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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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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护将逾诉讼时效的债权,通常以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催收文件,并以公证的方式证明其送达的过程及所送达文件的内容,从而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以期在其内部债权管理及日后的诉讼中占据有利位置。在此类公证中,一些法律问题亟须做一些探讨与研究,以利于更好地开展此类公证工作。  一、邮寄送达与留置送达的优劣  目前金融机构为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通常以出具催收文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派人亲自到债务人、担保人住所地留置送达、并申请对其送达的过程及所送达文件的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方式来…  相似文献   

2.
邱秀仙 《法制与经济》2009,(8):75-76,78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3.
肖文 《中国公证》2010,(11):43-46
特定公证书具有司法执行力为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特点,是拉丁公证制度的传统。《拉丁公证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趋势》一文说:“拉丁公证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特殊原则,公证文书具有无可怀疑的执行力。拉丁公证制度规定,对于追索金钱物品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其给付义务并经过一定时限.债权人有权依据公证文书副本径直向法院申请执行,无须另经法院的审判程序。”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公证业务迅猛发展.随之而来有关公证引发的争议和诉讼也愈加增多.公证行业在解决公证争议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的已经取得一致意见,并获得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就确立了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5.
许敏 《中国公证》2007,(8):44-46
公证.即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其出具的公证书,对预防纠纷、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根据《公证法》的规定,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对经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民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相似文献   

6.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7.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祎 《中国司法》2008,(10):75-79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时,债权人即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债权。强制执行公证体现了公证的执行效力,这一独特的制度设计,对于保障债权及时有效实现,促进民商事交易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在我国强制执行公证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和了解,  相似文献   

8.
正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公证法》第3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会自动履行,除非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可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向原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法院依公证机构出具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依法审查受理该种强制执行案件。  相似文献   

9.
李红 《中国公证》2009,(9):52-53
一、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和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联合通知>规定的出证条件来看,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以下几个特点:  相似文献   

10.
关于公证执行证书,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1日《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中清楚知道它的内容。《联合通知》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1)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  相似文献   

11.
【裁判要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与一般公证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一般公证文书仅具有证据的效力,而前者由于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作出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使债务人之后对该债权文书有异议,其也不享有诉权,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12.
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两个问题的思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即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公证机构应债权人的申请,对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可持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特殊职能。该职能在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3.
即使执行名义本身不具备既判力或调解确定效,可以直接诉诸强制执行的债权人因丧失另行取得执行名义的必要性,其所提起的给付之诉通常缺乏诉的利益.债权人在公证债权文书丧失执行力之前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必要性,但债务人在执行力解除之前仍存在着提起诉讼的利益.公证债权文书确定不能进入或者已经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具备针对公证债权提起给付之诉的利益,但不得再围绕着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提起确认之诉.拒不出具执行证书的公证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决定》,否则,债权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基础上,针对执行债权提起给付之诉,但不能请求法院判决责令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14.
刘疆 《中国司法》2008,(9):44-49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5.
顾海龙 《中国司法》2001,(12):49-49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其前提是债权文书。本文拟就…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就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而言,  相似文献   

17.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申请,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相似文献   

18.
强制执行公证书从完整意义上讲包括两种,一是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公证机构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所制作的对上述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二是指当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公证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  相似文献   

19.
论债的保全之有关撤销权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还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故而应以诉讼方式行使之。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范围以行使撤销权的权利人的债权为限,并且该权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文献   

20.
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疆 《中国公证》2007,(4):37-42
第二个问题执行证书制度的存废 一、争议的沿革 公证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我国在建立和恢复公证制度之初并无执行证书制度,在五十年代,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就是在该文书上载明“如一方违约,他方可不经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旦发生一方违约,人民法院在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即按公证文书的内容予以强制执行。公证机构无须另行制作执行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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