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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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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的定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构建和运作的前提。货物损害能否定域及如何定域直接影响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鉴于在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物利益方之间公平分配责任和风险的考虑 ,定域的对象应为导致货物损害的事由 ,而定域的举证责任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予以分配  相似文献   

2.
王初 《法制与社会》2010,(33):118-118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货物损害的定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体制构建和运作的前提。无论对于修正的网状责任制和经修正的统一责任,货物损害能否定域及如何定域直接影响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 9章仅对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程序做出规定 ,并没有明确规定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问题 ,基于此 ,本文通过比较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异同 ,初步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港口经营人主要包括港口装卸公司、港口仓储公司和港口客运站三大类,在经营过程中港口经营人的赔偿主要包括由违约引起的赔偿和由侵权引发的赔偿两种。一般而言,港口经营人的赔偿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为了鼓励海上贸易,在特殊情况下对民法的一般赔偿原则有所突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责任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5.
港口经营人主要包括港口装卸公司、港口仓储公司和港口客运站三大类,在经营过程中港口经营人的赔偿主要包括由违约引起的赔偿和由侵权引发的赔偿两种。一般而言,港口经营人的赔偿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但是为了鼓励海上贸易,在特殊情况下对民法的一般赔偿原则有所突破,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责任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6.
介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英、美、日等国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法律制度,结合对中国法律的理解和实践经验,阐述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和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者关系,指出中国解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由于港口经营人民事责任尤其是在责任限制方面的法律缺失,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司法判决,损害了司法的威信和统一。本文拟分析处于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中的港口经营人责任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并介绍《鹿特丹规则》对于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问题的解决方法,进而探索我国赋予港口经营人责任限制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定位于海事赔偿责任附属审判程序之中。进而论述了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及条件、管辖法院以及该程序其他方面的主要问题。责任限制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认可该申请的肯定性审查决定二者的结合,将有效地启动该程序。确定责任限制案件的管辖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在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前提下,将同一事故的所有案件统一到基金设立法院管辖是应予贯彻的特别规定和制度安排。放弃限制性海事赔偿债权与放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是对立统一的.文章提出了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见解。在创建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时,可借鉴英美国家的禁令制度,由设立基金法院发布禁止令。禁止对基金设立人的同一事故的海事请求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除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外。仅申请责任限制而未设立基金是允许的,但存有能否实现责任限制的相当风险,该风险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相似文献   

9.
论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当确立医疗损害赔偿适当限制规则。具体的限制方法,应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对医疗过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运用原因力规则合理确定、应当特别强调定期金赔偿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和应当借鉴排除间接来源规则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实行损益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10.
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应当确立医疗损害赔偿适当限制规则。具体的限制方法:应当限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对医疗过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运用原因力规则合理确定、应当特别强调定期金赔偿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的适用和应当借鉴排除间接来源规则,在医疗过失损害赔偿中实行损益相抵规则。  相似文献   

11.
傅廷中  杨俊杰 《法律科学》2007,25(5):99-108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发生、发展与变革无不取决于国际贸易、航海技术、运输方式等因素.基于此,我们认为:在未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过失责任制应该得到维系,在过失责任制下,免责事项将逐渐醇化,举证责任将根据航运实践的特点予以合理分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亦将继续得到适当的限制,从而使过失责任制得到彻底的贯彻.  相似文献   

12.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一般都规定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但在国际统一立法水平较高的海运和空运领域,承运人责任限额及其货币计算单位并不统一.就责任限额水平问题,不仅《鹿特丹规则》制定时存在争议,中国也有观点认为《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海牙规则》的责任限额水平.通过对英镑、法郎和特别提款权在空运和海运国际立法中的梳理、比较和实证分析,得出三种货币计算单位各有特点,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不同货币计算单位下的责任限额在不同法律语境下不能简单直接比较,确定适当的责任限额水平要考虑诸多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13.
多式联运:关于当代法律的评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运输法的改革法案于 1998年 7月 1日生效。新法最主要的变化是为国内的各种货物运输方式 ,包括公路、铁路、内水和航空运输 ,制定了一套相同的法律规则 ,同时第一次为多式联运制定了规则。本文主要以德国法为对象 ,同时比较中国、荷兰和法国法 ,论述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 ,适用法律 ,责任限制等问题。  相似文献   

14.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是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有关国际公约,重点分析了单位责任限制应当包含的损失类型,同时对中国《海商法》及《运输法》(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论并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5.
司法实践中,客运途中因交通事故导致乘客伤亡,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还是以侵权责任为诉由因适用标准不同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悬殊常成为争议的焦点。乘客伤亡之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由导致损害事由发生的责任者承担,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由承运人先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方面,因为对绝对权的保护原则上系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选定或约定,责任竞合也不能在普通规范与特别规范之间产生;另一方面,《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消费者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之故意,显然,乘客交通事故伤亡损害事件中不存在这种欺诈的故意罪。  相似文献   

16.
《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多处变革:对运输主体进行新的细化与分类,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错推定模式,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至门",扩展适航义务的履行期间,对运输法传统免责事项作出多处修正,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针对承运人部分义务引入契约自由原则。上述变革进步与局限并存,其对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功过评判尚需时间。  相似文献   

17.
论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应当如何确定船舶经营人在船舶碰撞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难点问题,从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入手,分析船舶经营人在海上运输中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认定船舶碰撞损害责任主体应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论证,提出船舶在委托经营期间发生碰撞事故,船舶经营人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杨立新 《河北法学》2012,30(6):16-17,18,19,20,21,22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关于责任分担的规则规定得不够完善,应当根据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连带责任规则进行补充.血液属于准产品,应当适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规则确定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消毒药剂构成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其缺陷的判定有一定特点.  相似文献   

19.
简单介绍国际社会关于油轮溢油、燃油溢油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致海洋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与赔偿方面的立法努力以及区域性组织等加强船源污染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认为对海洋污染实行更苛刻的民事责任制度,设立更高的赔偿责任限额或者干脆取消限额,进行更多的刑事立法等是不可取的,指出规制海洋污染必须体现国际性,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区域性立法。  相似文献   

20.
多式联运是将多种运输方式联合起来进行运输的一种独立的运输方式,其本身所具有的不同于单式运输的特点,决定了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更为复杂。目前有关多式联运合同法律适用的研究大多只针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和国内多式联运合同角度对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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