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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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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格权法是一门具有高度理论性和实践性的法律学科。人格权作为法律上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的欧洲。1867年法国学者首先提出人格权的概念。1877年德国学者提出了人格权理论,继而又提出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至20世纪初,瑞士学者开始对德国学者的理论展开讨论,并强化人格权立法,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2.
周玥 《法制与社会》2014,(6):246-247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势在必行。在全球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中,美国信息隐私权与德国个人信息立法有着典型意义。美国信息隐私法以隐私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而德国以一般人格权为其权利基础。本文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和观念前提下,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均不能满足我国内在要求,我国立法应以具体人格权为基础构建个人信息权利体系。  相似文献   

3.
德国通过司法途径接受了一个广泛的、内容不确定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其成为《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意义上的权利。一般人格权虽然解决了立法上对于人格性权益保护的不足,但由于一般人格权没有确定的界限,难以认定为民事权利,并且在司法上产生了违法性判断的难题。在人格权的发展策略上,有特别人格权结合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一般条款这两种不同的结构形式,而后者相比前者更具有规范性。我国的人格权理论在广泛接受人格权的概念之后,已没有必要再采纳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否则会造成人格权、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之间逻辑与概念的混乱。我国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纳特别人格权结合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这一结构形式,在规定相对完善的具体人格权的同时,通过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保护尚未类型化的人格利益,以发挥兜底条款的功能,从而保持人格权的开放性。  相似文献   

4.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一系列判决承认了法人的一般人格权。该立场在理论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议。反对意见认为,一般人格权的重要价值基础是人格尊严,而法人无所谓尊严;法人是为了特定目的而存在的,并不享有无限的发展可能性,因此法人不能也不需要享有一般人格权。持赞同意见者或者通过否认一般人格权的基础是人的尊严,或者通过论证法人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来论证法人享有一般人格权的合理性。由于只有涉及人的尊严的自由才构成了一般人格权,法人并不需要一个一般性的人格保护,德国法承认法人一般人格权有其特定的制定法背景,因此,在一般意义上法人不应享有一般人格权。  相似文献   

5.
梁志文 《法治研究》2013,75(3):42-58
一般认为,对待著作人格权的不同态度被认为是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著作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在特殊情况下,著作人格权保护与利用作品的商业自由之间存在冲突,这是质疑著作人格权保护的重要理由。通过对我国著作人格权立法和司法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其基本结论是:我国法上的著作人格权保护制度混合了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精髓,以协调作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不同利益。一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非财产利益给予了较强的保护;另一方面,在确实存在合法的商业利益之时,通过对著作人格权的限缩解释而确保商业自由。即,著作人格权保护的中国经验是,著作人格权既具有激励作者非经济动因的作用,也具有矫正作者弱势地位的经济激励作用;其负面效应的克服,系通过限制著作人格权的行使以协调商业自由利益。  相似文献   

6.
侵害一般人格权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人格权的承认弥补了德国法在人格权保护方面的漏洞,但也带来了违法性认定的难题,这是因为一般人格权内容不明确,且与他人的正当利益经常发生冲突。区分保护范围而为判断的做法对一般人格权进行了有益的类型化尝试,降低了违法性判断的难度,从而优于全景式利益衡量的做法。德国的相关理论与实务对于我们认识违法性要件的功能,认定侵害人格权行为的违法性以及如何具体化一般人格利益均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法人文主义理念的勃兴,人格权中经济价值逐渐受到法律的肯定与保护。从比较法上看,关于人格权中经济价值的保护,主要形成了德国法的一元保护模式与美国法的二元保护模式。一元保护模式通过扩张既有人格权的内涵、使其同时包含经济价值,并借助人格权的具体规则对其进行保护,二元保护模式则通过在隐私权之外创设独立的公开权的方式,实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的法律保护。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关系到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性质的界定,并会对人格权的内涵、效力以及人格权的救济方式等产生影响,是我国未来人格权法立法必须解决的前置性问题。我国未来人格权法立法应当坚持一元保护模式的基本立场,即在我国既有的人格权体系内解决其法律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8.
论一般人格权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尹田 《法律科学》2002,(4):11-18
以自然人的自由、安全和人的尊严为标的的一般人格权系从具体人格权抽象而来 ,表现了近代法制观念从注重财产保护发展到更为注重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 ,表现了司法裁判为顺应时代潮流而对立法的超越和突破。一般人格权为自然人人格关系的法律表现 ,其保护对象为自然人人格利益之总和 ,具有解释、创造和补充立法上明定的特别人格权的功能。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价值在于对人类自由与尊严的尊重和保护 ,而法人人格纯为法律满足经济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法律技术构造 ,故民法就一般人格权所作的规定 ,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不适用于法人。  相似文献   

9.
德国民法对姓名上利益的保护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德国法中,姓名上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受人格权的保护。其中,《德国民法典》第12条保护的是姓名上的"同一性利益"与"个性化利益",而姓名上的其他人格利益,则由于一般人格权相关的法律规定补充保护。20世纪以来,德国民法通过司法判决,对姓名商业利用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经历了一个从忽略到逐渐承认与保护、从不充分保护到较充分保护的发展过程。德国民法对姓名上精神利益和经济利益进行保护的法学理论及其新发展对我国姓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0.
一般人格理论引入民法学,是在法律对人格权保护严重不周的情况下,出于填补法律漏洞之需的无奈之举,带有临时性和应急性。一般人格理论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我国不存在适用一般人格理论的法律环境。一般人格无论是"权"还是"益",人格权法均不应规定,法学理论也没有再保留一般人格概念的必要。在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进行专门立法背景下,真正在理论上具有意义的是从归类角度对人格利益展开典型性分析。  相似文献   

