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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对曾在法院工作、担任过审判人员,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作为执业律师在曾任职过的法院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一些法院根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一律决定予以回避,从而禁止、限制这部分律师执业。笔者认为现行的这种规定、做法过于武断和草率,在理论上存在漏洞,实践中也较多负面效应。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能否参与法院的诉讼活动而拥有诉讼参与人的主体资格,这应当是现行三大诉讼法要解决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章“回避”以及第五章“诉讼参加人”;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回避”以及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相似文献   

2.
目前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有一定的缺陷,但最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奈。另外,一些其他问题,如法院整体回避、律师回避、诉讼代理人的回避请求权、当事人时审判人员信息的知悉等,都是完善立法必须弥补的地方。本文指出在法制中国完善民事回避制度,不仅要依靠立法手段,更要从根本上提高审判人员的回避意识,从而保证司法公平公正,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出现。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指出:“……要制订并严格遵守在办案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关系的制度,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而其在1999年1月”日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所做关于人民法院开展集中教育整顿的情况汇报时更明确提出,要在审判人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条维护司法公正的“隔离带”,审判人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为当事人推荐、介绍、指定…  相似文献   

4.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相似文献   

5.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相似文献   

6.
<正> 回避制度作为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公正审判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可能成为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员。鉴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不正常现象,有些同志提出律师也应当成为适用回避的人员,认为应当建立律师回避制度(见《现代法学》1990年第2期)。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在此不揣浅陋,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商榷意见。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对曾在法院担任过审判人员,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作为执业律师在曾任职过的法院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一些法院根据《法官法》第17条规定,一律决定回避,从而禁止、限制这部分律师执业。笔者认为这种规定、做法过于武断和草率,理论上存在漏洞,实践中负面效应多。  相似文献   

8.
新法速递     
《法律与生活》2011,(5):64-64
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旨在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公布并执行已有四年了。这个规定同国家《法官法》及最高法院通过的两个《办法》等,对于促进人民法院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巨大作用。回避制度既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及其办案法官的一项重要的审判纪律和守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律师暂行条例,都没有对律师参与诉讼作回避的规定。刑事诉讼的回避对象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民事诉讼(含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的回避对象是审判人员。律师所以历来不作为回避对象,是出于以下两个观点:第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是建立在当事人对律师信任的基础之上的,法律还明确规定近亲属可以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与诉讼,因此不能以律师与当事人相互关系密切与否作为回避的理由。第二,律师不能代表国家司法机关行使裁判权,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代理意见,必须得到法院审判组织的认可,才会被采纳,对判决和裁定并无约束为。因此,不能要  相似文献   

11.
我国司法回避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避制度是现代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它对保障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回避规则,现行的有关回避的规定也都散见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中,其后修订的《法官法》、《检察官法》虽有所涉及,但由于制订年代的不同,加上各自调整范围的差异,使得有关回避的相关规定也多有出入。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试图对此作出统一规定,但由于司法解释仅限于审判人员,故而在实际的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2.
新法速递2011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法官任职回避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旨在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相似文献   

13.
一、问题的提出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有效救济民事审判人员认证瑕疵,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而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设立的,赋予诉讼当事人就审判人员认证瑕疵行为提出异议,申请撤销该项认证的一种诉讼权利。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是民事认证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民事认证范畴的概念。民事瑕疵认证异议制度,具体而言,应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民事认证存在不当或错误等认证瑕疵,即民事审判人员作出的认证存在不当或错误;或者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存在认证不当或错误的可能;二是该…  相似文献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这一条款严重侵犯了部分在职律师的执业权利,使得一部分配偶。父母或者子女在法院工作的执业律师,特别是县一级的执业律师面临着无案可办、几近失业的境遇。目前,他们受《若干规定》第5条的限制无法开展律师业务,但又找不到其他出路,陷入进退两难的困惑与无奈之中。如河南南阳镇平县有两家律师事务所共计15名执业律师,其中有4人的配偶或…  相似文献   

15.
安徽省马鞍山市李束问:律师经特别授权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律师有了上述特别授权后,能否代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关于“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规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根应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从此意义上讲,律师代为提出管辖权异议,似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记明。但从该教关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属特别授权的规定来看,法律明定的上述特别授权以外的代理事项…  相似文献   

16.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判人员执行回避制度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相似文献   

17.
江涛 《中国律师》2004,(7):91-91
为进一步转变审判作风,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在广泛征求法官和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就法官尊重律师依法执业作出了《关于尊重律师依法执业,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规定》。《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律师阅卷、会见法官、提交诉讼材料、证据交换、开庭等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便利条件;法官在庭审中或与律师会见时,应当态度诚恳,举止得体,用语文明。为便利于律师合理安排时间参加诉讼,规定要求法官在安排审判事务时应当先于当事人告知律师,对于律师有正当理由不能在确定的开庭日期到庭…  相似文献   

18.
5月5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严禁审判人员私下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试行。这个规定主要有五条;一是审判人员在审理或者参加审理某一具体案件时,在整个审判过程中,不准私下会见该案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审判人员不准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不准参与其组织的一切非公务活动,不准假借“公务”之名接受当事人的及其代理人的旅游及参加其他活动的邀请。二是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干部、职工,不准为当事人介绍或指定律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判人员不准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职责以外的服务,不难以任何形式…  相似文献   

19.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0年 1月 31日向全国各级法院下达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此“若干规定”出台后,在全国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从法院内部反馈的意见是普遍叫好,而作为律师,对此“若干规定”,我们却有不同的看法,鉴于此“若干规定”已严重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6款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之规定,同时,依据该法第67条第4款,特向上级反映,请求解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审判人员回避…  相似文献   

20.
业界     
最高法规范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回避行为 于2011年6月13H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告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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