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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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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反致是国际私法上特有的制度,但在逻辑上有严重缺陷。它基本不考虑受致送国对于反致的态度,因而并不能体现对于外国法的尊重,也不能保障判决结果的一致性。随着反致制度的规则化、成文化,其灵活性也渐渐消失。更重要的是,只有当受致送国不接受反致时,反致才能体现人们所赋予它的优越性,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它,这一优势越来越受到削弱。由于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其所追求的目标大多可通过其他方式实现。因此我国立法不必借鉴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2.
反致是国际私法中特有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产生的,也是冲突规范本身之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自1878年福果案开始至今,反致这一制度在国际私法理论领域的争议一直都没有停歇,并且反致制度的发展呈现出一种独特的趋向。  相似文献   

3.
反致制度作为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制度,从产生至今一直受到很多争议,然而却并未影响其发展,反而为更多的国家所接受,不难看出,于当今国际私法体系中反致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本文试通过对关于反致制度的赞成论与反对论的观点之辨析,阐明反致的合理性与不足,论述采纳反致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现代国际私法理念下反致制度的发展前景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也是颇具争议的制度。结合当代国际社会的总体发展趋势,透过对反致制度的功能解析和理论分歧,反致制度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存在并发挥辅助性调节冲突的作用。制定我国反致制度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国际私法发展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5.
关于国际私法中反致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致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制度,反致从其诞生之时起,即是国际私法理论领域争议较大的一项制度。关于这项制度的合理性,至今仍未在理论上或实践中得到一个统一的认识。国际私法学术界一直围绕着应不应该采用反致形成了对立的两大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因此,更加认真深入的对反致制度进行研讨,有利于解决各法域间冲突规范的冲突。  相似文献   

6.
反致制度自产生之日起,一直受到国际私法学界广泛的争议和讨论。反致制度巨大的实践价值使其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接受和司法实践的青睐。本文以反致制度的价值考量为主要内容,藉此探求反致制度的发展定位及其在我国的立法需要和建议。文章第一部分是对反致制度的概述以及笔者对于反致制度内因的一些思考。第二部分笔者对反致的理论博弈逐一进行解析讨论,重点论述了反致在传统国际私法上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维护国家利益,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软化冲突规范、保护合理期望以及现代国际私法上实现更好法律的选择,实现特殊领域的特定目的的实践价值,同时思考新环境下反致的定位。第三部分主要浅析反致在我国的实践需要和建议。  相似文献   

7.
反致制度反思与展望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反致制度产生 1 0 0多年以来 ,理论之争一直不断 ,然而此争论并没有阻碍其在实践中的发展。采纳反致制度是国际私法历史发展的要求 ,更是国际私法发展现实的需要 ,并且符合国际私法的目的与宗旨。反致的发展趋势表现为 :接受国家增多 ,适用范围趋同 ,各国并通过一些具体措施克服反致弊端 ,使之更具有可适用性。我国立法也应规定反致制度 ,以便顺利解决国际及区际法律冲突 ,更好地维护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反致制度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将详细阐述反致的起源,理论,实践及其发展趋势。同时讨论我国目前对反致的立法,并且提出自己的见解,认为我国应对反致制度进行合理运用。  相似文献   

9.
<正> “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是英国冲突法中的一项独特制度,但我国学者对它的认识并非一致。韩德培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认为它是“英国法官依英国国际私法而适用外国法时,应与该外国的法官自行适用其法律相同,就是说英国法官应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而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度,决定最后所应适用的法律”。董立坤所著《国际私法论》认为英国的“双重反致”或“外国法院说”是指:“英国法院受理设住所于  相似文献   

10.
从法国1878年福果案开始至今,反致制度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争论最为广泛和激烈的问题。理论界围绕是否应采用反致制度这一问题,形成了尖锐对立的两大派,即赞成派和反对派。通过对两派观点的对比,我们认为反致制度没有其存在的意义,应予以废止。  相似文献   

