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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制度和证据裁判主义一起构成了现代西方证据法中的两大基本原则,对整个证据制度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世界许多国家都立法明确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我国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法官的证据评价原则和方式,但是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自由评价甚至擅断的现象。因此,如何正确认识自由心证制度并探讨相关问题,如何正确界定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证据评价活动并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对于深化证据法学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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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自由心证是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法律在证明力评价上采用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采纳了这一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行赋予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但要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发现案件事实上的积极作用,不仅要运用证据规则等外在措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规制,还要通过业绩考核等制度来保障法官的判断自由并同时加重法官的判断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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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原则在国外普遍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它是继法定证据制度之后的人类历史上的第三种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原则强调法官在评价证据、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它要求法官在心证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并以此作出裁判。但是自由心证原则并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完全自由地认定事实,更不允许法官随意地对事实作出判断。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具有合理性才能让人信服。因此,法官自由心证的合理性不仅需要由法官理性、良心等主观因素的保障。同时,法官心证也要受到辩论主义、公开审判、证据规则、经验法则、逻辑规则等客观标准的制约,以保证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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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文章探讨了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这两种证据的具体认定规则;进而通过分析认为,相对于“主观真实”和“客观真实”而言,“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有其积极的价值,但也容易导致打着“自由裁量”和“自由心证”的幌子行擅断和鱼肉百姓之实,以致影响法律的尊严,破坏法制的统一。本文对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官在证据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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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是英美法系国家赋予法官在某种情况下所行使的一种权力。自由裁量源于自由心证和遵循先例,证据的取舍、证明力的大小及争讼的处置,法律不预先加以成文规定,而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进行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依据判例或公平正义和理智的道德,自主斟酌、独立处理案件。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条件下,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让其启动智慧之门,从纷繁芜杂的纠纷中,展开法律的逻辑,作出明智的裁判,会更加有利于贯彻正义、公平的原则,从而达到个案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统一,法律政策与道德情理的和谐。但是,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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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2):33-41
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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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由裁量权基本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刑事法适用过程中,涉及刑事法适用的官方人员在所适用的刑事法规则内容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在可以采取的多种行为中作出选择。刑事自由裁量权具有绝对性,同时也具有相对性。绝对性是指裁量行为是任意的,不受限制。相对性是指刑事自由裁量权仅仅是一种弱式自由裁量权。行使刑事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涉及公安人员、检察官和法官。公安人员和检察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权力。法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除程序性权力之外,主要是依据刑法的实体性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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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原则。受刑事诉讼法理论的影响,证据裁判原则也在民事诉讼中被人们所提及。但基于民事诉讼的特定语境——民事纠纷性质、实体法属性、纠纷当事人关系、民事诉讼规范体系的特定性,证据裁判规范的要求就具有了与刑事诉讼法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其例外情形、原因及发生机理也有所不同。基于民事案件事实揭示的机理和民事诉讼法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裁判作为原则的意义和地位远不如刑事诉讼。对于如何认识证据裁判的规范地位和意义,无论是民事证据规范文本的规定,还是人们对例外情形的认识,都存在着一些误识。误识的主要原因是脱离了民事纠纷的特性,按照公法思维而非私法思维去认识证据裁判的意义。文章就此进行了澄清和辨析。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事实认定而言,更重要的是自由心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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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尚未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问题上达成共识。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内涵的界定,应该从证明标准与法律真实、自由心证和证明责任的关系入手。本文通过比较两大法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及赖以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在坚持法律真实、自由心证和正当程序理念的基础上,提出在区分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前提下,重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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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心证的“自由”与“不自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凤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6):16-21
自由心证制度是在反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符合人类认识活动的客观规律,较好地协调了认识现实世界的复杂多样性和最大限度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之间的关系,使得法官拥有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获得了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同时由于人性的弱点以及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法官的心证自由又存在着被滥用的危险,需要通过种种限制性措施对其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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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据规定》第乃条所规定的拒证推定规则没能够充分体现推定之基本特征,给予法官自由心证的空间过大,阻碍了拒证推定规则本身所具有的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等优势的发挥。《证据规定》第75条所规定的拒证推定规则应被还以推定之本来面目,并且其本身的运用不应使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发生转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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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型诉讼中,由于当事人构造处于实质上的不对等状态,因此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一方往往无从举证。减轻该方当事人证明负担的方法,既有改变证明责任分配框架内的举措,亦不乏自由心证范围内的办法。一系列努力和尝试都反映了当事人程序权保障理念下证明责任制度的没落,证明权概念的上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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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听证程序的控权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规范和控制权利或权力的行使。行政法在控制行政权力方面亦有所长,尤其行政听证程序作为行政程序法体系中的核心制度,代表着一国行政法治化的程度。我国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规定了正式行政听证程序制度,但尚存在众多难题。本文立足于法律程序的一般法律价值,从控制行政权的角度分析行政听证程序在控制自由裁量权上所体现的优势,最后总结出行政听证制度控权的实质,即以行政相对人程序抗辩权对抗行政主体权力,达到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权目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