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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把握我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进一 步做好少年法庭工作,我们从审判的视角,对2000年 以来山东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进行了专门调查,分析 了犯罪原因,总结了少年法庭工作经验,并提出了防治 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和建议。 一、全省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罪犯数量 四年来,山东各级法院共审理未成年罪犯8672 人。其中,2000年审理1790人,占当年罪犯总数的 5.14%;2001年审理2227人,占5.20%;2002年审理 2077人,占5.48%;2003年审理2578人,占6.35%。 如图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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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占据着主要地位,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定罪量刑,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根据刑罚与犯罪的关系理论,讨论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方面的得失,并就此提出改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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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江苏省未管所的在押的未成年罪犯进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当前未成年犯罪的特点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诱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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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涵和意义(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含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都是消除先前定罪记录对于犯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消极影响的一种制度,但二者并不等同,通过对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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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上升的趋势给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带来很大的压力,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刑事处罚长期坚持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和长期稳定,我们在实践中已经采取了很多很深入的做法,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的改革正在进行,为了挽回更多失足少年,建立起完整的检察机制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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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采用的标准是轻刑化,目的是为了教育、挽救、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笔者认为,现行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上失之过宽,这不仅不利于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之目的。在未成年人犯罪量刑上应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尤其应避免不区分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一味从宽的行为。只有刑罚的结果大于罪犯认为犯罪所带来的收益,刑罚才可以收到它的效果,才能真正教育挽救未成年人,使之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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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各国刑事立法普遍的选择,对需要判刑的未成年罪犯尽可能适用缓刑是从宽处罚的表现之一。因此,未成年罪犯缓刑的立法状况和司法效果如何,是检验一个国家未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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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的制造者竟是几名年仅十三四岁的少年,更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究竟怎样?犯罪的主要成因到底是什么?为了切实弄清这些问题,探索研究新形势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办法和措施,确保青少年的健康成长,2002年7月至8月份,我们组织调研组对成都未成年犯管教所1039名未成年犯进行了大面积的抽样调查,这些未成年犯是由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集中关押改造的,几乎来自全省19个市(州)180个区县。调查采取了听取情况汇报、与管教民警座谈分析、查阅罪犯案卷、进行问卷调查、与罪犯个别交谈等方式,其调查情况具有很强的普遍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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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实际需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点和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体现出轻缓、宽容的一面,兼顾社会正义的实现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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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被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上日程,这不仅为依法惩处未成年人犯罪、保护社会提供可能,更为未成年罪犯复归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成长提供重要保障。本文通过阐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分析该制度实施面临的困境,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为治理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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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案件中,刑罚执行机关与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罪犯成年后是否需要对其未成年时期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上产生分歧。针对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责,明确提出罪犯成年后对其未成年时所致损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依法维护未成年罪犯的合法权益。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减刑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减少办案分歧,全面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检察意见和书面纠正意见的效力,赋予检察机关对减刑裁定的抗诉权,增强检察监督刚性,提高办案质效,落实未成年司法保护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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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矫治在我国主要运用于刑罚执行程序中,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和矫治,对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其他诉讼程序中尚未提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中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运用心理矫治措施,不仅能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也能促使案件的侦破工作和其他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从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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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监督》2006,(6):16-17
一、高度重视,完善机构,健全制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非常重视青少年的维权工作。该院抽调精兵强将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对未成年犯罪的教育挽救和青少年维权工作,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首先从制度上进行了规范,建立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办法》,同时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登记表,建立了未成年涉案人员档案,新建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统计表以及未成年罪犯回访帮教表,并规范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程序,从制度上为做好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调研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也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组的办案工作走上规范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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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与被害人的和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贯以来,我们都重视了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强调刑事诉讼是未成年人案件最后的付诸手段。即使启动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主流的思想也是认为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尽量不适用刑罚措施,让他们能够尽快地回归社会。笔者认为,这些思想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但是,未成年人犯罪并不仅仅是未成年人罪犯单方面的行为,而往往具有相对方,也就是被害人,或者是未成年人被害人,也可能是成年被害人。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那么势必会冷落被害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在强调对未成年被告人保护的同时,同样也应当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鉴于此,应当确立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制度,以使得未成年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利同时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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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考察、帮教,其诉讼价值在于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但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特殊群体的考察、帮教工作尚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梳理,对目前未成年罪犯的考察、帮教工作在立法上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