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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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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冰 《法治研究》2006,(12):64-64
2006年4月,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合作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格雷电动工具(苏州)有限公司为案件原告,设计的13mm冲击电钻于2000年7月27日获得名称为“冲击钻”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证书号为ZL00316173.0。原告诉称被告扬州金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口到加拿大的750W冲击钻外观与原告所拥有的外观专利产品雷同,是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扬州金力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声称,原告系被告公司有关产品的外销商,且双方曾合作设计了13mm冲击钻并于2000年前已完成机芯制造与机壳模具委托加工的工作准备。  相似文献   

2.
案情 1999年3月4日,蔡水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滑板车的刹车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专利号为ZL99203943.6.同年12月20日,蔡水德授权原告以生产、加工、制造及进出口的方式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并委托原告办理涉案专利在我国海关申请保护事宜.2000年1月20日,蔡水德授权原告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同年9月6日,上海外高桥海关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出口的6 780台滑板车予以扣留.10月1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等.  相似文献   

3.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告和原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专利管理机关或法院查清事实,作出调处决定或判决之前,谁是谁非尚未定论。被告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参与调处或诉讼程序。一、后发制人,迅速搞清原告专利的法律状况专利的法律状况,这里主要包括原告专利的申请日、公开日或公告日、授权日、终止日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日期,这对侵权纠纷的处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往往可以决定被告采取下一步  相似文献   

4.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烟台木钟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钟表厂.1987年5月8日,上诉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家专利局于1988年10月31日授予上诉人第2656号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猫头鹰钟,专利号(申请号)87300271.7.同年,上诉人在  相似文献   

5.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被控侵权的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第二,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属于同类(或类似)产品。在实践中,被控侵权人未经许可制造、销售或者进口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完全相同的侵权产品的情形比较少见,而大多是在相同产品上使用相近似设计,或者在类似  相似文献   

6.
案件追踪     
奶片好吃 麻烦不断 原告李先生及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称,李先生研制开发的“干吃奶粉”技术于2001年 10月 31日获得名称为奶粉饼(干吃奶粉圆形)的外观设计专利。后许可陕西关山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该专利。 2003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内蒙古伊利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了名称为“伊利”奥力星干吃奶片的产品,该产品与自己的专利产品外观、板块包装完全相同。被告北京燕莎望京购物中心销售了该侵权产品,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并销毁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周晓冰)  相似文献   

7.
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日益增多,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根据专利权这种知识产权的特点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的代理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抗辩。一、指出原告的专利已不受法律保护如果通过调查取证,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专利已失去了法律保护,那么所谓专利侵权也就无从谈起,“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样,被告自然会胜诉。一般来讲,专利失去法律保护的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1、保护期已满的专利。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它的期限性,即在一定的期限内受…  相似文献   

8.
桂昱 《法制与社会》2012,(25):64-65
200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Egyptian Goddess诉Swisa一案进行了满席判决,判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该案中,法院方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提出了不同于之前先例的观点,因此,该案在美国法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本文立足于EGI案件本身进行详尽剖析,讨论该案中法官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和方式。  相似文献   

9.
美国法院对专利侵权发出永久禁令救济要符合衡平法原则,即满足原告有合法的权利请求、未来侵害是逼近的而且损害赔偿是不充分的、禁令给被告造成的困难并非不成比例地大于给原告的收益、符合公共利益等"四要件".法院发出初步禁令则要考虑"四因素",这与"四要件"标准既有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现行《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中都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时,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即由被告对原告的指控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对"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和在涉及非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公平、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专利法》及《证据规则》没有具体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同时也是审判方法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难点问题之一。笔者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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