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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已为现代各国民事立法普遍确立,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亦对此作了明文规定。本文拟结合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从民法理论和审判实务上对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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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 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 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依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 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 仅仅是过失)和意外,这就确认了机动车在道路上运 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 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 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在道路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当实行无过错责 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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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责任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种:单纯的具体列举模式、具体列举与类推适用相结合模式、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最后一种模式,于该法第69条确立了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据此,危险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高度危险作业、损害、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符合这一构成要件,受害人可以向高度危险作业者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者就是在经济上和组织上控制该危险活动的人,不应当包括其雇员。责任主体的抗辩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过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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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罪名,如何准确认定事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J省首例已判决的危险作业案为例,结合全省、全国该类案件面上总体情况,危险作业罪法律适用中主要有三个焦点性争议问题需要加以厘清:一是对“现实危险”的把握,此系危险作业罪的核心要件,可重点结合危险来源的特定性、危险程度的严重性、后果发生的紧迫性等三个方面作出认定;二是对于危化品的界定与规制,需要综合考虑毒害、腐蚀、爆炸、燃烧等性质对涉案化学品加以考察,并在司法实践中组合关联证据加以证明;三是对罪名竞合问题的处理,主要是把握好危险作业罪与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险作业罪与危险驾驶罪、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四组关系,划分罪名边界,依据不同原则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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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张新宝自19世纪以来,高度危险作业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兴起。一方面,人们为了提高社会生产力以发展经济和提高物质生活水平,追求高效、快捷,必然借助某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另一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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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及其裁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由来与提出对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铁路道口交通事故引发的铁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法学理论研究已有诸多观点评述,然审判实践中对其核心的归责原则和法律适用仍有许多疑难,致众论纷纷,意见迥异,裁判结果各不相同,引起社会、媒体以及当事人的热切关注。疑难的主要问题是:1.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比较笼统,适用操作性不强,其体例、条文、文字表述不甚明晰,在法学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速度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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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作业免责事由法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2002.12.17“民法典草案”对该问题的态度仍值得商榷。故从不同方面研究分析,明确严格高危作业只能以受害人故意、受害人违法性过失免责,而不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一般过失作为免责事由,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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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入刑,突破了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立法技术、立法理念,使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并列设置,并在罪状描述中首次使用了“现实危险”的概念。由于当前司法解释空白,理论观点纷呈,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危险作业罪的适用面临诸多困惑。应从不同维度判断“现实危险”:在评价逻辑层次上,“现实危险”应具有现实性、具体性、紧迫性和严重性;在评价体系上,应对“现实危险”进行规范性、专业性和综合性评价;在评价模式上,应构建专业评价司法审查的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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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危险作业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交叉。两罪虽有相似性,但公共安全是危险作业罪的唯一法益,市场秩序是非法经营罪的唯一法益。从竞合论的角度讲,两罪为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在实务中,通过三个层次的判断可以解决危险非法经营行为定性:一是要看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层级能否达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分辨行为人违反的法律法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还是市场秩序;三是当行为本身触犯两种不同法益的数个或单个法律规范时,应当以想象竞合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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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与民法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适用《民法通则》的间回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医疗事故行为人所负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意见不统一,作者结合有关文献就此问题作一简要的探讨。1.《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民法通则》的法律关系。在审判实践中,有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案件应当以《办法》为依据,把《民法通则》和《办法》的关系视为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主张《办法》的效力在适用上优于《民法通则》,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如下:①《民法通则》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而《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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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罪的罪名适用主要集中在擅自从事危险品作业型危险作业,但该类案件在实践中面临如何判断“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范围、如何处理与危险驾驶罪等罪名的关系、如何处理犯罪泛化和行刑协同治理等问题。通过检视问题提出破解路径,许可证过期、被暂扣后继续从事危险品作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情形,获取许可中存在欺骗或者贿赂的应当分情况而论,“批准”指许可外的其他安全生产审批。该类犯罪与危险驾驶罪等罪名构成法条竞合关系,应按照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可通过实体和程序出罪化解犯罪泛化风险隐忧,同时应当通过加强行刑双向衔接强化协同治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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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利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1):43-51
本文通过两则个案的系统分析 ,展示了特殊侵权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情况。针对这种情况 ,作者认为法官及当事人自己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 ,对于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的不同也不够重视 ,尤其是在归责原则和民事责任的范围上更是如此。这必然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 ,而且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作者建议应当在立法中明确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 ,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以实现法律的基本目的 ,保护受害人利益 ,公平分配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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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或增加不应有的危险的行为。这种危险驾驶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驾驶状态的高度危险,如饮酒驾驶、疲劳驾驶等。另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的高度危险,包括严重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等。现今,以醉酒驾车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已成为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最大危险因素之一。本文对醉酒驾车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