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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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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怀印 《人民司法》2023,(16):26-33
近年来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频出,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数据权益保护有赋权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竞争法模式之争,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法院审理数据竞争纠纷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来解决,但适用这些条款时存在商业秘密范围有限、互联网专条解释难以及一般条款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导致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企业数据具有财产性和企业对其数据的事实控制情况,有法律保护的必要。企业数据的法律定位并非财产权利,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一种财产性利益,我国应当在司法上明确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规制企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化条款。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广东法院审理了数百件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我们感到,无论是诉讼程序上还是实体处理上,都存在不少新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一、程序上的疑难问题(一)诉前禁令申请的审查与适用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否适用诉前禁令?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繁多,每种行为之间的差别大,因此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适用统一的诉前禁令措施困难较大。我们主张,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一般不适用诉前禁令措施,原因是:1.不正当竞争案件诉前禁令的申请人是经营者,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对该  相似文献   

5.
互联网良性竞争秩序的建立除需相关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行为自律外,更加有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确实施和执行。适用于传统行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适用于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领域,只要揭开相关行为的面纱,就能认清某种行为的本质,进而认定其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行为。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根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点,审慎采用诉前禁令并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6.
郑友德  范长军 《法商研究》2005,22(5):124-134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系规范性法律概念。它一方面具有灵活性,另一方面也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克服其不确定性有赖于法官在司法中对一般条款中的“诚实信用”和“善良风俗”等抽象概念具体化为判决规范。与德国、瑞士两国的立法、司法相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缺乏定义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保护法益有悖于立法旨意、“诚实信用”原则错位等缺陷,致使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对一般条款解释空泛,适用不当。因此,我们应参照瑞士法关于一般条款的结构,并借鉴德国法关于一般条款的司法经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并使之具体化。  相似文献   

7.
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损害可能,该损害在民法分类上往往属于与一般财产损害相对立的纯粹经济损失.纵然不正当竞争和纯粹经济损失在法律评价标准上具有内核一致性,但是后者要求行为人主观故意,与不正当竞争认定主要从客观角度相左,因为竞争制度的规律不依赖行为人的主观意向.适用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标准去评价网络不正当竞争损害,会造成法律的重复评价、拔高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进而损害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违背竞争法发展趋势,宜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评价.  相似文献   

8.
在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起诉一方往往以起诉方不具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主体资格作为答辩意见来否认对方的诉讼地位,这也是法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所经常面对的争议焦点之一,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已成为是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性标准.实际上,这一思路已走入误区,不符合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进行了相关理论的梳理,提出应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作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9.
面对新型互联网领域的反不正当纠纷,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时,时常会分析一般条款的内涵,创立有普遍适用性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司法裁判规则,以实现抽象一般条款的具体化.这些司法裁判规则虽然有助于明晰裁判标准,但往往在内涵或外延上对一般条款有突破,存在逻辑断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是由其功能决定的,其具体化确实需要形成次级规则.但这种次级规则的建立,关键在于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充分说理,形成“个案规范”.在此基础上,通过类型化方法,可以逐渐探索和形成不同类型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0.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即为该法的一般条款,该条款在处理不正当数据竞争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普遍的认可,也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虽然使用一般条款规制数据竞争行为具有深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但由于数据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具有特殊性,一般条款对它的使用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以爬虫协议和OpenAPI协议为基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数据竞争纠纷的典型代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普遍将爬虫协议或OpenAPI协议视为商业道德,将违反协议获取消费者数据信息的行为视为损害消费者福利的行为,而违反协议抓取企业数据的行为视为损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还有个别法院赋予数据权利化的保护倾向。文章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是"权利法",而是"权益法",它不是要保护个别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利,而是要维护整个竞争市场的秩序,保障经营者、消费者整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在传统的竞争领域如此,在判断数据或竞争是否具有正当性时更需坚持。上述问题不予以重视和解决,将模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实施界限,成为该法实施过程中的一大顽疾。  相似文献   

