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
中国古代的“法”称为“灋”,《说文解字》对该字的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觸不直者;去之,从去。”“法平如水”,也成为我们千百年来对法的基本理解,是具有重要文化含义的意向性比喻。因此,法与水结下不解之缘。我认为,中国“法平如水”的说法概括了中国几千年的法治文明精髓。我在做人大法学院院长期间,需要装饰法学院楼大厅的雕像时,就主张在雕塑中体现“法平如水”的理念,后来就用水纹装饰了雕塑。同时我还认为:我国的宪法就是要把我国人民这种几千年的价值追求,上升为国家和社会的普遍价值追求,乃至上升为人类的普世价值观。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古代,创构“法”字的渊源颇具神话色彩。“法”字古金文为“”(音“fa”)。《字源》(约斋著,上海书店198年版)用溯源法解释了古人构造“”字的良苦用心和丰富的想象力。“”,这字从蝄(音“zhi”),以代表判断曲直的法律又从水,比喻其平如水,省蝄写作“法”。由此可见,公平裁判、明断曲直,乃是古人赋予“法”字的基本涵义。古代神话传说,有一种叫“蝄”的神兽,其形似麒麟,青毛独角,体态刚健,极有灵性,能辨曲直,见到有人相斗,它会用犀利之角去触理曲之人;听到有人相争,会咋不正者。“蝄”在古时被奉为裁判案件、扶正祛邪的神明之物。“蝄… 相似文献
4.
5.
某人因犯罪被法院依法判刑,送到监狱里去服刑改造。左邻右舍就说,某人去坐监牢了。“监牢”一语,在群众中使用十分普遍,讲的就是监狱。“监牢”两字合用是两个朝代结合的产物。“监”字从明代开始使用,明代始称监狱为“监”。“牢”却在夏代就有了,“牢”是古代监狱的称谓。 相似文献
6.
<正> 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说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部分;二是说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由众多的法来实现”。 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考察: 第一,特定时期的经济关系; 第二,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第三,特定性质的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7.
8.
论连语的源变──说“的”及与其相关的字、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连语的源变──说“的”及与其相关的字、词韩陈其文言中之“的“字语源近乎湮没,难以确考。但“的”之文字结构形式,据《说文》应是:“从日,勺声”(七篇上·日部),本义是“明”。后来“的”字改从“白”,段玉裁注:“的者,白之明也。故俗字作‘的’。”除此,...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13.
这真是一次苦涩的采访。 浦东新区检察院的朱科长打电话来,说他们最近集中起诉了几个“老三届”的经济犯罪的被告人,让我去采访。我一听“老三届”这三个字,拿话筒的手就微微颤抖起来……真的,在我心目中,“老三届”人人都是一部精彩的小说:一个人到中年的母亲,会噙着眼泪对孩子说,妈妈当年无法好好念书,如今常常梦到和你一起上学堂;一个风度翩翩的电台台长,逢人便说他养过猪、赶过马车、蒸过酒、压过豆腐。掏过大粪、挖过防空洞……然而,小说 相似文献
14.
前不久,有权威文章说,律师应对WTO挑战的首要原则,当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原则。不久前,又有权威人士讲,“中国目前90%的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案件没有律师参与,北京市的这一比率更高些。”尽管我们可以辩护说,律师业务并非只是诉讼业务。但无论如何,还是令人感到“导向原则”与“90%现象”之间的“反差”也太大了些。这“反差”说明了什么?说明“秋菊”们喜欢单打独斗去讨“说法”?怕是不能这样说。而此时此刻能说该说的是,与其原则说说导向原则,倒不如为“90%现象”把把脉、导导向,来个虚功实做——其实照直说来,大抵围绕“贵”、“贱”、“高”、“低”这四个字说说即可。 相似文献
15.
16.
“局”字字形,小篆写作“局”,它的形声义三者之间的关系,便间隔不通,于是诸家只有曲为之说。《说文》隶“局”字于口部之下。大徐本说:“局,促也,从口在尺下,复局之。一曰博,所以行棋,象形。”这里两说并存,一是会意,但口在尺下怎么能得出局促的意思呢?另一说是象形,然而此字怎么会象博局的形状呢?这两说都难以成立。尽管徐锴、段玉裁、朱骏声、王筠等人作了许多解释,还是不能令人信服。另一些学者则另立新说。徐灏《说文解 相似文献
17.
18.
对于如何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本质不同说”认为前者是单纯一罪、后者是实质一罪或处断一罪,“犯罪构成要件说”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数量上的不同来区分,“法条关系说”从静态的法条关系上的不同来区分,“全部评价说”从犯罪构成的评价角度上来区分,“法益区分说”从侵犯的法益数上的不同来区分,但这些学说均难于有效地区分两者.“行为性质区分说”认为,法条竞合的“一行为”的性质单一,其所触犯的数法条、数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必定同一,而想象竞合犯的“一行为”的性质多重,其所触犯的数法条、数罪名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性质必定不同,这才是区分两者的可操作标准. 相似文献
19.
20.
在汉语表述中,“法”与“律”二字互为通用。这种用法虽然由来已久,但如果我们追溯历史就会发现,“法”字出现的时间要早些,因而许多与法律有关的事务多冠以“法”字,而很少冠以“律”字,如指称法律文本的有“法典”、“法令”;指称法律机构的有“法院”、“法庭”;指称司法人员的有“法官”、“法曹”;指称法律体制的有“法治”、“法统”;等等。然而,人们可能不无惊奇地发现,受当事人委托处理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却不被称作“法师”而被称作“律师”。有人可能以为,这种称谓是为了避免误解,因为“法师”是佛教的专用词语。但细查可知,“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