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孙鹏 《法制与社会》2013,(33):97-98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侵占罪须行为人时所侵占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对“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和认定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颇多观点,本文通过对比等方法从“拒不退还或交出”在侵占罪成立中的意义以及“拒不退还或交出”如何认定等问题出发深入研究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  相似文献   

2.
侵占罪行为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侵占罪应由前提要件、核心要件和附加要件 ,即持有、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构成。持有是指人对财产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基于不法委托而持有也可以构成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 ,是指行为人意图变持有为不法所有 ,并以物之所有人身份自居。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指 ,只要行为人具有不予退还或者不予交出的事实即可构成 ,不要求财物所有人或者托管人有要求退还或者返还的意思表示。  相似文献   

3.
侵占罪客观行为要件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确理解和把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的关键,在于要认清把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对于事先持有财物行为性质的界定,"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性质、以及"拒不退还"、"拒不交出"在侵占罪中是作为情节要件还是行为要件,其与"非法占为己有"之间的关系、相关权利人是否要提出"索要"的要求、侵占行为人是否要明确作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意思表示,这些都是颇有争议的问题,需要重点厘清.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法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确实有力的避免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事件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既调和了劳资间的尖锐矛盾,也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稳定环境。本文通过论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我国的立法沿革,进而论及其在巩固劳资关系,实现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并请将其与相关罪名进行辨析,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的界限认定。  相似文献   

5.
周光权 《法学》2005,(9):108-112
拾得人对财物完全没有占有意思时,行为人从拾得人手中夺取财物的,由于所侵犯的财产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构成抢夺罪或者诈骗罪。如果将遗忘物扩大解释,被告人的行为就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己有与拒不交出之间是包容关系,能够判明非法占为己有,就足以说明是拒不交出,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强调和说明,并不具有单独的刑法意义。  相似文献   

6.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这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如本罪罪名的确立,其客观方面的模糊性等等需要探讨。建议将本罪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其客观方面的规定,将“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5000元,将“经有关政府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改为“应付款项2个月期限届满时不予支付”等。建议将本罪改为亲告罪,并期望通过增设本罪能够促进我国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且该法条在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对象、罪状表述等方面的表述过于抽象、原则,使得实践中那些应当受到刑法惩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得到有效的刑法规制。文章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相关规定之解读提出了粗浅建议,旨在完善其不足。  相似文献   

8.
社会保险费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采用行政处罚不足以遏制其滋生蔓延,为保证社会保险费的及时、足额征收,必须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相似文献   

9.
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庄乾龙 《法商研究》2012,(2):134-142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在将拒不支付报酬行为入罪化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的设置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罪名的设置宜兼顾打击犯罪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处罚范围过宽或过窄的现象。叙明罪状中各种限制性条件的设置只能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为标准。各国刑法对本罪法定刑的轻缓化配置表明本罪属于轻罪。通过比较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宜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罪名确定为"拒不支付报酬罪",并将"政府责令前置程序条件"改为时间条件,同时降低刑罚处罚的力度,配置管制刑罚,增加资格刑的比例。  相似文献   

10.
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要件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一般性分析;在对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类欠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应赋予人社部门拥有全面调查核实欠薪单位资产状况的行政执法权;在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行为的认定"的理解和认定时,应将政府有关部门作宽泛性理解,并且应将采取公告、公示、在特定场所张贴责令支付文书限期责令相关人员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纳入责令支付方式范围;不应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列入亲告之罪。  相似文献   

11.
李荣胜 《法制与社会》2011,(26):119-120,130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罪,体现了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对欠薪问题的高度重视。当前,企业经营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尤其在农民工群体中表现突出,如何处理好这个问题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无论从保障民生还是从完善法律的意义上说,在立法层面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为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既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得以有序运行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同时也有损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项新的罪名,需要就“劳动者”、“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问题的司法认定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3.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新增罪名。本文以刑法体系为切入点,从概念辨析、修正案条文变动等角度解读《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并在研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阐明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认为如何定位"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在本罪中的地位是认定本罪是否存在自首的关键。本文从本罪的客观构成和不作为义务来源两个方面分析了将"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作为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不合理性,提出本罪存在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   

15.
设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法正当性的既有诸论据说理有欠严密,值得商榷.反对设立该罪的主张有的切中要害,值得肯定,但有的可能基于误解,指责过于严苛.该罪刑事处罚的主要目的,应源于行为人违反司法程序正义行为所具有恶性的报应,而非来自于欲达到遏止毁损债权的社会功利目的.在政府干预失效的情况下,拒不支付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只有契合这种法益论,将该罪移置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章“扰乱市场秩序罪”节中,才能使其立法正当化.  相似文献   

16.
王文达 《法制与社会》2013,(7):286-287,290
《刑法修正案(八)》设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体现,从而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制完善和司法活动,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提升社会诚信,是法治国家基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和规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统一适用规范,注重个案区别对待原则,融会刑法谦抑理念,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7.
日益严重的债务问题,不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目前社会上存在诸多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其中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是最普遍的方式。但现阶段该方法所达到的效果并不能让人满意。为了更好的保证私人债务的偿还,有效的震慑欠债不还的无赖行为,本文从研究借贷中最普遍,也是最关系社会稳定的私人欠债不还问题入手,探究将"拒不偿债罪"写入刑法的可行性及带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医疗实践中,有少数医疗机构以单位名义做出不先交钱就不予以抢救的内部规定,有少数医务人员背离了作为医务工作者的最基本职责,对生命的冷漠和麻木到了不可容忍的地步。文章通过对两个案例的分析,认为这类拒不救治危重患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过失犯罪的范围,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都重于医疗事故罪,有必要在立法上区别对待,从严打击。因此,作者建议增设一个拒不救治危重患者罪。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作者提出了拒不救治危重患者罪的条文设计。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阮传胜 《河北法学》2004,22(6):61-64
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规定,在立法理由、犯罪客观要件等方面均存在缺陷。为贯彻科学的立法精神,借鉴他国的立法例,建议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而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罪名代之,并完善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如此,刑法将更加完善、科学。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拒不支付动报酬罪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同时也有损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一项新的罪名,需要就"劳动者"、"劳动报酬"、"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司法认定问题进行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