刑法》第67条第二款规定的自首行为称之为准自首.2009年3月12日,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司法实践的多样性、复杂性,对于一般自首认定问题中“自动投案”的认定存在的较多的分歧及争议,应该回到从自首的本质来把握和评断,即将原本自由之身通过自动投案交付给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并自愿认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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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办案人员经常对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产生分歧,直接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本文立足刑法设立自首制度的价值取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规定,对自动投案的本质予以深刻辨析。在此基础上,选取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四类特殊情形的自首问题逐一进行解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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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然而职务犯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分别就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实践中“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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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格规范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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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范贪官自首立功量刑认定,严防贪官轻判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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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以来,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存在诸多不严肃和不规范之处,两高为此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职务犯罪自首情节的认定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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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实务中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和单位自首的认定存在诸多分歧,认定标准的不统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贪污贿赂犯罪惩治。本文以《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视角,以期厘清自首问题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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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表明我国刑法在惩罚犯罪的基础上,通过自首从宽原则的实施,获得有利于国家、社会的预防犯罪结果,以期达到社会稳定目的。根据该法条规定,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于构成自首的两个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解释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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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5):1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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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本刊特约请参加《意见》起草工作的同志,撰写有关解读文章,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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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体现了法律对职务犯罪量刑的规范化演进,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本文分析了"意见"的特点,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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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体报道了首都机场集团原总经理李培英贪污、受贿一审被判处死刑案。该案是近年来较为少见的一审被判处极刑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人们的印象中,贪污、贿赂类犯罪分子处罚并不过重,相当比例的犯罪分子被处以缓刑,被处以死刑的较为少见,因而引起舆论关于对贪官处罚过轻的议论。在此背景下,“两高”于近期出台了Ⅸ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目的在于从严掌握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认定,以防此类情节被滥用而导致对职务犯罪人的处罚太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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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通过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第2项第4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这一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先交代,后翻供的投机取巧假自首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依法对自首的正确认定:但是,在实践中,对一些因不同原冈而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特别是在主观方面推翻自己原有的供述,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自首的认定所产生的影响,尚有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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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也是惩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根据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己的罪行,是自首。”的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的罪行是一般自首成立的两个要件。其中,自动投案自首成立的形式要件,也是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方式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归案之,自动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投案的行为。①“自动投案对自首成立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不妨自动投案是一般自首的本质特征。”②为正确认定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具体应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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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重要的法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但司法解释不能穷尽司法实践中的所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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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2)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