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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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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朝 百姓卖房前 得先问亲邻 早在先秦时期,擅长纸上谈兵的赵括就利用国君所赐的钱财四处物色房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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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百姓卖房前得先问亲邻 早在先秦时期,擅长纸上谈兵的赵括就利用国君所赐的钱财四处物色房屋. <韩非子>中还提到,有一人因为邻居很凶悍,便想把房子卖了以"敬而远之".如此看来,房屋买卖可谓源远流长.  相似文献   

3.
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吕志兴 《现代法学》2000,(1):124-128
以亲、邻优先权为核心的中国古代不动产优先购买权 ,滥觞于中唐 ,于宋、元形成制度 ,至明、清则融于交易习惯和家法族规。该项制度的产生 ,主要是受中国古代社会注重维护宗法家族利益精神的影响 ,也与维护乡党利益、处理相邻关系及其些赋役征发的法例和习惯等因素有关。该项制度与中国古代国情基本相适应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又称先契约责任,是在缔结契约过程中一方或双方违背了协助、通知、照顾、保护、忠实等先契约义务,使相对方基于对契约会有效成立的信赖而受到损失。   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意义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交易的促成。在没有合同关系或合同没有生效的情况下,当交易一方或双方遭受损害时,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这种缺陷,使交易双方一旦在市场交易中受到损失,能及时以多种方式寻求法律保护。   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成为立法及学者…  相似文献   

5.
论禁婚亲     
张毅辉 《法学论坛》2003,18(5):53-59
现代各国的禁婚亲制度大多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 ,禁婚亲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其按照亲属关系的性质和远近来确定禁婚亲范围的原则和方法被许多国家所继受。禁婚亲范围有相当的稳定性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 ,在一些国家有相对缩小的现象。中国古代社会里形成的禁婚亲制度具有很强的伦理性 ,但宗族主义色彩浓厚 ,禁婚亲属范围广 ,重男宗轻女系 ,故在社会和法律转型时期必然会被西方的禁婚亲制度所改造 ,重男轻女的观念被抛弃 ,禁婚亲范围逐渐缩小 ,我国台湾地区禁婚亲制度的演变印证了这一点。我国现行的禁婚亲制度 ,禁婚亲属范围适当 ,禁婚理由充分 ,应保持稳定 ,无需扩大 ,但对因收养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的禁婚范围应当明确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6.
辩诉交易制度移植之障碍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珊琦 《法律科学》2008,(5):134-142
发端并盛行于美国的辩诉交易,作为刑事案件速决程序,因其能提高诉讼效率的功效而在国际上得以广泛传播。然而,中国尚未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其根源在于中国与实行辩诉交易的国家,特别是与美国,在诉讼模式、检察、证据、司法审判等相关制度以及思想理念上还存在诸多差异,要消除这些障碍,建立适于中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尚需较长时期,以完善法律制度和更新思想理念。  相似文献   

7.
市场交易的内在需求与物权行为立法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从市场交易与物权行为的一般关系出发 ,论述了交易安全与物权行为制度、交易公平与物权行为制度、交易迅捷与物权行为制度 ,认为物权行为作为一种现实的而非臆想的法律行为 ,它与债权行为一道完成交易过程。物权行为制度有利于交易安全 ,也有利于交易迅捷 ,又不损害交易公平 ,是现代市场经济中调整交易关系即物权变动关系的最佳制度模式。我国物权立法应确认物权行为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宋朝买房,与元、明、清三朝一样,都是先立契,即签合同,再缴契税,最后印契,即请有关部门在合同上盖章. 事实上,在买卖双方签合同之前,还有一道手续,叫做"遍问亲邻".  相似文献   

9.
六亲不认法生威罗洪在阳股长的荐举下,我终于实现了当一名检察官的梦。从此,执法与我结缘,而且一晃就走过了六年风雨历程。要当好一名人民检察官,我的深刻感受是:六亲不认法生威。俗话说:亲帮亲,邻帮邻,瓜缠柳的亲戚顾三分。谁能六亲不认?刚进检察院那会儿,同事...  相似文献   