11.
徐颖 《法制与社会》2010,(23):29-30
《德国民法典》一方面否认人格权的权利化,另一方面通过法院造法,在判例中确立一般人格权,这是由当时的立法技术以及对人格权的重视程度决定的。我国应抓住民法典编纂的契机,单列人格权编,确认各种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论漏洞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尹田 《法学杂志》2007,28(5):7-11
主张人格权在民法典上独立成编的理论全面套用民法有关民事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对人格权进行了理论阐述,但产生了诸多理论漏洞.自然人的"人格"是一种法律现象而非一种自然的社会客观存在,基于人格而产生的"人格关系",应属法律关系,不可能由法律予以调整.而"一般人格权",非为对既存的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概括抽象,其创设目的亦非为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创设提供基础和依据,二者为互不包容、互不隶属的权利类型.生命权、健康权等具体人格权非如有关理论所言"具有支配性质",人格权仅具有消极保障权能,并不具备民事权利的特性,不适用民法有关民事权利得失变动、权利行使的基本规则以及民法典总则的一般规则.有关理论无视法人人格权的单纯财产属性,强行将之与自然人人格权在性质上视为同一,但无法解释法人何以不得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更无法解释法人之所谓"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涵.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一般人格权条款与具体人格权条款的规范适用关系,应当以二者的保护领域与事实构成不同而区分为三种类型.在具体人格权条款就特定人格权的保护存在明确规定,且其基本构造与一般人格权条款的价值基础相吻合时,应排除一般人格权条款的适用,以维护法律规则适用的确定性并防止司法实践向一般性条款逃逸.在具体人格权条款就特定人格利益的保护完全没有规定时,因为并不存在请求权基础聚合或竞合的问题,应唯一性地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涵摄相应人格利益.当具体人格权条款与一般人格权条款在保护领域与事实构成上交叉重合时,若具体人格权条款的具体构造与一般人格权彰显的基本价值如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存在冲突时,此时应将一般人格权条款与具体人格权条款结合起来,通过一般人格权条款所明确宣示出来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发展完善具体人格权条款,使人格权保护体系的内在价值与外在规则构造相互融贯,助益于立法者保护自然人人格尊严这一立法目的的落实.  相似文献   

14.
由于人与人格、人的尊严与人格尊严、人的尊严与一般人格权存在不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无法与德国基本法上的"人的尊严"进行简单的类比或者等同。我国《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人格尊严"更倾向于一般人格权,将人格与尊严放在一起只是为了提高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民法上一般人格权是宪法上一般人格权"间接"适用于民法的产物,同时,民法典规定一般人格权成为民事立法者落实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的结果。宪法上一般人格权和民法上一般人格权都旨在对未列举的人格权进行保护,其具体内容都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进行填补,但是这种填补必须依据宪法和民法上有关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来进行,这是法官依法审判的应有之义。一般人格权内容的非法定并不排斥其依据的法定。  相似文献   

15.
人格权:何以可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姚辉  周云涛 《法学杂志》2007,28(5):12-16
人格权保护为法律的基本任务.在民法典中如何规定人格权,是一个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从人格与人格权的关系、一般人格权以及人格权请求权三个视角就中国未来的人格权立法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16.
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一般人格权,在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这与我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迫切要求,颇不相宜。对此,作者拟对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功能、内容及其民法保护.提出以F探讨意见。一、一般人格权的历史发展一般人t引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一般人格权概念产生之前,古代习惯法和古代成文法早期的法律承认某些具体人格权,但没有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也没有类似于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一般人治权也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一般人治权概念产生于1907年的《瑞士民…  相似文献   

17.
德国法学的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一般人格权包含财产性内容和精神性内容两部分,但对此观点一直存在争议。基于现有制度困境、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价值基础以及一般人格权和人格利(用)益权二元共存的模式不可行等三个方面的原因,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有其合理性。由于承认一般人格权财产性内容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人格本身,因此,一般人格权的财产性内容应受到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规则、一般人格权的精神性内容、生者之间转让以及救济时的实际履行排除等多方面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规制日益健全和完善,对于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公民的权利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在很多方面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对于人格权的重视程度是有史以来最为关切的。但是各个国家对于人格权还存在着理论和立法上的分歧,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也是参差不齐。本文对公民人格权利法律保障进行了讨论。  相似文献   

19.
德国民法对人与人格权的处理方式是与其人格理论立场的坚持密不可分的。德国民法中的人被缩限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权利能力则成为了“人为人”的实证法表达,从而实现了对人格的某个方面功能的替代。而德国民法中的人格权尚未被权利化,立法对人格利益列举式的规定必然蕴含着开放式的突破,一般人格权的产生不可避免。我国民事立法应在鉴别的基础上,既有延续,又有创新与突破。  相似文献   

20.
周云涛 《中国司法》2010,(4):102-105
德国法上人格权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部分①:一是在民法中对民法人格权的探讨。具体言之,或是在民法总则部分论及姓名权时对以一般人格权为核心的人格权制度加以探讨②;或是在侵权法部分,将一般人格权放到作为侵权行为核心条款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③的“其他权利”项下予以集中阐释④。二是在基本法(宪法)中对具基本权位阶的宪法一般人格权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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