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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原文:(《左传·子产论为政宽猛》) 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①:“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②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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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陈顾远先生的《中国法制史》为考察对象,首先论述的是陈先生关于中国法制史疑问题的观点,主要从推测之辞不可为信、设法之辞不可为据、传说之辞不可为确等三个方面加以探讨;其次论述的是陈先生关于中国法制史实问题的观点,即不应妄依朝代兴亡而求中国法制之变迁、不应专依或种标准而言中国法制之变迁、不应偶依个人主观而述中国法制之变迁;接着论述的是陈先生关于中国法制之变问题的观点,主要是从变法上,法统上和律学上三方面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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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道》中“道”、“法”显著合流与裁判方法问题迄今,有些《庄子》哲学研究者已透视了“道”、“法”两派哲学的差别是有限的。他们自不同视角揭示,《庄子·天道》反映的道家治世之道与法家治世之道辞异而趣同。〔1〕冯友兰以为,《天道》中“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赏罚已明而愚知处宜,贵贱履位仁贤不屑袭情,必分其能,必由其名。以此事上,以此蓄下,以此治物,以此修身,知谋不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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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作为一篇言刑专文,其所蕴涵的司法理念,初步完成了从"神判"向"人判"的历史性跨越。《吕刑》篇所体现的两造具备、察辞于差、简孚有众、惟察惟法等诉讼制度,环环相扣紧密结合,不失为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程序保障,而其中关于哀敬折狱、惟良折狱、戒不勤、绝五过之疵等要求,更是司法者能够"中正"司法的必备素养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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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谲折狱",作为一种取证文化,在古代有其突出的特点。"正谲折狱",它是获取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特别是获取被告人口供的一种方法。它包括"正"术和"谲"术两个不同层面。郑克认为"鞫情之术,有正,有谲。正以核之,谲以擿之。术苟精焉,情必得矣。"作为一种与刑讯法相对的取证方式,这种相对平和的诉讼模式背后其实反映的是"限制刑讯"以及"狱无淹滞"的诉讼理想,这和古代社会"罪从供定"的司法传统有着紧密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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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吕刑》中的“五过”新解周学军《尚书·吕刑》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辞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钧,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对其中的五刑、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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贱讼:中国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比较法研究》1989,(2)
<正> 清人崔述说:“自有生民以来莫不有讼也。讼也者,事势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两争者,必至之势也,圣人者其然,故不责人之争,而但论其曲直” 这是古代中国人对诉讼现象极为难得的冷静的客观的认识或评价之一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