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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吸收免予起诉合理因素基础上作出的新的立法规定。它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在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法院审判更为适宜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制度体现了执法上的灵活性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可宽大性特点,它既顺应了当今世界以起诉便宜主义取代起诉法定主义的刑事诉讼发展趋势,又保留了免予起诉曾经在分化、瓦解罪犯及教育挽救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因而不失为一种好的刑事诉讼制度。然而,任何一项好的立法,其宗旨的实现都有赖于执法。作为相对不起诉适用主体的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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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相对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张兆松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符合法定情形时,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案件认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更为适宜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何正确认识、评价、理解相对不起诉制度成为检察理论亟待研究的新课题。一、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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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的程序上的处分,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原则。从法律后果来讲,相对不起诉是将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的决定[1]。但相对不起诉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适用上以及人们对该制度的认识上都存在一定的缺失和问题,严重影响着相对不起诉制度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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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起诉制度来讲,在学理上往往称为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或微罪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制度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少能得到贯彻实施.本文试从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司法内涵及司法现状着手,对其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做以浅显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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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废止免于起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由检察机关裁量决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其实是法律赋予检察官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就法律功能而言,一方面,它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结束诉讼程序的方式恢复其受到追诉之前的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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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检察机关为控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规定了不起诉率,即不起诉案件的数量不能超过全年审查起诉案件的一定比例。这一做法有其积极的一面:防止不起诉案件过多、过滥,从制度上限制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但这一做法也存在着不妥之处:首先,很容易造成执法不公的现象,侵犯某些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达到不起诉率时,审查起诉部门很容易把一些具备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对这类案件,法院往往判决兔子被告人刑事处罚,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二,违反了诉讼经济原则。刑诉法中设定不起诉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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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废止免予起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由检察机关裁量决定的酌定不起诉制度。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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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相对不起诉。这种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不在法律上给犯罪嫌疑人作有罪的结论,不按犯罪处理,不计前科。但是,即便如此,笔者认为,对相对不起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又重新犯罪的人员,仍应予以从重处罚。之所以提出这一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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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不起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一)不起诉制度的涵义及诉讼功能。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两次补充侦查尚未达到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从而终结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结果之一,直接产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不起诉的概念表明:第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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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又称缓诉、缓起诉、起诉犹豫、暂缓起诉或暂时不予起诉等等,基本上都属于裁量不起诉范畴,只是这种不起诉尚未最终确定,需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期考验后,再确定不起诉;如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则提起公诉。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均在裁量不起诉中采用缓诉制度。我国早在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之前,就曾在司法实践中试验性地搞过一些缓诉,学界也有建议在立法上建立缓诉制度。但刑诉法修改时,并未采纳。其后,立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放弃探索和试行种种名为缓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罪犯适用,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一定期间考察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以体现对青少年罪犯的宽缓处理和教育挽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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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社会急剧转型,我国犯罪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虽然法律确立了检察机关具有裁量不起诉的权力,但是立法与实践的完美结合只是一种假设。在现有的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之外增设附条件不起诉是必要的,尤其是对未成犯罪嫌疑人来讲该项制度具有教育与挽救的双重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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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不起诉制度适用的现状分析 1.相对不起诉决定的适用率低下。 司法实践中,对有明确被害人的刑事案件,由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既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前必须告知被害人并听取其意见,也没有规定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直接协商调处,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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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近年来颇具争议的一项司法改革创举,已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改范围。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我国应当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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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制度,该制度模式下的公诉机关虽无“犯罪成立”宣告权,却有“犯罪行为存在”确认权,造成了公诉机关与虽被不起诉但同时主张自己之行为也非“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认知和利益诉求上发生冲突。应通过建立相对不起诉前的控辩合意制度、尊重被不起诉人获得司法终裁权等改革,使目前依公诉权单方意志进行的“职权性相对不起诉制度”,转变为承认被不起诉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参与性相对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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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起诉,作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自从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一百四十三和一百四十六条中出现“被不起诉人”一词后,不起诉决定书就沿用了这一称谓,将作未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称为被不起诉人。笔者认为,采用这一称谓,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语言思维不符合逻辑规范。从不起诉决定书的结构和大意来看,其思维逻辑应该是“不起诉决定”为前提,“被不起诉人”才是结论。也就是说,首先要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才得出犯罪嫌疑人成为被不起诉人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