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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中国刑法学者的研究成果可知:目前暂时保留死刑、未来废除死刑,是刑法学者关于死刑存废形成的最大共识.根据死刑废除路径的区别,刑法学者的死刑观可细分为"严格限制死刑观"和"逐步废除死刑观",在积极谋求废除死刑的共识下,"严格控制死刑观"更关注减少死刑适用的有效策略,"逐步废除死刑观"更注重推动死刑废除的可行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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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废除死刑:刑法学者的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刑法学者在推动废除死刑运动中 ,主要承担三项责任 :一是引导民意 ,让废除死刑的社会意识成为主流社会意识 ;二是启蒙政治 ,通过学者的工作给政治家以启迪 ;三是改造文化 ,让人道主义精神为内核的民族文化成为最终废除死刑的决定性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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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废除九个罪名的死刑规定,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刑法条文上均具有充足的根据.一些民众的激烈反对,大多是出于重刑主义思想、极大高估了死刑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刑法体系的不了解.事实上,死刑本身的价值根基并不稳固,而且只要我们充分运用“竞合犯”的法理,也完全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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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提请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之后,开始向社会征询意见。对此,法学界、司法界与普通民众正通过各种途径反映自己对刑法修改的意见,在有关刑法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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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一个重要内容是在1997年颁布新刑法以来首次出现了削减死刑的立法例,而且此次削减死刑的幅度还不小,一次就准备取消13个死刑罪名,此举自然引起国内外关注,被认为是中国进一步走向严格限制死刑的标志性步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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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因为与以往历次《刑法》修正案相比,本次《刑法》修改可以说是幅度和力度最大的一次。《刑法修正案(八)》的亮点之一就是削减了死刑罪名,由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因其严厉性、残酷性、非人道性和不可纠正性而长期为人所诟病,死刑之存废也是学界一直关注和争论的焦点问题,然而,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对死刑依然保持现状或轻言完全废除都不可取,更重要的应当是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适用上对死刑进行有步骤地、渐进式地改革。从此意义上说,《刑法修正案(八)》充分表明我国已进入对死刑的实质性改革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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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回顾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历史,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史上是具有非常特殊的积极意义的。因为从1999年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出台,到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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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削减13个死刑罪名,具有充分的事实和价值根据,因而备受关注。在当前背景之下,国家立法机关削减死刑罪名的立法举措意义非凡。该举措表明国家决策机关在死刑问题的认识上向曾有的理性、冷静态度回归,对于推进死刑制度改革有着积极的作用;该举措也是对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积极贯彻,有助于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该举措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生命权利这一基本人权的充分尊重,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机制健全和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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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今的死刑执行都是高度警戒而封闭的,普通民众无从得知其执行的过程,这使死刑的执行在老百姓的眉头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而在笔者看来,死刑执行应该公开,这种公开可以增强死刑执行的监督力度,更能实现死刑执行的实体和程序公正,最后达到保护人权的目的;同时可以起到维护刑法严肃性和威慑犯罪的目的;并且出于人权的考虑,这可以唤起民众内心的怜悯之心,培育出死刑废除的舆论土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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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的角度考查,我国刑法对死刑采取了总则原则规定与分则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然而,刑法分则在为具体个罪配置死刑中却存在严重的立法精神分离、偏离总则任意配置的问题.抑制中国刑法死刑过度的趋势,必须以恢复刑法精神的契合为切入,确保立法精神在总、分则的贯通,为死刑配置确定科学的适用基准,以此实现立法矫治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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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限制与全面废除并不完全取决于民意的走向,也不是哪位政治家一夜的梦想就能够实现的。死刑作为一种既古老而又严厉的刑罚已经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因为其特殊的功能而形成一种深深的历史印迹,洗刷这种印迹同样需要一个漫长、艰难的过程,需要一个司法检验立法的过程,以及立法自身完善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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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死刑替代措施,是指基于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对于立法上特定性质的犯罪,司法中特殊情况下的罪犯,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而代之以其他刑罚处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是限制死刑中不可或缺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从完善既有方式、探索新的途径入手,死刑替代措施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严格的无期徒刑;附赔偿的长期自由刑三种。当前,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刑罚体系作进一步调整、修改、完善,以全面体现死刑替代措施;在司法中,注意发挥死刑替代措施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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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高权利,国家必须给予最严格的保护,只有在公民实施了最严重罪行且无法对其教育改善的情况下国家出于无奈,才能被迫对其执行死刑。实践证明,绝大多数罪犯都是可以教育改善的,只有极个别罪犯是无法教育改善的。罪犯是否“可以教育改善”并不是无法预测和测量的,完全可以根据罪犯的罪前、罪中、罪后的个人具体情况对其做出是否可以教育改善的预测和判断,当然,真正得出肯定的结论需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进行长时间的考察后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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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限制减刑弥补了我国刑罚体系的部分结构性缺陷,但也凭添了我国死刑制度的复杂性,对其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十分必要.在刑罚体系上,死缓限制减刑属于一种量刑制度,属于死缓的法律后果之一.在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过程中,应通过体系性思考和类型化构建来引导和规范其标准的适用,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协调、保证个案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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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替代位阶上无期徒刑的改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替代措施就是在不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的、用来代替死刑的刑罚方法。死刑替代措施应以现行刑罚体系为基础,以废除或限制死刑实际适用为前提进行考察,选择能够直接担当"最严厉"法定刑角色,保持足够的威慑力的刑种。死缓不是刑罚种类意义上的死刑替代措施;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无期徒刑是中国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的刑种,蕴含有较强的威慑力,通过适当改良,能够产生足够的类似于死刑的威慑力。作为替代死刑的方法,设置无期徒刑先予关押期是上乘选择。考察无期徒刑在有期徒刑与死刑中的衔接地位,借鉴国外实际执行无期徒刑的经验,确定10年的先予关押期较为适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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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不得适用死刑历来是从对象上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举措.从国际人权法规定来看,对孕妇不得适用死刑重在对孕妇"不得判处"和"不得执行"死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虽然是两者兼顾,但并不能排除对孕妇判决和执行死刑的可能性,由此有必要在保护孕妇、新生儿及新生儿的母亲包括流产后内妇女权益的立法精神指导下尽快完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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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因而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刑法对68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主张废除其中的56种犯罪的死刑,保留其中12种犯罪的死刑。在废除56种犯罪的死刑后,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的死刑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废除死刑后采取替代措施的外,对其他54种废除死刑的犯罪均应以25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的无期徒刑作为其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