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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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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近似判断除应当遵循整体对比、隔离对比以及考虑商标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考虑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未单独使用的情况下,包含被异议商标标识的在后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商标权人建立固定联系。判断商标是否近似一般不能考虑在后注册商标的驰名因素。  相似文献   

2.
周波 《科技与法律》2014,(2):340-35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在商标标志的构成及商标的功能作用等方面均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在适用《商标法》第28条对相关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判断时,不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商品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  相似文献   

3.
袁博 《人民司法》2012,(6):43-46
当注册商标为通用名称时,在商标侵权判定方面需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第一,被诉侵权商标是否通过指示、描述等方式对注册商标构成商标合理使用;第二,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第三,被诉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标近似。  相似文献   

4.
胡芳芬 《法制与社会》2011,(24):286-287
判定商标近似是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商标案件审理及商标侵权查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我国,商标法统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判定商标近似的基本体系,但在个案中如何具体认定商标近似仍属难题。本文试对判定商标近似的理论基础、原则及具体标准方面做进一步探讨,以期对个案判定商标近似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型、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是指混淆性近似.即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近似。根据诉争商标涉及的具体情况.认定商标近似除通常需要考虑其构成要素的近似程度外。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诸如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意图、双方共存和使用的历史与现状、相关市场实际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合理的判断认定诉争商标是否构成混淆性近似。诉争商标仅在构成要素上具有近似性.但综合考量其他相关因素.不能认定其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不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判断商品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时.必须根据该标识的具体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商标近似应当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是判断商标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是否造成市场混淆,通常情况下,不仅包括现实的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  相似文献   

7.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相似文献   

8.
范丹杰 《法制与社会》2010,(33):116-117
本文从商标的价值提出商标性使用的确切范畴,并通过对法条的理解以及侵权推理逻辑的内在分析,提出商标侵权应当以商标性使用和混淆以及联想判断为标准,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同时认为,商标性使用的判断应该是对被控侵权标识和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建立——对应联系为目标,无需引入原商标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9.
商标侵权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之一,但是一直以来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混淆的判断、相似或近似商品(标)的判断等问题,而对于另一关键问题——商标使用的判断问题重视不够。实际上,使用不仅是判断混淆与否的前提,而且也是判断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条件。然而,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什么是商标侵权中的"使用",怎样的"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怎样的"使用"是商标侵权的例外等问题的认识并不深入。  相似文献   

10.
在确认不侵犯立体商标案件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近似,应当综合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三维标志的形状、外观等构成要素是否近似,以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如何,还应当考虑两者与各自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并以一般消费者是否造成混淆误认作为构成近似之要件。  相似文献   

11.
从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法解释角度,以及从法政策角度,《商标法》第48条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应解释为不带地域范围限制的纯目的条款。定牌加工中加工人贴牌行为的目的为交付工作成果、获得加工报酬,不能享受商标带来的价值和收益,不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不构成商标使用;定作人委托贴牌行为属于生产行为,具有将商标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目的,构成商标使用,其在“两同情形”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除非能以先用权进行违法阻却抗辩。如果定作人构成直接侵权,则对加工人应视其是否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及相关义务,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责任,具体适用标准建议创设性引入间接侵权中的红旗标准和避风港规则进行漏洞补充。定牌加工中对不同主体进行区分并赋予不同法律后果,可克服诸多弊端,达到既保护合法正当的定牌加工贸易,又保护境内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也符合权责一致性原则,公平且正当。  相似文献   

12.
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制度是由美国司法判例创设的,它不同于传统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判断是否构成指明商标权人的合理使用中,我们除了要考虑使用商标是否必要外,还要判断商标使用方式是否超出了商标权应该受到限制的范围,使用商标的结果是否会带来消费者就商品来源之间存在赞助或者许可关系发生误认.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制度规定不充分,关于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足.司法实践亟待法律法规对指明商标权人的商标合理使用类型进行总结,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  相似文献   

13.
商标性使用的制度价值在于划定商标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商标权的权利边界.因此,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应将商标性使用作为侵权判断的前提,以确定被诉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商标法调整,是否进入商标权的控制范围.这是区分商标性使用与标志使用的应然结果.商标性使用与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描述性正当使用属于非商标性使用,但并非所有的非商标性使用行为都属于描述性正当使用.商标性使用的认定属于相对客观的过程,在具体认定时应当避免将其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相混淆,也不应将商品是否在国内销售作为考虑因素.  相似文献   

14.
祝建军 《知识产权》2009,19(6):60-65
通过对司法实践中一起特殊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评析,论证了判定商标侵权的检索思路,即先依据判定一般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考量被控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涉及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时,还可能采用反淡化标准来判断被控方构成商标侵权与否;当商品跨越国边境而构成商标平行进口时,应依据国家的商标法律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来判定被控方的行为是否合法。除上述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外,如商标立法未规定某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则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5.
傅文园 《知识产权》2003,13(5):54-56
一、商标相似侵权的理论基础所谓商标相似侵权,是指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构成的商标侵权。商标相似侵权主要有三层含义:(1)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2)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商标。为什么商标法要规定商标相似侵权行为呢?其中的原由,笔者认为,并不是因为在表面上,他人的商标在外观、读音或观念上与商标权人之商标相近,或者他人的商品/服务与商标权人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  相似文献   

16.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的需要永远是法律发展的动力.在商标保护实践中出现了商品改动行为,但其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无法律依据.从商标侵权的实质看,任何侵权行为均是对商标与商品联系的破坏.无论是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均是对这一联系的维护,反映了商标侵权的共性.从商品改动的原因以及对商品声誉的影响来判断,为销售目的影响产品声誉的改动侵犯了这一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反之,则应当允许商品改动.遵照这一判断因素规制商品改动,既有利于维护商标权益,又有利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也是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分类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9.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20.
冯克法 《法制与社会》2013,(16):243-246,248
混淆是商标侵权理论的基石,是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构成要件或者侵权判定的重要基础,但我国商标法并没有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要件;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混淆,但仅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条件,与TRIPs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大相径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应作为认定消费者混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认定侵权是的直接要件;消费者混淆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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