11.
李若瀚 《时代法学》2012,10(5):91-100
冲突后阶段作为武装冲突的特殊阶段已为人们所认可,正义战争理论关于"战后正义"的讨论为"战后法"提供了理论来源。事实上,传统武装冲突法不能涵盖冲突后阶段的所有内容,当前武装冲突法中调整冲突后阶段关系的实体规则需要加以完善,"战后法"应作为其独立分支调整该阶段的特殊法律关系,以保障从冲突到和平的实现。此外,国际上处理冲突后重建问题的其他机制,如"联合国建设和平计划"、"保护的责任"等,也为"战后法"的建立及完善提供了实践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冲突法之本位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崇利 《法律科学》2006,24(5):51-61
从冲突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法律冲突的解决可归纳为以“私人”、“政府”和“社会”为本位三种情形。无疑,仅从法律逻辑上将无法对冲突法之本位的取舍做出完整的评估,就此,需要广泛地运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其中,依国际关系理论对这三种本位制进行分析,得出的结论是,“私人本位制”应成为各国冲突法立法的普遍选择;然而,以“私人”为本位的冲突法体系也应在有限的范围内或有限的程度上,以各种途径和方式有机地整合“政府本位制”和“社会本位制”的因素。同时,这也是健全和完善我国冲突法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3.
双重可诉规则:进退之际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宋晓 《法律科学》2009,27(1):103-112
双重可诉规则的演变是侵权冲突法理论发展的枢纽所在。双重可诉规则试图融合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两个系属公式的优点,但不利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悖于现代侵权法的基本职能。放弃双重可诉规则,强化侵权行为地法的作用,是侵权冲突法发展和我国法律改革的方向,但对于涉外诽谤侵权和损害赔偿限额等问题,双重可诉规则仍有局部保留的价值。  相似文献   

14.
传统上,法律冲突的解决总是与国家主权原则联系在一起。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从根本上对传统主权国家之间规范权力的分配提出挑战。国际私法中非主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1、在非国家层面上更多的规范选择;2、法律的统一化运动;3、全球法律的协调与合作。  相似文献   

15.
谢新胜 《法律科学》2006,24(6):70-76
冲突法与实体法并存于民法典中,是未来我国冲突法的基本存在形式。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在同一法典中协调两种不同性质法律的关系,值得思考。实际上,民法典中的冲突法即使与实体法具有相同的概念形式,其含义和范畴也大相径庭;冲突法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要旨,其规定的内容也必然较实体法广博;更重要的是,冲突法也并非与实体法是一种直线型的“上下位”关系,冲突规范可以由当事人的合意加以排除。  相似文献   

16.
论"和谐社会"的私法构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和谐社会"构建理念的提出,意味着它将成为中国社会体制的结构性存在.如何构建和谐社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多元、理性、正义、法治、平衡和稳定有序的社会.市民社会的本质与和谐社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市民社会应当是和谐社会的基础社会.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形式,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法.所以,它是和谐社会法治构建的基本法.和谐社会的构建应当以私法构建为核心.私法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发挥主要通过私法的系统结构的功能实现.  相似文献   

17.
周勤华 《行政与法》2010,(11):99-101
法律原则是法的精髓,它以其特有的恒久性、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等特点对成文法的滞后性等弊端予以弥补与调整。但其在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等具体执法工作中的适用只能在成文法规则缺失、法条含义模糊、适用法律规则显失公正、法律规则冲突无明确解决方法等时机出现时才能充当其替补角色,而且具体运用时还应遵循相关的限制条件。  相似文献   

18.
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间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间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间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间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间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间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  相似文献   

19.
[General Electric] conducts business in more than 100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 An important challenge for all of us is to understand how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pply to our operations. GE, the parent company, is a corporation organ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equently extend to the operations of GE and its affiliates throughout the world as well as to the business activities of GE employees wherever they live and work. Other countries may also apply their own laws outside of their borders to their own citizens and to corporations that are organized under their laws, such as GE subsidiaries or other controlled affiliates… . In some instances, there may be a conflict between the applicable laws of two or more countries. When you encounter such a conflict, it is especially important to consult company legal counsel to understand how to resolve that conflict properly. 1  相似文献   

20.
钱建华 《河北法学》2006,24(1):98-101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冲突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合法冲突是法律允许存在的冲突,只需按照冲突的一般解决规则选择适用法律即可.非法冲突即法律不允许并存的冲突,只能是承认一方有效,另一方无效.非法冲突表现多样,危害法律权威和行政、司法公正,其产生有立法观念、立法体制、立法技术等法律方面原因,为提高诉讼效率,尽量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危害,我国需要确立一些可操作的选择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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