10.
在商品流转速度大大加快的现代社会,各种形式的交易关系频频发生。出于交易的便利,各种代理形式应运而生,而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对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鼓励市场交易、维护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建立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将从中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建立过程,表见代理的特征、法律後果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1.
邹立君 《法律科学》2006,24(1):163-168
富勒将他有关良好秩序的研究界定为“有关良好的秩序以及可运行的社会诸安排的科学、理论或研究”,并将其命名为eunomics。eunomics本身既有实质的问题指向———关注公平的、公正的和尊重人之尊严的秩序,同时又是作为一种法律研究的方法在起作用。富勒对这一研究方法的具体践行主要体现为对法律程序的研究。富勒对良好秩序的研究以手段与目的关系的讨论为前提,该研究本身可被看作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同时也体现了对现代二分思维方式的克服和超越。  相似文献   

12.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及难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政府管制型经济”已日益滞后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导致行政审批失灵,且行政审批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中央加大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削减了一大批行政审批项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遭遇了部门利益的顽强抵御,离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距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审批项目要尽可能地减少,对于必须保留的少量行政审批项目,也应按“四化”的要求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3.
人的生活世界主要分为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这两个领域,教学活动必须全面关注个体的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促进日常生活与非日常生活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实现日常生活形态的教学活动与非日常生活形态的教学活动的有机结合与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14.
宋振武 《法学论坛》2004,19(2):86-91
法律事实是个既有歧义又不必要的概念。客观真实说作为关于证明标准的观点和关于证明评价标准的观点都是不成立的,不具有现实的程序意义,法律真实则是多余并且不成立的伪概念。诉讼证明中的所谓绝对真实与相对真实与认识论意义上的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不可相提并论。对形式真实与实质真实应作为关于真实的发现的相对的程序原则来理解,形式真实主义的实质是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实质真实主义的实质是不承认当事人自身意志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5.
江保国 《法学论坛》2007,22(5):69-76
内地在2006年相继与香港、澳门就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达成了安排,这是我国在区际司法协助领域取得的重大突破,具有一定的制度生成意义.由于三地间在法律传统和现行立法等方面的不同,两个安排在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的设计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差异.对这些差异的研究和背景分析无疑对两个安排在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作具有相当的助益.  相似文献   

16.
目前,我国调整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法律层次较低,尤其是审批法制问题很多。从外资并购审批体制方面看,多头审批、审批机关间的审批权限不清等问题严重,已经很难适应外资并购现状的需求。明确划分审批权限、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审批机构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7.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18.
宪法的社会学观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社会学意义的宪法结构立足于保障自由的公共权力机关与依据私法组织起来的经济社会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宪法关系得以确立的前提 ,公域与私域的界分是限权政府的存在基础 ,公权与私权的对峙是古典基本权利的宪法表现 ,社会权利是国家与社会相互渗透的产物。  相似文献   

19.
纠纷成本与诉讼效益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胜军 《现代法学》2000,22(6):63-64
本文试图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纠纷的成本与诉讼效益做一分析。纠纷妨碍了交易和效益 ,增加了成本。在诉讼中和通过诉讼 ,做到尽量避免纠纷对收益的不利影响 ,努力减少纠纷成本 ,并影响和减少纠纷的数量 ,这就是诉讼之效益。  相似文献   

20.
冯祥武 《行政与法》2007,1(2):41-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级公务员拥有对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有说“不”的权利。该法条相对于该法草案中的“不得对抗”上级命令来说,其法治意义是重大的。但是,如果从当命令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公务员究竟执行命令还是执行法律的具体案例出发来解读《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那么,该法条的实施便有其现实的困局。因此,需要分析造成我国公务员在命令与法律冲突时对上级命令说“不”难的原因,制定保障公务员说“不”的权利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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