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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而不是以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来评价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而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评判标准。如果将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主体构成要素的认定标准则与现存的犯罪客体体系存在矛盾和冲突,将无法实现刑法所要求的人权保障功能,会导致罪不当罚、有罪不罚情况的出现,而将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排除出现则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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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论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者提出,“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是法人负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人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它具有自己的整体意志和行为,从而也具有自己的犯罪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它是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但法人犯罪又是通过其系统内部的自然人的自觉活动实现的,因此在法人整体犯罪中起重要作用和负有重大责任的法人成员,也应负刑事责任。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作为其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两个刑罚主体(两罚制)或一个刑罚主体(单罚制),这是由法入系统整体结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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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国家国际刑事责任长期以来一直都是一个争论的问题。国家是否能够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由此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理论界说法不一.虽然国际法理论并没有明确的指明国家的国际犯罪的主体地位以及国家应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但由国家来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仍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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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若干问题的探讨张明楷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的占统治地位的犯罪论体系是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有责性也称为责任或刑事责任,是指就犯罪行为对犯罪人的非难。即行为要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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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 ,而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是不同的 ,移植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与我国刑法理论不协调。以我国犯罪论体系为基础 ,从“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刑事责任的关系以及其本质上来理解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刑法上的行为能力即犯罪能力。为避免认识上的混乱 ,笔者建议应将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改称为刑事行为能力或犯罪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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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决定某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与刑罚的适用乃至诉讼程序的适用密切相关。只有行为人达到了一国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年龄,才产生刑事责任问题,刑法才能对其进行犯罪意义上的评价。因此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构成的要素之一,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设置的合理与否关系到人权的保护以及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用三分法,即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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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其本身没有自由意志,不可能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从而不具备国际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国家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当然也不存在国际刑事责任的问题。本文从构成要件论以及国家责任与国家刑事责任的区别两个方面阐明了国家不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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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成员承担的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立法表现97年刑法对单位成员(指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有种类多样的规定 ,归纳起来 ,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 ,单位成员承担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刑事责任。这主要存在于单位与自然人均可构成的犯罪中 ,不仅单位受罚金处罚 ,而且单位成员因单位犯罪所受的刑罚处罚(包括刑罚种类、幅度)与自然人犯该罪所受之刑是完全相同的 ,这通常称为单位成员与自然人同罚。例如刑法第201条的偷税罪 ,自然人犯该罪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自然人并处偷税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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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是指入由于饮酒过量而引起一定程度的缺失辩认和行为失控的状态。其从表现形式上千奇百怪,而醉酒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即成为酗酒人。对酗酒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应否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还是减轻其刑事责任,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日本在审判实践中的判例认为,醉酒处于心神耗弱状态,这时实施犯罪,应按《日本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刑;联邦德国酗酒人可把醉酒做为辩护理由之一。这说明,醉酒在以上国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情节来考虑。然而,有的国家在处理酗酒人的犯罪行为时,与以上态度截然相反。如苏联,不仅规定对酒醉状态中犯罪的人,不免除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十二条),还规定在酒醉状态中的犯罪是一种加重责任的情节。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则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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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犯罪后追诉前或在追诉过程中死亡应否追究其刑事责任,传统的刑事法学理论认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刑事责任理论并未排除死亡的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在行为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无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能免除。犯罪人死亡并不一定存在上述刑事责任的免除情形,这就表明,死亡的犯罪人仍有负刑事责任之必要。第二,刑罚目的理论要求对死亡的犯罪人进行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在我国,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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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构造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公司犯罪是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的犯罪。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表现为双层结构:一层是刑事责任要件,由刑事义务、归责能力和归责要素组成;另一层是公司的刑事责任分担,包括分担的理论解说和分担原则解释。公司的何等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需要运用过错和职位两个规则,并结合各国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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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其中犯罪的主体(即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是一个最关紧要的先决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必须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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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有了新的说法。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起因醉酒犯罪而被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案例一:1997年春,犯罪嫌疑人葛××酒后盗窃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鉴定,认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复杂性醉酒后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王××,1998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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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而现行刑法对老年人刑事责任未作特别性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量刑存在较大的偏差。刑法立法上应将“年老”作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明确规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免于处罚。这一规定既具有生物学科学依据、深厚的传统文化和民意基础;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人性化、经济性原则;完善了刑法立法结构,周全了对弱势主体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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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及其理论之所以将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组织犯作为主犯进行处罚,并承担其所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一切犯罪的刑事责任,是因为组织犯在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操纵性之行为支配地位,这决定了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为其刑事责任奠定了事实基础.对于实行犯实施的超出组织犯所领导、策划、指挥的犯罪范围的行为,组织犯就该行为及其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