11.
陈耿华 《法学》2023,(1):164-180
长期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存在扩张适用的现象。其直接原因是大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不断涌现,类型化条款难以直接适用下的实用主义选择,根本原因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定位及法律属性的误解。一般条款的扩张适用容易导致过度干预市场行为,由此引发的“假阳性错误”很大程度上背离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初衷。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观的重构、自由竞争价值的倡导、确保适度干预原则的贯彻及其作为行为规制法的功能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色定位应回到市场机制的辅助工具上,在审慎论证的基础上启动一般条款。一般条款适用的优化需进一步明确其适用条件,借助法律论证分析框架弱化商业道德标准的不确定性,关切经济分析标准并援引实质性替代等方法分析之,对超出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原则上不再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保护。  相似文献   

12.
竞争关系的界定是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的先决条件。在互联网视域下,如按照传统狭义的同业竞争关系来界定,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无从认定。相反,对竞争关系的宽泛化解读不仅契合互联网模式的特殊性,顺应国际发展趋势,也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可作为竞争关系界定的有效路径。经营者(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不当增强自身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利益,皆可被认定为具有竞争关系,进而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对其扩张理解时,应审慎把握其边界,以防侵害公有领域。  相似文献   

13.
尽管学界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地位尚存争议,司法机关业已开始运用该条款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呈现出的新形态进行裁判.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一般条款,有必要对其进行重构,将《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予以合并表述.合并后的一般条款在对竞争行为正当性进行评判时应考虑行为损害的法益和造成的后果,兼顾价值判断的重要性,在具体案件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阐释.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要准确把握其基本定位和基本观念,注重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代化,妥善处理一般规则与特殊规则的关系,贯彻自由竞争和市场效率的观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既要考虑定义性规范的严谨性,吸收现代元素,又要考虑其一般条款的适用属性,突出其行为特征.既要明确规定一般条款的司法适用,又要在规定中体现限制适用的立法态度.对于现行法律已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在增强其可操作性,充分总结吸收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增设"互联网条款"应当慎重,已有的类型化情形未必适宜.行政强制和民事救济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需要重点强化民事救济.  相似文献   

15.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韩赤风 《知识产权》2003,13(6):20-26
知识产权领域日益增多的新问题常常使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难以适用。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以一个包罗万象的概括性条款将这些新问题纳入其调整范围,从而补充了传统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不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无这样可以独立适用的概括性条款,只能借助于竞争的一般准则应对这些问题。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十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应为经营者、消费者与公众以及他们的利益;对经营者应取消营利性的限制,凡其行为促进或足以促进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不问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皆可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宜采取一般条款加特别列举的方式;在禁止性条款上,应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采取三分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为更好地平衡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应合理设置适用除外制度;应取消商品知名度的限定,直接以商业标记是否为相关公众所周知作为禁止混同条款适用的前提;应将不可期待的烦扰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范畴;单列条款对比较广告进行规制;明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调整范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在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成果保护上,呈并列关系。若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创设出公平竞争权,将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主旨,扭曲其保护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功能,窒息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17.
不正当竞争案件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类型,且呈现收案逐年上升、案件类型新、社会影响大、审理难度大等特点。本文通过对近年来二中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研究和总结,在积累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相似文献   

18.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对解决互联网领域频发的纠纷至关重要。现有理论和实践未能足够明确判断竞争行为正当性的根本标准。第2条第1款的市场道德标准仅具有表征性而缺乏根本性。第2条第2款的市场效果标准才具有根本意义。互联网领域飞速的技术演化,令任何拘泥于具体行为模式的规则都容易过时。只有以维持未扭曲的竞争秩序为目标,才能灵活而根本地把握网络竞争秩序。部分互联网竞争案件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在调整对象上的交叉和根本目标上的一致,是否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现有的分轨评价程序,值得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条件下,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并成为经营者重要的商业资源和竞争优势.在数据权属不明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互联网专门条款和商业秘密条款来保护企业数据,但企业数据的竞争法保护存在着商业道德边界模糊、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一般条款适用过度、互联网专条适用受限、商业秘密认定难等问题.为更好地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数据权益,建议从确立谦抑干预理念、矫正竞争行为正当性评价误区、将典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或对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认定标准四个方面完善企业数据权益的竞争法保护.  相似文献   

20.
一般条款是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灵魂.一般条款在上游连接起立法目的,在下游连接起法律责任,从而支撑起整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适用体系.因此,一般条款的调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改革的关键.德国2015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表面上对一般条款进行了精简,实际上却通过其拆分,树立了消费者保护和竞争者保护的内部二元体系.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对一般条款的修改止于不正当竞争定义的补充,一般条款系统化功能不足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还有待于下一步的彻底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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