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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在四川绝无仅有的犯以姐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强迫妇女卖淫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数罪并罚的“黑道女枭”叶永梅,经四川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死刑,于2003年1月17日上午在资中县城区执行,随着一声正义的枪声,结束了她罪恶的一生。当我们翻开她的罪恶卷棕时,看到了这位“黑道女枭”曾经制造的一桩桩骇人听闻的大案……  相似文献   

2.
2014年12月9日,因郑州“皇家一号”涉黄案而落马的郑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廷欣,因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刑六年。充当“皇家一号”保护伞的其他七名公安系统人员也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与“皇家一号”案也深有牵涉的驻马店市市委原书记刘国庆(正厅级)也被立案侦查。自2014年10月以来,涉嫌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经营罪、窝藏罪的“皇家一号”其他75个涉案人,也陆续站在了法院被告席上。  相似文献   

3.
世间万象     
月薪2万急聘“公关”“好事”你可得留神!以高薪聘请公关先生、公关小姐为名,大肆诈骗他人钱财的一伙重庆丰都籍犯罪嫌疑人,近日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警方抓获。今年7月底以来,南京市鼓楼区公安机关陆续接群众举报,称在街头看到印有高薪急聘男、女公关、服务生的广告。该广告许诺月收入2万元以上,底薪5800元,包吃住。不少人看到后,便按照广告和招聘人联系。招聘人先是要求应聘人打入300元至500元现金到指定的银行帐户上,然后又提出该公司需要交服装费800元至1200元不等。当应聘人再次把钱打进指定帐号后,招聘人就“失踪”了。  相似文献   

4.
陈峰 《人民司法》2020,(2):48-51
【裁判要旨】协助组织卖淫独立成罪是在其与组织卖淫罪罪质不同的基础上,为更好实现罪刑均衡价值而作出的理性选择。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非法获利应受到“协助”一词餉辖制,而非“组织”;从目的解释的角度看,将个人获利作为认定协助组织卖淫者非法获利的标准,才不会出现该罪情节严重与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倒挂的悖论,才能更好地体现殳法原意,实现罪刑均衡的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5.
2005年1月11日,一个名为进城开店,实为逼良为娼、组织少女卖淫的犯罪团伙3名主要成员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安庆市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彩云(女,44岁)因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不满14岁的幼女卖淫,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小毛(男,51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朱龙(男,46岁)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相似文献   

6.
组织卖淫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都属于卖淫嫖娼类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客观行为相互交叉包容,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模糊,不能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拥有的特征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而应将目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作为该罪的本质特征。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组织类犯罪相比,具有很高的法定最低刑,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根据法定刑的配置情况,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沿着以刑制罪的思路,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进行非常严格的理解,才能符合罪刑相称原则。  相似文献   

7.
协助组织卖淫不宜单独定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卖淫嫖娼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下称《决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增设了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将《决定》内容经过调整后纳入刑法典,仍将协助组织卖淫罪保留其中。笔者认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不宜单独定罪,应予取消,否则,既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定罪原则,也会在司法实践中人为地造成定罪上的困难。(一)协助组织卖淫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不应单独定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8.
20多对夫妻档,还有一家六口的.近日,北京丰台法院“71人发卡招嫖团伙”进行第二批集中宣判.女老大杜某和丈夫崔某,因组织卖淫罪被分别判刑14年和13年,并处罚金.其余32名同伙,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刑9个月至7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另有4名未成年人另案处理.  相似文献   

9.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我国刑法分则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专节规定的一类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罪质的差异应该在司法中得到体现,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仍然要严格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区别罪与非罪,而将同性性交易作为这类犯罪的犯罪对象时,不能不考虑与其他刑法规范的协调。对于传播性病罪尚不宜扩展其行为方式,也不能把传播艾滋病纳入传播性病的范畴,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刑事责任问题需要从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11.
搜案     
《法人》2006,(7):98-98
凤凰卫视惹3500万索赔官司 6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金卡尔广告公司诉凤凰卫视案。原告以各大城市天气预报广告“一女二嫁”为由,向凤凰卫视索赔1708 万元经济损失及1800万元广告权益。  相似文献   

12.
组织他人卖淫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他人卖淫罪。所谓组织他人卖淫罪,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决定》颁布以后,我国刑法理论界就本罪展开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因组织他人卖淫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有关本罪的不少问题尚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结合犯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目的而在刑法分则中将两个独立的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新的独立的犯罪的立法现象。我国的罪名创制模式是“罪名解释式模式”。而我国刑法是存在个结合犯:一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二是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1款是拐卖妇女罪与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的结合;三是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1款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与强奸罪的结合。应当把“包容犯”纳入到结合犯中。  相似文献   

14.
今年3月初,浦东新区反贪局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的一封海外举报信,反映交通部第三航务工程局第二工程公司(简称“三航二公司”)部分干部有严重贪污、受贿的犯罪行为。高检院指示要迅速组织力量突破此案。对此,新区反贪局立即与该公司纪委取得  相似文献   

15.
禹艳辉 《法制与社会》2011,(22):138-139
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分。区分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仅仅要单纯地看其分成所得的多少,更关键的是,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中,曾某恰恰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质的区别,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相似文献   

16.
《法律与监督》2007,(12):8-9
在今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产生的“首届全国十佳侦查监督检察官”中,沈迎春无疑是最年轻蓬勃富有朝气的一个。在人生最青春的五年中,她由一名优秀的女大学生,成长为一名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女检察官。  相似文献   

17.
新闻背景:2008年5月50日,自称“贱女孩”的双胞胎姐妹包包和阿紫,在其腾讯博客中发出一封《致海淀公安分局张伟刚局长》的信,信中举报“源源影视工作室”名为演艺公司,实为组织卖淫的场所。她们发出网络举报信后,当天便将信件打印出来,送到海淀公安分局。据报道,海淀公安分局局长张伟刚看到这封信后,十分重视,  相似文献   

18.
郭冰 《中国检察官》2010,(14):34-36
一、基本案情 2010年6月,杨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另案处理)在河北某地开了一间洗浴中心,因缺少卖淫小姐而找朋友孙某帮忙。孙某随后联系王某、马某、蔡某三人,商定在北京"抢"几个小姐带回河北从事卖淫活动。18日晚,孙某四人租借一辆捷达车至北京某区一足疗店,  相似文献   

19.
佚名 《政府法制》2012,(18):15-15
“涉外俱乐部招聘女性事务员,包吃住服装,高薪水,限18至25岁女性”。1945年9月20日,当这则广告在日本各大报刊上登出时,3个月内各地应聘的女性达6万人之多。绝大部分应聘者起初并不知道,她们将要从事的工作是为驻日美军提供性服务。  相似文献   

20.
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桑拿中心领班汪红英 ,1 999年年初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 ,其理由是“汪以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名按摩小姐从事多次卖淫活动 ,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且情节特别严重”。案经浙江省高级法院审理后 ,于 1 999年年底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了一审的定罪部分 ,但量刑从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汪案 ,社会心态五花八门 :正统观念者认为必须严惩 ;了解这类场所者认为小题大作。但大多数的意见则认为应该判刑 ,但对其量刑过重。分析这些看法产生的原因 ,主要有三点 :一是汪红英的行为够不够得上“情节特别严重”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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