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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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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提高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思考和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永伟 《中国司法》2009,(12):74-77
人民调解协议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结果,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纠纷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为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更好地贯彻“调解优先、以调促和”原则,发挥人民调解的政治优势,必须深入研讨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2.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9月以中办发[2002]23号文件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顺应时代潮流所采取的一项固本强基的重大举措,为把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奠定了良好基础,其意义非同寻常。  相似文献   

3.
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司法实践申面临的实际问题,笔者以为,人民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如果脱离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硬性改变人民调解协议性质,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而且无益于司法实践。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如果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要改变。因为任何社会组织所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都与它的法律地位相一致,从事调解工作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指导下,用说服教育的方式,  相似文献   

4.
山东省长岛县把提高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水平,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到目前为止,各级调委会制作的100多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无一出现问题,保证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也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相似文献   

5.
《中国司法》2004,(3):77-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02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6.
王艺涵 《法制与社会》2010,(36):134-134
人民调解协议一直是制约人们调解制度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曾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定义为具有合同的效力。201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从立法上确立了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对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和难以解决的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做了历史性创造性的规定,成为了《人民调解法》中的一大亮点。  相似文献   

7.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司法局不断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新思路.创新人民调解新机制,赢得了群众的赞扬、社会的肯定,为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相似文献   

8.
产生于民主革命时期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所以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是因为它能使民间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并遵守、履行和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然而,人民调解协议有无法律效力?换言之,当事人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是自愿遵守和履行(不愿意可随意翻悔)呢,还是必须遵守和履行(无效的除外)?这一人民调解制度之基本问题,迄今仍处在争论之中。有的同志认为,人民调解协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另一些同志则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这两种观点概括起来,就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之争。由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认识不同,尽管争论双方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意义,但各自的观点却是截然相反的。  相似文献   

9.
人民调解:完善与发展的路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组织了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0.
人民调解:后诉讼时代的回归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韩波 《法学》2002,(12)
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组织了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1.
石也 《法学》2002,(12)
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组织了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2.
《中国司法》2002,(11):1-1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这3个文件,对于改革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法律赋予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职能。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认清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增强…  相似文献   

13.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司法确认程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的加强了,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纠纷时越来越凸显出许多的问题,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二者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同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也是稳定社会,提升调解效力,缓解法院压力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现状,以及对其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性,并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作用以及效力做了介绍,使人民在面对问题时,可以选择有效的解决途径,明确自己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人民调解》2012,(11):37-37
对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实行定期回访是人民调解工作一项重要的制度。通过回访一方面能够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另一方面也能够发现调解成功的纠纷中是否有疏漏、采取的调解方法是否得当,便于及时发现调解工作中的不足,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5.
陆鹏 《人民调解》2006,(10):44-44
去年9月23日,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由省级人大制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地方性法规。今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呈报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暨〈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作出重要批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希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在基  相似文献   

16.
今年7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呈报的《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暨〈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实施情况的汇报》上作出重要批示:“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青海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制定出台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使人民调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希望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狠抓人民调解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相似文献   

17.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此,一份规范完整的调解协议对于能否实现人民调解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在法院工作,在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工作中,经常与调解员接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进行调解卷宗调研,在此过程中,我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中常会出现几类问题,现列举如下,以期共促提高。  相似文献   

18.
人民调解机制的现状调查与制度改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在我国历来是比较受重视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作为一种历史悠久有着良好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应当成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角色,然而,十几年来,人民调解在纠纷解决方面的功能却逐步弱化。为此,必须从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体系以及加强人民调解的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年8月,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与榆次区司法局率先开通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直通车,实现了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无缝对接。由女子法庭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一调解室合作,通过五种对接模式进行互动交叉调解,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法庭调解的合法性、人民调解的亲和力、法庭调解的权威性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相似文献   

20.
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是诉调对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关键的一环。2012年8月31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确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定位为特别程序,其不仅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力,也包括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即人民调解协议变更、撤销及无效时的认定问题。对后者而言,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存在争议时对当事人的救济、对人民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类型、对人民调解协议中案外人的救济以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检察监督等方面的疑难问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加以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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