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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作为公诉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要求与体现。本文将对我国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提出设想,以期能够对规范我国暂缓起诉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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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被认为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该制度作为我国公诉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在保护未成年人、控制犯罪和缓解司法资源紧缺的压力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暂缓起诉制度不仅符合我国当前和谐语境下的刑事司法理念,也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必要选择。本文对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性质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对在我国确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对该制度的具体操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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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作为公诉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要求与体现。本文在分析对未成年人实行暂缓起诉具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基础上,提出在实体条件、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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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2):89-94
暂缓起诉是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必须考虑的关涉起诉程序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对于祖国大陆建立暂缓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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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暂缓起诉应主要适用于轻罪,对重罪一般不予适用。当前,建立暂缓起诉制度须解决以下问题:暂缓起诉是否违法,暂缓起诉是否侵犯法院定罪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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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日,最早是基于犯罪数量增加与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而设立、发展起来的.暂缓起诉是指对一些符合起诉条件的轻微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暂时不起诉,保留追诉权的诉讼制度.我国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已经有暂缓起诉的案例,但我国还未建立暂缓起诉制度.本文阐述暂缓起诉制度的法理依据,以及从学界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陈述了我国构建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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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起诉制度具有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诉讼效率和刑罚目的等功能。为迎合刑罚理念的变化,顺应起诉法定主义走向起诉便宜主义的趋势,特别是在“人权入宪”和“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在相关检察院试点改革的实证基础上,重新对公诉权进行配置,借鉴并创设具有我国特色的暂缓起诉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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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相对不起诉及其不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相对不起诉制度于1996年在我国的确立,免予起诉制度在运行了十七年之后终被废止。该制度旨在追求司法效率,但却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不仅表现在对被害人与被不起诉人之间的保护失衡,而且存在着损害二者合法权益的隐患,甚至对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公信力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减损。鉴于此,该制度的完善或存废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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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国刑事公诉审查程序流于形式带来诸多弊端,对其改革已经成为必要。但如何改革仍未形成定论。要不要及如何设立公诉审查程序,成为我国公诉审查程序改革的两大焦点问题。公诉审查程序对于制约滥行公诉、保障被告人人权、促进审判公正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应当反思我国公诉审查程序的理论与实践,借鉴法治国家的经验,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的刑事公诉审查程序,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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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起诉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中国古代历史上在严刑的前提下因时而赦的思想、宽严相济思想、严格的控告受理制度,是我国不起诉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石;新中国建国前后区别对待、分化瓦解的刑事政策,是中国不起诉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1956年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了免予起诉制度,1996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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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列宁时代已被充分强调。检察独立旨在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为此 ,应在维持现行领导体制的前提下推进检察改革 ,改革的任务是围绕维护检察权的相对独立性 ,改革和改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改革妨碍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不合理体制 ,并强化地方权力机关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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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辩平等之现代内涵解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社会形态的不断变化必然引至社会规范的发展演进,而在无数种社会规范演进中,法律文化往往有着最后共同的归宿,即用法律制度凝聚和表达法律的进步与文明。控辩平等之立论,源于"平等武装(equalityofarms)"理论。长期以来,国内外学术界也都是从平等武装与平等对抗的层面认识和剖析控辩平等的内涵。然而,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平等的内涵已经有了新的丰富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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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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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犯罪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兼及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各国关于专利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罪名体系、保护对象、刑罚设置及追诉方式上看 ,既有许多共性 ,同时各具特色。完善我国大陆专利权刑法保护的基本构想 :第一 ,采取结合型立法模式 ,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 ;第二 ,完善罪名体系 ,将冒充专利和专利侵权行为纳入到刑法调控的范围 ;第三 ,设置多个量刑幅度 ,实行限额罚金制 ;第四 ,建立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的追诉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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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再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认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正且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市场能充分地发挥其机制作用、合理和效率性地配置有限的社会资源。因此,在立法上应建立起统一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和专一的执法体制;而在规制模式的选择上,应以"行为规制"为主,"消极防御式"的结构性规制手段为辅;以"年度的销售总额"为基准设定较为适宜的法定"规模要件",作为"事前申报制度"的基础;而以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只能说是权宜之计,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是"行政型"的,其特殊的执法程序应法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