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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罪界限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挪用公款与借贷公款的界限认定挪用公款 ,是挪用人个人为了私利 ,未经合法批准 ,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公款 ,则是公款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贷合同 ,自愿将公款予以出借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从法律性质上比较容易区分 ,但就其行为表现而言 ,却存在着诸多相同之处 ,因此 ,有时又相当容易混淆。首先 ,借贷公款行为的主体虽然是单位 ,但具体行为必须通过个体的自然人去实施 ,包括借贷决定的作出、具体手续的办理 ,都离不开个人的活动。因此 ,借贷行为的具体操作者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具有相同性…  相似文献   

2.
《法学》1991,(2)
在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罪存在许多不同的认识,产生对挪用公款打击不力的现象,笔者试就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如何划清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一些个人占用公款数额巨大,但事前有借条或事后补打了借条,于是,就提出了一个挪用公款与借用公款的界限问题。挪,即移动、转移的意思。挪用公款是违反财经管理制度,个人擅自调拨、使用公款的行为。借用公款(指个人借用,下同)是经合法手续,个人暂时使用公款的行为。二者的相同处主要在于都是个  相似文献   

3.
挪用公款案件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多发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涉嫌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是以“借贷”的形式出现的。挪用人与使用人之间往往签定了“合同”、“协议”或“借据”,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借用”公款行为如何定性,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挪用人和使用人双方系借贷关系,属于民事、经济法律调整的范畴,  相似文献   

4.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挪用公款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形式也出现了一些变化,有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颇有争议。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现就实践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一、“借贷”挪用的法律责任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款的挪用与使用多以借贷名义出现。在一些数额较大的案件中,双方往往订有“合同”、“协议”或“借据”,甚至明确约定借用期限、利息。对以“借贷合同”形式进行的挪用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认识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一种…  相似文献   

5.
国有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国企)将公款借贷给个人使用,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等条款,这种以借贷名义出现的挪用公款案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针对这一行为如何定性,分歧意见较大:一种意见认为,国企与个人之间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国企在借贷关系中收回本金和收取利息,是一种有偿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一般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畴;另一种意见认为,国企负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财务人员,应经集体决定而未经过集体决定,出于为个人谋取利益,擅自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挪用公款行为而非借贷公款行为。  相似文献   

7.
浅谈几种挪用公款行为的认定刘东明一、经“合法批准”.将公款移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的认定实践中经常遇到某些有权支配、使用公款的单位领导,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批准他人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领导人员动用公款归自己使用,或以个人名义,为个人私利,批准动用公款供地...  相似文献   

8.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依其职务和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前者具有公款的支配权,如单位的出纳会计等。对于后者,由于没有公款的支配权,故其挪用公款的性质较易界定,对于前者,由于其具有公款的支配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较大,最突出的是“借贷公款”的性质界定,即“借贷公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是否一律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粗浅探讨,并就实践中几种借贷公款行为的定性与处理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罪是日前常见多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类犯罪之一。本文拟从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司法认定、二方面出发,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找出了一套比较完整又行之有效的的对策。着重探讨目前公款范围界定过窄、以借贷行为挪用公款行为认定等问题。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11.
张郁 《法制与社会》2011,(8):105-106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的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使用,从事非法的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比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是挪用的公款金额较大、超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近年来,挪用公款的案件逐年增多,挪用公款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指出认定挪用公款罪时,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1979年刑法中无此罪,他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冶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997年刑法将其吸纳并修改后以  相似文献   

13.
使用方式不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显然,该条把公款被挪用后的“使用”行为(具体指公款的用途)规定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值得商榷。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通常认为,所谓犯罪目的,就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动机就是推动或者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与犯罪动…  相似文献   

14.
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不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将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作为构成要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已经从形式走向实质,甚至已经背离了“个人”应有的含义。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徇私擅自支配公款,应取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代之以“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同时应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相似文献   

15.
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利用职权,擅自以单位有价证券质押为个人贷款行为,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此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应定挪用公款罪;一种观点认为此种行为中.使用人并未直接使用单位公款,因而不宜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对该行为的正确定罪,必须弄清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有价证券是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二是有价证券质押担保行为是否侵害了有价证券所有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6.
游伟  徐虹 《法学》2000,(12)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构成条件。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是否属于挪用公款归单位使用 ?这些与“归个人使用”有着紧密关联的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争论,需要加以清理和探讨。   一、“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特征除了未经合法批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动用公款外,还必须具备将挪用的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特征。曾有学者提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理由之一是,被挪用的…  相似文献   

17.
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实质上是指将公款非法置于个人的支配下,以个人意志支配公款的去向,而这一行为必然会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本罪的客体———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国家财经制度。至于谁是“公款的使用者”,被挪用公款的去向如何,都不应该影响本罪的成立。笔者认为,“归个人使用”不应成为本罪的必备客观要件。首先,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缺乏科学性。我们知道,在刑法理论上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之分。犯罪目的是行为人通过行为期望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则是刺激和推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8.
挪用公款罪追诉期限的计算金秋目前法学理论界有学者认为,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行为人非法使用公款期间,其挪用公款的实行行为仍处于持续不断的过程中,因此挪用公款犯罪属于继续犯,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即归还公款之日)起计算。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所谓...  相似文献   

19.
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波 《法制与社会》2010,(5):128-129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种,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及特定款物的使用权。界定挪用公款罪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归个人使用”。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先后就“归个人使用”的含义作出了前后不同的解释,体现了刑事价值取向的变迁。司法实践中,应在坚持遵循立法解释的前提下,注意把握个人利益归属化基础和单位的财产独立基础。同时,建议立法解释将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89,(10)
“挪用”应指违反规定,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一切挪用公款罪的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条件。挪用公款行为的危害性与挪用时间长短成正比,与挪用次数并无多大关系。无论案发前是否已归还,对数额较大、自挪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还者,以挪用公款罪论处。挪用公款罪属于当然继续犯,追诉时效应自归还之日起算,在其归还之前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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