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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与青海民族大学、青海师范大学合作设立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两年来,受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规案3件、规范性文件1件,对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参与50余部法律法规草案的论证和修改工作。为了总结基地运行以来的工作经验,保障基地科学规范运行,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青海省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工作规范》,从不同方面对立法基地规范运行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2.
立法前质量评估将立法质量的关口前移,是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有效措施。立法是国家行为,我国宜及时建立立法前评估制度。立法前评估必须与立法项目同步进行。地方立法前评估可以采取以量化评价为主,在定量分析基础上进行定性分析的"立法前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估方法,也可以采取着重于对立法影响因子进行研究分析的"影响性评估"方法。在地方立法前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中,基本质量指标有四项: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立法的合法性;立法的影响性;效益和成本分析。鉴于"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立法成本分析是该项法规当立不当立的前提与基础,建议可以选取为"一票否决"性指标。  相似文献   

3.
9月1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会议”,讨论了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和组建立法社会参与和评估中心的情况.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出席会议并表示,要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必须突出问题导向,反映社会基层群众的呼声和愿望.(9月12日《广州日报》)  相似文献   

4.
为确保地方立法评估的权威性与正当性,实现地方立法评估的统一化与制度化运行,地方立法评估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立法评估法》应当对地方立法评估的宗旨与原则、主体、对象与内容、标准与程序等地方立法评估制度的制度性基本要素进行科学、理性设置,以服务于地方立法评估制度法治化发展的时代诉求.  相似文献   

5.
近期,地方两会陆续闭幕,清点过去一年各地人大的行权履职亮点,广东省的“专家立法”现象颇为引人注目.去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完成了“立法智库”的布局,先是向社会公开选聘了66名立法咨询专家,后与9所高校合作成立了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 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等介入立法并非新鲜事,但如广东这般构筑起制度化的参与平台,在立法论证、起草、征询等各环节全方位、大规模地引入专业人才和社会资源,在全国史无前例,由此也预示了“专家立法”由个案探索转向常态机制的未来图景.  相似文献   

6.
地方立法立项机制是关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的运行模式。本文在对地方立法立项的启动时间、主体、项目来源、编制过程、审批与公布、实施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剖析的基础上,指出了当前中国地方立法立项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张禹 《行政法学研究》2008,(3):16-21,35
立法后评估是了解立法效果,提高立法水平的重要手段,评估主体制度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对制度设计原则、主体分类的研究,以及国内外实践的比较,我国应当将立法机关确立为地方行政立法后评估的评估单位,并科学设定后评估的参与者,以确保立法后评估达成预期效果。  相似文献   

8.
汪劲 《法学杂志》2007,28(1):78-82
从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社会和经济三个主要领域的具体内容出发,本文提出并构建了对地方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评估的具体指标体系.以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状况与地方立法体制为例,论述了将该指标体系具体应用于地方立法可持续发展评估的程序、步骤和方法.  相似文献   

9.
刘惠荣  杨凡 《河北法学》2008,26(7):50-53
地方立法"绿色评估"是将可持续发展理论纳入立法程序,从经济、社会、环境三个层面设置具体可行的指标体系,对各个领域的立法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进行审查、评估,最终得以保障地方立法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各项需求,使促进可持续发展在立法中充分予以体现。通过对地方立法"绿色评估"的产生根源、主要框架、内容及未来的发展方向的分析,在立法程序中注入可持续发展理念,最终实现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相似文献   

10.
穆中杰 《政法论丛》2006,3(4):17-23
地方立法立项机制就是指立法建议项目由有关主体提议产生,经享有立法规划(计划)编制权的主体在协调有关各方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博弈论证后,决定其是否列入地方立法规划(计划)的带有规律性的运行模式。它具有立项主体的特定性、立项过程的协调性、立项实施的指导性三个特征;其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发展阶段。地方立法立项机制今后还将长期存在,我们可以从十个方面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地方立法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更加体现地方特色、更加提高立法效益,是衡量地方立法科学化的标准。我国地方立法在科学化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地方立法理念存在偏差;地方立法"抄袭"严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倾向明显;地方立法技术滞后。推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地方立法效益的有效途径。为了切实有效地推进我国地方立法的科学化,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地方立法理念,科学编制地方立法规划与计划,建立地方立法助理制度,提高地方立法技术,建立科学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等。  相似文献   

12.
姜飞燕 《法制与社会》2014,(26):268-269
地方立法质量与立法数量的统一是地方法治建设的前提条件,地方立法效果评估作为提升立法质量的重要措施逐步得到立法机关和公众的认可。本文通过对地方立法效果评估基本概念的介绍,针对我国当前地方立法效果评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地方立法效果评估体系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制定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的总称。其特色主要体现在地方性与统一性、民族性与自治性以及复杂性与迫切性等方面。为了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更好地体现特色,应当对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进行区分,选择具有当地民族特点的立法项目,并且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创新功能。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立法原则。但在实际立法活动中,地方立法侵权、越权、争权以及立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这迫切需要理论上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地方立法活动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地方立法权的正确行使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5.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立法质量和立法数量的有机统一体。在基本达到有法可依的基础上,提高立法质量特别是地方立法质量应成为今后立法工作的侧重点。地方立法的质量主要体现在避免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能够针对地方的特殊性解决具体问题、及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等几个方面。通过对上海人大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后评估发现,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处在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受上位法变动和社会形势发展的双重影响。应当通过完善法规修订废止机制、加强人大立法的主导性、提高社会公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性、增强对社情民意的研究把握等途径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16.
新事评点     
《江淮法治》2014,(21):5-5
正广东省:"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常态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把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纳入一般性、常态化的立法程序,每年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将专业性强、群众关注度高的法规项目统筹安排委托给9个地方立法基地。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2014年委托第三  相似文献   

17.
我国有近三分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经开始政府绩效评估的实践,但尚处于自发状态,且缺乏相关立法。建议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绩效评估,遵循地方立法先行、以地方立法推动中央立法的路径。立法应当主要规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基本原则、绩效评估主体、绩效评估的程序、评估指标体系、评估结果的运用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从地方立法的属性和目的看,地方性立法需要考虑和安顿地方性需求;但同时,地方立法也需要面对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命令。因此,对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的理解不应绝对化、形式化。法制统一原则以及立法所针对事项的共性要求,要求地方立法应考虑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协调。作为一种立法技术手段,示范性立法反映了这一统一与多样性协调的逻辑,而这一技术在实践中的展开,将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与社会之间、统一与多样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19.
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及其实现之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琼雯 《行政与法》2008,(6):115-117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标志。“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就是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充分体现地方的个性、差异性和特殊性,从而反映地方需求,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着无特色或特色不够鲜明等诸多问题,而要实现地方立法,反映地方特色,必须更新立法理念,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性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20.
《行政许可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巍 《现代法学》2005,27(1):173-180
行政许可法颁布和施行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法治这一领域,而且以独特的视角为地方立法今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参考。在地方立法理念上的变化体现为:平衡公益和私益,追求效益,立法应务实创新;对地方立法体制及立法技术的影响表现为:地方对行政许可设定具有很强的局限性,地方立法主体需重新认识和定位,注重以立法事项的性质确定立法主体,在权限上既赋予地方一定的专有立法权,同时对地方立法权进行一些具体的禁止作为补充,健全地方立法的具体内容,完善地方立法技术。即便如此,行政许可法仍对地方立法可能造成以下负面影响:首先是借行政许可法留下的可观的立法空间,扩大地方立法权;其次是由于行政审批改革与立法同步,立法中部门利益将会反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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